壹,民間文學藝術的含義解讀
民間文學藝術原本屬於傳統文化(或傳統知識)的壹部分,但由於其特殊性,在世界貿易組織多哈會議中成為壹個獨立的議題。二、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特征
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差異,以及風俗習慣、文化背景的影響,各國的法律文化存在壹定的差異,這也導致學者對同壹問題的理解存在差異。縱觀各國立法和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總結,壹般認為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壹)集團
(2)長期
(3)繼承
可變性
(5)地域民族性
(6)文學性
(7)創作形式的多樣性
㈧法律保護的交叉性質
第四,如何構建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體系
隨著中華民族的和平崛起和國際影響力的不斷提升,中華民族的民間文藝也越來越受到資源可以商業化的外國人的關註。然而,在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是壹個復雜而緊迫的命題,需要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加以解決。建立壹套以《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為核心的特別法和其他政策法規相結合的民間文學藝術綜合保護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立文學藝術作品集體管理制度
2001年9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給予了明確的法律地位,即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通過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二)建立許可和收費制度
目前,突尼斯等幾個發展中國家對民間文學藝術實行版權保護,指定專門機構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使用實行許可和收費制度;日本、韓國等國家專門制定了文化財產保護法;北歐、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進行文化生態保護,建設生態博物館;印度、埃及等國設置專門場所,集中培養工匠;阿根廷頒布了保護探戈藝術的特別法案;早在20世紀60年代,法國就開始了民間文化普查,“從教堂到勺子”,全部登記備案,每年還專門舉辦“國家遺產日”,增強人們的遺產保護意識。有學者認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許可費制度應該分為四個層次。
第壹個層次是可以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而進行的使用,如制作該作品的群體在傳統習慣範圍內,出於生活或娛樂的需要而進行的使用;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以舉例的形式在作者或作者的原著中使用;作者運用民間文學的表現形式創作自己的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民間文學藝術,以達到介紹和評論的目的;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為了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民間文藝。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博物館以展示或者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民間文學藝術,將已經出版的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或者改為盲文出版,以非研究或者營利為目的,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拍攝、復制、繪畫、錄像。這類似於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
第二層是未授權但有償使用,比如用於教育目的。
第三個層次是必須許可的使用,主要是為了公益,這種使用不需要支付使用費。如從民間藝術中汲取靈感而創作的作品等。
第四個層次是既需要許可又需要支付使用費的使用,主要以營利為目的,如民間文學藝術復制品的出版、復制和發行,民間文學藝術的公開朗誦和表演,以及通過有線、無線或其他傳播方式向公眾傳播等等。收取的版稅不歸某個部門或組織所有,而是由國家作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經費進行分配和使用。
(三)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結合
對於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各級政府有著天然的責任。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行政權力和經費保障,領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工作,從宏觀上把握民間文學藝術的挖掘、保護和發展。但是,如果簡單地將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責任委托給各級政府,必然會增加政府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負擔。特別是在壹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地域文化差異明顯的國家,單純依靠政府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是不合適的,應該把政府保護和民間保護結合起來。
1.各級政府及其負責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部門(壹般為文化行政部門)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中的主要職責包括:
(1)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並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有組織、有計劃地發展民間文藝項目。
(3)建立民間文學藝術普查登記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和挖掘民間文學藝術,將收集和整理的民間文學藝術相關資料制成數據庫,建立相對系統規範的民間文學藝術檔案,建立國家和地方民間文學藝術博物館。
(四)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重點民間文藝進行評審,公布重點民間文藝名錄並給予重點支持;對於正在消失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民間文藝,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記錄、整理和搶救。
(5)在中央和地方廣泛建立以民間文學藝術為對象的研究機構,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的寶貴遺產,重視民間文學藝術研究者的培養,將部分民間文學藝術引入各級學校的藝術教育課堂,鼓勵民間文學藝術的交流與合作。
(六)建立激勵制度,鼓勵民間文學藝術的挖掘、整理、申報和傳承,調動人民群眾保護的積極性和熱情,命名符合條件的人員、單位或地區為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民間文學藝術之鄉、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區,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幫助培養傳承人。
(七)建立健全民間文學藝術的使用制度,授權壹個行政部門或者組織負責部分重點民間文學藝術的許可、強制許可、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並負責收取使用費。
(八)設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專項資金,由政府統壹管理,專項資金由政府撥款、國內外社會募集和接受的捐贈組成;對重點民間文藝傳承人給予適當補貼或獎勵,鼓勵其帶徒傳承技藝;對具有開發價值並能產生壹定經濟效益的民間文藝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九)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傳承和發展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政府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主要是壹種宏觀的領導和監督,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只在必要時進行適當的幹預,如強制許可和行政處罰。即使有時以權利主體的身份出現,壹般也應限於那些國家或地區的重點工程和進入我國公共領域的民間文學藝術。前者,如被稱為“國粹”的京劇,已被列入聯合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昆曲等。後者如《花木蘭》、《白蛇傳》、《牛郎織女》等在中國廣為流傳,地域性、民族性已不明顯。
2.對於其他大多數民間文學藝術,應該成立壹個完全自治的專門的民間管理組織,由法律直接規定為權利主體,或者由源集團將其對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權利授權給這個組織,由其代為行使相應的權利。該非政府組織的職能和權力包括:
(1)以自己的名義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來源群體或創作者主張權利,可以作為涉及民間文學藝術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的當事人。
(二)配合政府實施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規劃,積極組織或積極參與所管理的民間文學藝術的申報、普查、登記和評估工作。
(三)負責權限內民間文學藝術的日常管理,與使用者簽訂使用許可合同並收取使用費,支持、鼓勵並積極參與民間文學藝術的發掘、整理、研究和開發,組織來源團體成員積極進行傳承。
(4)通過接受政府撥款、社會捐贈、收取使用費和商業開發費等方式,建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基金,合理配置基金,用於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傳承..
(五)表演權、放映權、播放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權利。傳承人難以有效行使的,可以由民間文學藝術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民間文藝源於民間,從民間流傳下來,與特定的地域和民族密切相關。單純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保護民間文藝,沒有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和支持,必然使民間文藝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難以傳承和發展。我們每個人都是我們民族文化遺產的傳承者和保護者,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需要每個公民的關註和參與。
(四)中央統壹保護和地方政府單獨保護相互配合。
首先,中央政府應在世界遺產公約中將民間文學藝術宏觀定位為與物質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高其地位,從弘揚民族傳統文化、保護源頭群體相關利益、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資源等角度制定保護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的政策, 並要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積極推進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工作。其次,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立法工作。
最後,地方人大和政府要積極制定不需要中央承擔主體責任的非重點民間文藝法律法規或政策,配合地方落實中央相關立法或政策。
(五)國內保護與國際保護相結合民間文學藝術比傳統知識產權更具有地域性,壹般只屬於國內某壹地區或某壹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