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部分,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著主導作用。* * *分為基本條款、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第206章。
擴展數據:
民法的壹般原則:
1.平等原則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二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1)平等原則,又稱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誌。
2)地位: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本、最根本的原則。
3)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
壹、主要條件平等。即公民和法人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條件是平等的。
b、主體地位平等。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任何人都沒有特權。並且不論其地位如何,在民事活動中都是平等的。
C.平等的法律保護。即法律適用平等。法學教育網絡從抽象平等到具體平等的變化趨勢。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不是現實中的平等。所以本質上只是競爭機會的平等,而不是競爭結果的平等。
4)平等原則也可以引申:平等者之間沒有管轄權。因此,有:
A.未經對方同意,不得為對方設定權利和義務。
b、內部權利限制不對抗不知情的第三方。
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壹。
1)自願原則的概念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常被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法律承認民事主體可以基於自己的意誌自由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
2)其基本思想是保護和鼓勵人們按照自己的意誌參與市場交易,強調尊重當事人在經濟行為中的自由選擇,使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形成合理的預期。
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債法中,還體現在物權法和親屬法的繼承法中。當然,主要集中體現在債法上,尤其是合同法上。
3)內容
a、自己的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參加的內容和行為;
b、自身責任,即民事主體應對其參與民事活動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
4)自願原則的延伸:主體可以從事自我意願的冒險活動,但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當法律承認習慣的效力時,就受到習慣的制約;協議必須遵守。
5)當然,意誌自主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即使在最重視意思自治原則的合同法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有許多例外:
壹、對於合同的內容,設定壹定的法律限制,以縮小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範圍。也就是任意的法規強制。比如《合同法》第167條對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進行了限制。
b、已經成立的合同的內容,可以根據法律原則的要求進行變更。比如合同法第54條關於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的規定。
C.格式條款的限制。《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要求格式條款在適用時應當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
D.合同的強制締結。這是私法公共性的重要體現。比如,我國郵政、電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交通、醫療等領域的強制性承諾義務,以及保險、運輸等諸多領域通行的格式合同,都限制了合同自由。
3.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平衡來分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1)觀念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按照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2)特點
a、公平原則是法律適用的壹項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b、公平原則也是壹項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應當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3)當公平原則不適用時:
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交易;
b、幸運射擊交易:如賭石;
c、無償的民事行為,如贈與;
D.認同行為。所以,我國民法通則實際上是壹部剛剛頒布的新法律。由於17,10,民事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時,需要尊重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同時,我國立法者也規定了民法通則的立法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