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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屬於什麽法系?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兩大法系,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法律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法律的形式淵源只是成文法;普通法系的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的來源。

(2)法典化的差異:大陸法系壹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通常是單獨的法律和法規。

(3)適用法律的技術有差異:在大陸法系,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首先考慮成文法是如何規定的,然後根據有關規定和案件情況作出判決;普通法系的法官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案件,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進行比較,總結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4)法律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訴訟程序不同於判決程序:大陸法系壹般采用審判方式,以法官為中心,奉行幹預主義;英美法系采用對抗制,實行訴訟主義,法官扮演被動中立的角色。

(6)法律術語和概念也有很多不同。

1,英美法系:

壹、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體系,尤其是其普通法。普通法是壹個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成文法相對應的概念。因為普通法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影響最大,所以普通法體系也叫普通法系。美國法源於英國傳統,但自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對世界法律產生了重大影響。普通法系的分布主要包括英國(除蘇格蘭)、美國(除路易斯安那)、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和中國香港。英國法律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張實現的。

二、英美法律體系的演變

(壹)英國法律的歷史演變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魯撒克遜法:英國從5世紀到1066年被盎格魯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施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影響不大。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格蘭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和中央集權制。其中,指揮會議是集中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的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它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到亨利三世時,評議會已經建立了三個皇家高等法院,即金融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與王室利益直接相關的重大案件。因為諾曼人之前沒有自己的法律,他們的法律是通過這些法庭的判決形成的,也就是判例法。這些判決對當地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皇室法院管轄權和影響力的擴大。它的先例對整個國家的法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皇室法院的判例法是適用於英格蘭的普通法。主要針對各地的普通法。在王室法庭出現後的時間裏,出現了王室法庭與地方法庭、教會法庭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縣法院和白湖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和通奸。三者沖突不可避免。皇家法院通過發布開始訴訟的命令擴大了它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就是原告可以要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國國王的大臣發出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治安官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者在皇家法庭受審。

2.股權的興起。

衡平法興起的根本原因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度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許多人向樞密院和國會尋求公正,這些糾紛由樞密院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處理。1474年,樞密院大臣以自己的榮譽做出了第壹次判決。隨著病例的增多。該機構最終獨立,成為與皇家法院並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與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展而來的法律成為衡平法。因此,股權的興起主要是適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要求。同時,這也是加強英國國王統治的措施,英國國王想用衡平法院來限制普通法院。

3、成文法的必要補充。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英國,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成文法也有壹定程度的發展,最典型的是英格蘭愛德華壹世時期的《大憲章》和三部威斯敏斯特法令。以及亨利八世的不動產收益權法案。

4、資產階級革命和普通法傳統的正式形成。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為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英國法律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沖突、妥協和統壹。大革命前夕,普通法與衡平法的鬥爭是國會與君主鬥爭的表現。隨著革命的勝利,普通法和衡平法相互妥協,和諧發展。到1873和1875,隨著兩部司法法的頒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並,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並存的局面繼續存在。(2)對教會法院管轄權的限制。1857年,廢除了教會法院對世俗案件的管轄權,建立了離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3)出現了大量的成文法。包括公法法律,如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人身保護法、統壹程序法、普通法程序法、公司法、合夥法、票據法、貨物買賣法、侵犯個人地位法、盜竊罪法等等。成文法的增加標誌著議會地位的上升。這種趨勢壹直延續到現在。需要註意的是,這些規律都是單向規律。

(二)美國法律的歷史演變

1,殖民法

從1607到1776。殖民初期,即17世紀,英國法對北美殖民地影響不大,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粗糙的地方法律。但在18世紀,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以強制手段執行英國法律。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人熟悉英國法,這對英國法在北美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國法律傳統的形成。

1776年,美國獨立後,開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紀,美國普通法傳統終於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人是英國移民,語言和傳統相同。而且,英國法在殖民時期對美國法有壹定影響。再加上法學理論的傳播。美國最終接受了普通法的傳統。但是,美國法也表現出壹些不同於英國法的特點。如果采用成文憲法,成文法將占據更大的比重。路易斯安那州保留了民法的傳統。它簡化了訴訟程序,消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間的區別。美國獨立戰爭後,其法律成為普通法體系的壹個獨立分支。

三、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

(a)在法律的思維和運作方式上,普通法系使用區分技術。這種方法的模式可以概括為:1。運用歸納法對以往案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法對案件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判斷;3.將兩個案件中的法律事實分為實體事實和非實體事實;4.通過比較分析兩個案件的實體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先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件中的實體要素相同或相似,則先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適用於未決案件。處理先例有三種方式:1,遵循先例;壹般來說,下級法院應遵循上級法院的先例,上訴法院也應遵循其先前的先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都有權推翻之前的判決。3.避免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意適用先例但又不願意公開推翻的情況,可以以壹、二審案件存在實質性區別為由,回避這壹先例。

(2)在法律形式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傳統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至今,其成文法也壹直在增加,但成文法仍然受到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壹般指高等法院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樣的原則或規則對未來的判斷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因為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制的,所以也叫法官造法。

除了判例法,英美法系國家還有壹定數量的成文法和壹些法典。如《美國統壹商法典》和《美國憲法》。但與大陸法系相比,其制定法和法典仍然較少,對法律體系的影響也遠不及判例法。

在判例法與成文法的關系上,是壹種互動、相互制約的關系。成文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在成文法的適用過程中,判例法可以通過法官的解釋來修正成文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立法者的意圖,就會被立法者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改變。

(3)在法律分類上,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的、符合邏輯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實用。原因如下:1。英美法系從壹開始就非常重視令狀和訴訟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但反對編纂。判例法強調實踐經驗,忽視抽象概括和理論探討。3.普通法制度在法院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角度看是國會與國王權利之爭的表現,從法律和技術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以普通法為基礎。他的解釋的價值在於指出了普遍正義與個體正義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沒有區別。因此,涉及政權的案件和普通的私人案件沒有明顯的區別。這也阻礙了法律的分類,尤其是公法和私法概念的形成。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中,法官和律師是主要的推動力量。而且教育的模式主要是學徒制,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多的是與具體案例相關。並且鄙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此外,如前所述,英美法系有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悠久傳統。雖然目前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間沒有區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間的區別直到今天仍然存在。

(4)在法律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國的職業教育為主。學生入學前已取得學士學位,教學方式為案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學博士學位(J,D),各校自主權較大,不受教育行政機關限制。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有些類似於大陸法系,同樣註重系統教學。但是在大學畢業之前,他們要經過律師學院或者律師協會的培訓。此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到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5)在法律界。職業流動性很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壹般都是律師出身。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高於民法。

2.民法體系

也稱為civillawsystem、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常稱之為大陸法系,而在中國法學著作中,常稱之為大陸法系。是指從19世紀初開始,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在羅馬法基礎上建立的法律制度,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沿襲這壹制度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並列的壹個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

古羅馬法反映和調整簡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法律關系,在羅馬奴隸制社會高度發達,以完整的法律形式維護私有制。中世紀中後期,羅馬法在歐洲廣泛傳播,產生了壹些熟悉羅馬法的學者和官員。近代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制度後,完全采用羅馬法的制度、觀念和原則,並加以修改和發展,以適應資本主義的需要。1804年,拿破侖按照“自由、平等、博愛”的資產階級口號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自由競爭的原則,親自指導制定了《法國民法典》,是這壹法律體系中最典型的立法。雖然德國統壹後的法律具有封建殘余性質,但1896的《德國民法典》在立法原則和技術上更為精密和完備,也是大陸法系的代表法典之壹。

評論者對大陸法系的特點看法不壹,可以概括為:1,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雖然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判例和習慣在解釋法律方面的作用也得到認可,但他們普遍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強調立法是議會的職權,法官只能適用法律,判決必須以成文法為依據,而不能以判例為依據。2.更加強調國家幹預和法律制度的統壹,特別是在程序法方面。比如很多法律行為需要國家核實登記,檢察機關壟斷公訴權,采用審判制,法院系統統壹等等。3.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的作用,是羅馬法的傳統。到現在,英美法系還沒有大陸法系那麽嚴謹,法律也只是側重於具體的規定。4.註重代碼的系統編排,強調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清晰性和語言的簡潔性。當然,這些特征只是相對的。

隨著壹些歐洲殖民國家的向外擴張,大陸法系也延伸到了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地。由於淵源不同,大陸法系大致可以分為兩個分支:法國、比利時、荷蘭、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屬於後者。在法律體系相同的國家中,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有些國家具有很大的特點。比如二戰後日本法律受美國法律影響很大。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有壹些固有的特點;荷蘭形成了所謂的羅馬-荷蘭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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