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性質是由這個國家的社會制度的性質決定的。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它所包含的壹切法律規範和確立的壹切法律制度,都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以體現人民共同意誌、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這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誌和長遠利益出發。
二、我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新時期最顯著的特征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壹場偉大的社會實踐,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壹個壯麗的舞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互促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壹方面,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法制建設提供了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了實踐基礎和經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越向前發展,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越深刻,改進和完善法制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制建設的基礎就越牢固。另壹方面,法制建設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範、引導和保障作用,註意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可變性的關系,在肯定成功做法、及時鞏固改革開放成果的同時,為進壹步改革開放留有余地。
第三,這壹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的內在統壹性和多層次的科學性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了統壹的、多民族的、單壹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歷史原因,中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據此,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國法律既能通全國,又能適應各地不同情況的需要,使之在實踐中發揮作用,遵循在中央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憲法原則,我國逐步建立了統壹的、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實踐證明,這壹立法制度符合中國國情,是行之有效的。與這壹立法體系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統壹性和多層次結構的特點,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法定權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這壹立法體系也決定了法律體系中每個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總的來說,憲法是統帥,法律是骨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它們是由不同的立法主體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權限制定的,層次不同,效力不同。它們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 *共同構成壹個完整的統壹體,符合統壹性、系統性、層次性的科學要求。
四、中國法律制度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律文化優秀傳統、借鑒人類法律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始終立足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繼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的有機結合,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容並蓄,充分體現了這壹法律體系在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壹方面,要繼承中國法律文化的優秀成分,進行制度創新,以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另壹方面,要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鑒外國的有益經驗,但不能簡單照搬,而是要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吸收有益之處,為我所用。實踐證明,只有繼承和弘揚中國優秀法律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壹條符合中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