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的內涵和外延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演變。從發達國家的歷史來看,社會福利的重心經歷了從社會救助到社會保險再到普遍社會服務的過程。今天,在發達國家,各種社會補貼和社會服務項目已經成為最受關註的社會福利項目。在中國,壹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福利逐漸脫離了社會救濟的範疇;另壹方面,由於發達國家社會福利觀念的影響,對社會福利的看法也發生了顯著變化,同時也出現了多種多樣的觀點和意見。筆者將其定義為國家和社會運用社會互助機制提高自身生活質量,以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生存需求的活動。現實中,社會福利通常包括滿足人們在生活照料、護理照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動。,而且廣義上還包括住房、教育、醫療等等。社會福利有三個基本特征:
(1)弱勢群體優先。任何時候,任何社會,都存在著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他們有壹些特殊需求,由於自身能力不足,需要社會的保護和滿足,主要是生活照料服務,包括身體康復、教育、就業和維權。國家和社會應該首先滿足這個群體的需求,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
(2)福利。對個人受益人來說,社會福利就是福利。針對弱勢群體的社會福利服務,由於其經濟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往往是免費或象征性收費,這無疑是福利。即使收取的費用比較高,但只要沒有達到服務的市場價格,還是有福利的,屬於社會福利的範疇。"市場價格是判斷是否存在社會福利的尺度."如果按照市場價格收費,就超出了社會福利領域,屬於經濟領域。
(3)服務。“社會福利重在滿足社會成員高層次或高水平的社會保障需求”,而這些需求大多是以服務的形式提供的,因此社會化服務是社會福利的主要方式和表現形式。社會福利的特點是為個人提供服務,以滿足他們的各種需求。因此,福利服務的主體和資源是社會化的,但服務的對象和方式是個性化的。要根據每個服務對象的具體特點和條件,靈活機動地開展福利服務。
2中國傳統的社會福利制度及其改革
我國傳統的社會福利制度是指改革開放前計劃經濟時代的社會福利制度。它呈現出制度供給和福利互補的雙重模式。這種福利模式適合中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體制。在城市,社會福利屬於制度化的再分配福利,是壹種保障和福利水平較高的國家福利模式。這種模式與充分就業的就業制度密切相關。絕大多數城鎮居民通過自己的就業單位獲得全面豐厚的社會福利待遇。從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幾乎都得到了單位的照顧和保障。這種制度的福利水平比西方福利國家還要差。因為傳統體制下的國有單位不自負盈虧,實際上是和國家財政“壹筆賬”,所以國家和單位是有身份的。單位只是國家給城市居民提供各種福利的工具和途徑。此外,城市中還有壹些孤老殘幼等失業人員,由國家民政部門收養並給予救濟,屬於補缺福利模式。但是,由於覆蓋的人數很少,中國城市的社會福利制度只是處於附屬和補充的地位。在農村,中國的社會福利是典型的集體福利模式。農村的社會福利基本上國家不承擔責任,農村的集體組織(如人民公社、生產隊)承擔有限的責任,即對農村的孤、老、殘、少等“三無”人員提供“五保”。當時農村經濟發展非常落後,國家財政支持很少。因此,農村集體提供的福利只能覆蓋壹小部分“三無”人員,福利待遇處於社會救濟的水平。在計劃經濟時代,由國家壟斷的高水平的城市福利和殘缺、救濟的農村福利相互割裂,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歷史新時期。為了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和經濟結構,社會福利制度也在19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的道路。今天,在社會福利領域已經初步形成了壹套“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改革思路、原則和政策。“社會福利社會化”萌芽於20世紀80年代初,1990明確提出,2000年全國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會議上系統闡述。在實踐中表現為由政府安排、只面向“三無”和“五保”的以社會救濟為特征的原有模式向政府負責社會福利支出、全社會辦社會福利、所有困難公民和福利機構市場化運作的新型社會福利模式轉變。這個過程從國有社會福利機構的改革開始,到發展面向全體公民的社區服務,再到逐漸形成壹套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思路。然而,總的來說,社會福利領域的改革和發展是漸進和緩慢的,新的社會福利制度尚未出現。
3.中國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目標模式的構想
根據本文對社會福利的定義,並借鑒和學習上述制度的優點,筆者初步形成了中國社會福利改革目標模式的構想。它包含以下五個方面:
3.1官辦福利機構民營化
在現有體制下,政府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成為政府部門的附屬機構,在人、財、物等方面缺乏運行自主權,機構臃腫、人浮於事、態度惡劣、效率低下。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采取激進的方式,即將大部分政府經營的福利機構私有化。當然,私有化不等於私有化。作為非營利組織,最關鍵的問題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所有權的模糊性是所有非營利組織的共同特征。民營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委托管理,最早是在上海探索的。但需要註意的是,既然委托經營是非營利性的福利事業,政府就不應該再收取經營承包費,否則這種費用最終會轉嫁到福利服務的對象身上,這從根本上違背了政府幹預社會福利的宗旨。當然,根據香港的經驗,少數官辦福利機構不能私有化,因為它們提供的是強制性或政策性服務,需要借助行政權力。這些服務不是非政府組織做得好或者不願意做的,必須由政府直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