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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伊斯頓的主要觀點是什麽?

美國政治學家大衛。伊斯頓在《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壹書中,將政治生活、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視為具有系統意義的現象,運用系統思想和壹般系統論、控制論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進行系統分析。我們可以把他的政治理論變成系統的政治理論。因為大衛。伊斯頓的研究方法屬於系統科學方法,政治學和法學屬於社會科學,二者在學科特征上有許多共同之處,許多政治生活、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都是法學現象。因此,我們可以把制度政治看作是理解和認識制度規律的模型、樣本、範例或參照物。可以說,制度政治對制度法學的研究意義重大,至少可以啟發我們思考以下問題。

第壹,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的理論地位。在大衛。在伊斯頓看來,系統科學方法仍然是研究政治學壹般理論的唯壹綜合方法和戰略視角。可惜至今沒有遇到競爭對手,也沒有被其他政治學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統科學方法壹直主張應該有壹個充分包容的概念框架結構,從而確定政治生活的基本範圍,並表明這些範圍與其他領域的關系。系統科學方法構建了壹個復雜網絡,由若幹制度和行為模式組成,稱為“政治系統”。系統的科學方法仍然是政治學壹般理論繼續發展的起點。[1]

大衛。伊斯頓的系統政治學是西方政界獨樹壹幟的成功的政治理論,他對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政治學的評價絕不是誇大其詞。根據中國目前的系統科學理論,大衛。伊斯頓幾十年前對系統政治的研究,只使用了系統科學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壹小部分,系統科學的許多基本概念和原理還沒有得到解釋、說明、闡述或應用。在系統科學得到長足發展的今天,我們沒有理由不運用系統科學方法推動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低估系統科學方法的能量,沒有理由忽視系統科學方法的發展,沒有理由對系統科學方法持懷疑或保守的態度。雖然制度法學作為壹種法學理論在我國還處於探索階段,但我認為我們有理由對系統科學的方法和制度法學給予高度的肯定和評價,有理由相信制度法學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也能取得巨大的成功。我們應該把我們的學術目標和理想定在壹個很高的水平上。理想總是指向可能的目標。大衛。伊斯頓已經達到了制度政治的目標,那麽我們也應該向制度法律的可能目標前進。理想總是把目標定在自己已經前進的方向上。20多年來,中國法學界朝著系統法學、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的目標前進。我們應該繼續努力,取得壹些飛躍。

第二,系統法學的研究需要怎樣的勇氣、智慧和毅力。在大衛。在伊斯頓看來,研究制度政治必須同時具備理論勇氣、智慧和毅力,三者缺壹不可。大衛。伊斯頓認為:壹方面,政治理論很廉價,到處都是;另壹方面,政治理論出奇的匱乏。[2]似乎只能在壹些類似制度政治的宏觀政治理論和沒有政治理論之間選擇。在政治學的研究中,在系統政治學的研究中,我們不能“總是在壹系列未表達的思想、壹些不相關的概念和壹些整合不良的概念之間徘徊”,而要有“獲得更強的理論自覺、把握更縝密的理論邏輯”的堅決勇氣。在大衛。在伊斯頓看來,系統政治的研究“與理解人類社會現象這壹更廣泛的目標密切相關”,只能“根據事物的內在邏輯做出選擇”。當然,這種東西的內在邏輯只是相對於知識的幻想、直覺、傳統或偶然而言的。”因為政治系統非常復雜,不包含“幻想、直覺、傳統或知識的偶然”等要素,就無法解釋和描述政治系統的網絡結構和“內在邏輯”。對於個人研究者來說,“隨意研究數據,不受形式理論的限制,可能是最合適的方法。”但如果選擇這種方法,“妳必須具備優秀的理解能力、適合解決難題的靈活思維、毅力等。”[3]

事實上大衛。伊斯頓的很多觀點,可以算是對中國法律大局的真實評價和寫照,值得我們深刻反思。雖然這個評價聽起來相當尖銳和刺激,但有些人可能不願意接受。就系統法學研究而言,中國法學界所表現出的敏銳、勇氣、智慧和毅力還遠遠不夠。作為壹個“個體”的系統法學研究者,從某種角度來說,我的研究方法壹直是“隨意研究資料,不受形式理論的限制”,我也只能這樣做。大衛。伊斯頓認為這個方法“可能是最合適的方法”,這對我是壹個很大的鼓勵,我也相信我有進行系統法學所需要的勇氣、智慧和毅力。

第三,將系統法學作為壹般法學理論來研究。大衛。伊斯頓認為,壹個理論的壹般性和連貫性是區別所有理論的兩個特征。理論的概括性是指法學理論所包含的論題範圍。"它們從非常有限的數據到最廣泛的數據都有."。理論的連貫性是指構成理論的命題之間的連貫程度。根據這兩個特征,理論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單壹概括理論、局部理論和壹般理論。有很多單壹的泛化理論,只涉及非常有限的數據,適用於少數事情。局部理論可以在幾個單壹的概括理論的基礎上形成。政治學的本土理論,如政黨、組織、利益集團、領導權力、行政行為、聯盟等。,只研究政治系統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而不表明這些局部理論都與壹個更大的邏輯、更大的理論整體或更廣的領域相壹致。在這些局部理論之間,即“邏輯不確定、模棱兩可、相互矛盾”,成為政治學研究的處女地,“而這正是壹般理論有助於確定的領域”系統政治學是壹種能夠解釋各種局部理論之間關系、具有高度概括性和連貫性的政治學壹般理論。[4]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裏,大衛。伊斯頓對政治學理論的三次劃分與劉永義對單議題討論制、集體議題討論制、課題討論制的劃分是完全相通的。大衛。伊斯頓將系統政治作為壹般政治理論來探索,這啟發了我們將系統法律作為壹般法律理論來探索。在這種探索中,要盡量總結現有的單壹概括理論或單壹話題討論體系,以及本土理論或集體話題討論體系,無論是* * *認知研究成果還是前沿探索。

第四,系統法是壹種不涉及價值的實證法。大衛。伊斯頓認為,大量的政治學研究就是選擇壹些價值觀作為基本原則,並圍繞它們建構若幹概念和命題。這樣獲得的壹些政治理論,無論作為本土理論多麽重要,也必然面臨非常狹窄的前景。我們現在缺乏的是系統闡述政治學理論問題的明確方法。這種方法不關註具體的政治價值問題,而是拓展自己的視野,致力於處理各種政治制度面臨的永恒問題。物理學中有關於運動的壹般理論,生物學中有關於生命的壹般理論。相應地,我們在政治學中也應該有壹個關於政治生活的中心過程的壹般理論。在制度政治學的理論中,我們可以找到壹種理性的方法來把握最全面的問題,進而在最壹般的層面上打開政治生活的窗口,了解政治生活可能采取的所有形式。壹旦我們確認,各種政治生活可能完全成為我們的研究領域,政治學理論研究和討論的本質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我們將不再滿足於維護壹些與西方文明歷史進程所產生的利益相關的核心價值觀。相反,不考慮時間和空間,不管我們研究的政治制度是最民主的還是專制的,是最原始的還是最發達的,是最傳統的還是最現代的,我們只會關註所有政治生活制度所面臨的最普遍的問題。[5]

大衛。伊斯頓的政治生活本身就涉及價值,但他用壹種與價值無關的系統思想和系統科學方法來分析和描述這些政治生活。因此,他的系統政治理論是壹種實證主義的政治理論。在中國的法學界,人們圍繞著各種法律的價值構建了許多法學理論。只有壹部分人偏好自由、民主、人權、正義等法律的價值,而另壹部分人偏好秩序、國家統治等法律的價值。這些法學理論將研究範圍局限於具體的法律現象,不能說是關於法律現象的壹般法學理論。系統法學用與價值無關的系統科學的方法研究涉及價值的法律現象,所以是壹種實證主義的法學理論,各種法律現象都是系統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

美國政治學家大衛。在伊斯頓看來,建構制度政治的話語體系是非常困難的。大衛。伊斯頓關於構建系統政治的體系的許多解釋非常耐人尋味。他認為“壹個壹般理論能在多大程度上解釋它所適用的經驗系統行為,完全取決於構成這個理論的概念和概括的邏輯連貫程度。如果壹個壹般理論構成了壹個思想演繹系統,那麽就可以從具體的假設、前提和公理中,按照特征的降序,演繹出壹套經驗上正確的概括,而這個壹般理論就以其最理想、最有力的形式實現了它的最大價值。”大衛。伊斯頓不認為壹般系統論和控制論提供了壹個現成的演繹命題或壹個可用於演繹分析的概念框架,也不認為他的系統政治理論完全是以演繹分析的方式構建的,是壹夜之間在政治理論貧瘠的土壤中突然綻放的“演繹理論之花”。但他認為,這樣建構制度政治學的理論是可能的,認識到這壹點有助於為承認和接受制度政治學研究中可以取得的成果“留有余地”。[6]

大衛。在構建制度政治學話語體系的過程中,伊斯頓還發現,許多相關的研究成果時斷時續地冒出來,有些研究成果對已有的研究成果表現出不太感興趣或毫無關系。在大衛。在伊斯頓看來,這種“嚴重缺乏現成的理論概括”和“缺乏累積性研究”的狀況,使得系統的政治學研究無法“將各方面的概括集中成壹個邏輯松散的壹般理論統壹體”,而只能循序漸進地“將理論探究的範圍限制在可管理的邊界內”, “探索壹系列演繹命題”和“尋求擺脫具有最小壹致性的純數據收集和處理的層次”在任何情況下,為了在系統政治的研究中取得重要的和極其有益的進展,“發展壹系列邏輯上相關的概念,在最高層次上創造壹個整體的概念框架”和“圍繞這個框架逐步談論更復雜的理論結構”是非常重要的。 而且,在這個整體的概念框架中,人們可以找到並確定壹個穩定而清晰的分析政治體系的分析單元。[7]

大衛。在壹個系統分析政治生活的討論體系中,伊斯頓有選擇地推導出系統、輸入、輸出、反饋等壹些系統論和控制論的壹般概念和術語,同時有選擇地從大量的政治現象、政治理論和學說中提取出壹些壹般的、綜合的、歸納的概念,如政治認同、權威、規範、壓力、欲望、支持等。在這個討論體系中,政治制度是核心概念,輸入、輸出和反饋的概念,以及政治認同、權威、規則、壓力、欲望和支持的概念是兩個主要概念。這兩類概念構建了壹個高層次的整體概念框架。在這個總體概念框架內,大衛。伊斯頓對政治生活進行了徹底的系統分析和綜合,形成了許多關於政治制度的新分析單位。在這個討論體系中,出現了大量的壹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的概念和術語,大量人們熟悉的傳統主流政治學理論和學說被肢解,整合成壹個普遍的、連貫的概念框架。我覺得這種獨特的系統化的政治學話語體系,在壹定程度上隱含著政治學界不容易或者不願意去理解和接受它的可能性,也就是說,不願意去閱讀或者理解它。

在系統法學研究的過程中,我們幾乎要面對大衛。伊斯頓在這裏提到的所有問題,都是演繹、分析、歸納、綜合的關系。我們可以在系統法學研究中意識到這些問題,並妥善解決。根據法與法現象的特點,制度法學通過“發展壹系列邏輯上相關的概念,並在最高層面上創建壹個總體的概念框架”,向成熟的法學理論邁出了最重要的壹步。還要考慮如何讓我們的法學界願意並且容易理解制度法學的法學流派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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