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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獸醫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獸醫從業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診療等經營活動的獸醫人員。本辦法所稱動物診療,是指動物疾病預防、診斷和治療的經營活動,包括動物健康檢查、采樣、配藥、給藥、針灸、手術、處方和診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是指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並備案的獸醫人員,包括執業獸醫和執業助理獸醫。

第四條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執業獸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獸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制定執業獸醫考試辦法。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農村部組織。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動物疫病2級預防控制、動物疫情撲滅等動物防疫工作的執業獸醫給予適當補助,並為執業獸醫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在動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獸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執業獸醫因參加動物防疫工作患病、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或者撫恤。

第七條農業農村部應當制定全國執業獸醫繼續教育計劃,鼓勵執業獸醫接受繼續教育,定期參加獸醫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執業獸醫繼續教育計劃。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獸醫的繼續教育工作,可以委托動物診所、行業協會、獸醫技術服務隊等社會服務組織承擔執業獸醫的繼續教育工作。執業獸醫所在機構應當支持執業獸醫參加繼續教育。

第八每年65438+10月28日是中國獸醫日。獸醫從業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獸醫行業協會應當提供獸醫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參與制定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行業規範化發展,樹立行業良好形象;梳理行業問題,積極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推進執業獸醫隊伍建設。

第二章執業備案第十條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備案機關備案。執業機構變更的,執業獸醫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備案。在兩個以上縣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當地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壹條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並申請備案的,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備案信息表;(2)身份證明;(三)健康證明材料;(四)執業機構的任職證明。

第十二條備案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農業農村部應當建立執業獸醫管理信息系統,負責執業獸醫備案信息的管理和公開。備案機關應當及時錄入和更新執業獸醫備案信息。

第三章實踐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執業獸醫應當在其註冊的機構內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動物診療機構之間的咨詢、支持和邀請訪問;(二)急救、慈善或者其他公益待遇;(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參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第十五條執業獸醫可以從事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並出具處方、診斷證明等有關文件。

第十六條執業助理獸醫可以從事動物健康檢查、采樣、配藥、給藥、針灸等活動,並在執業獸醫的指導下協助開展手術活動,但不得出具處方、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

第十七條參加過動物診療教學實習的獸醫相關專業學生和尚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並在動物診療機構參加工作實習的畢業生,應當在動物診療機構指定的執業獸醫監督指導下參加動物診療活動。

第十八條獸醫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備案的執業範圍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第十九條執業獸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動物防疫、動物診療、獸藥管理、獸醫裝備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二)按照技術操作規範從事動物診療等經營活動;(三)遵守職業道德,履行獸醫職責;(四)愛護動物,宣傳動物衛生知識和動物福利。

第二十條執業獸醫應當使用規範的處方箋和病歷,並按照規範的方式填寫處方箋和病歷。未經個人診治,不得開具處方、診斷書等相關單據。獸醫從業人員不得偽造、篡改診斷結果和出具虛假證明。

第二十壹條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應當立即按照國家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采取隔離、消毒等控制措施。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疾病時,不得擅自救治。

第二十二條執業獸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獸藥和獸醫器械。獸醫從業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獸醫器械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以及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獸醫器械,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支持中獸藥的傳承和發展,支持中西醫結合診治動物疾病。

第二十四條執業獸醫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執業獸醫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參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其執業機構不得阻礙或者拒絕。鼓勵執業獸醫通過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動物防疫和疾病診療活動。

第二十六條執業獸醫應當在每年1結束前,如實形成上壹年度獸醫執業活動報告,以備查考。

法律依據

第壹章《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獸醫從業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診療等經營活動的獸醫人員。本辦法所稱動物診療,是指動物疾病預防、診斷和治療的經營活動,包括動物健康檢查、采樣、配藥、給藥、針灸、手術、處方和診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是指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並備案的獸醫人員,包括執業獸醫和執業助理獸醫。

第四條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執業獸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獸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制定執業獸醫考試辦法。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農村部組織。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動物疫病2級預防控制、動物疫情撲滅等動物防疫工作的執業獸醫給予適當補助,並為執業獸醫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在動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獸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執業獸醫因參加動物防疫工作患病、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或者撫恤。

第二章執業備案第十條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備案機關備案。執業機構變更的,執業獸醫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備案。在兩個以上縣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當地備案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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