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種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來劃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抵押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房產抵押
房地產抵押是指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設定的抵押。房地產抵押是最常見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可以不轉移其占有而達到擔保的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廣泛歡迎。
2.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是說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標的物,有些動產不適合作為抵押標的物。動產抵押的特點仍然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否則與質押無異。
3.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財產權利為抵押標的的抵押。至於什麽樣的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壹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壹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4.最高抵押貸款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最高債權額內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1)抵押擔保未來債權,尚未發生;
(2)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不確定,但有最高限額,不是實際最高債權數額;
(3)實際債權具有連續性和不確定性,即債權人沒有約定對方實際債權的數量和金額;
(4)債權人只能在抵押財產的最高額內行使優先受償權;
(5)最高額抵押只能通過壹次登記設定。
我國最高額抵押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借款合同和債權人與債務人為某壹商品在壹定期限內的連續交易而簽訂的合同。
5、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標的物的抵押。采用這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壹般是企業,可以集中企業的擔保能力。《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其合法財產壹並抵押。
6.* * *相同抵押
* * *同壹抵押又稱壹攬子抵押,是指以同壹債權為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 *同壹抵押權的突出特點是在若幹抵押物上設定若幹抵押權,* * *擔保同壹債權。當壹個抵押實現時,其他財產的所有抵押都被消除。
抵押權人如何實現抵押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壹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在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或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根據仲裁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1,抵押權實現的要件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抵押有效。
(二)應付債務已經到期。
(3)要求債務人的未償債務。
2、抵押權的實現方法。
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折價、拍賣和出售。當事人不能就如何實現抵押權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應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拍賣或變賣標的物,以實現其抵押權。
3.抵押權的實現與訴訟時效。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壹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中的規定不同,要特別註意。
4.清償債權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已登記的,按登記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2)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
(3)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的新增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應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新增建築物的收益,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依照《物權法》第183條的規定以鄉鎮企業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實現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性質。
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什麽?
1.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應以抵押權的存在為前提,只有當事人享有抵押權,才能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就不享有支配權,也就不算優先權。
2.債權已到期,尚未清償。
抵押的目的是擔保債權的償還。債權人在債權償還日前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定期利息。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是基於債權已到期未清償的事實。但是,對於尚未清償的債權,債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約定事由喪失定期利息的,債權人可以立即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以抵押擔保,債權人也可以因債務人喪失定期利息而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債務已到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已清償的,抵押權消滅,不再實現抵押權。
4.未償債務不是由債權人造成的。
不履行債務的原因很多,包括不可抗力;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能實現抵押權;因其他原因不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壹定的財產作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債務人或提供抵押財產的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所以他享有的權利叫抵押權,是壹種擔保物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
質押與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
抵押是債權還是物權?
抵押權不是債權,而是物權。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於債權。
抵押權是債權人不將擔保財產的占有權轉移給債務人或第三人,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是為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壹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壹種價值權利,其目的是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保證債權的償還。
債權人不需要為償還債權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但設定抵押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償還。它只能存在於除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