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體通常是指由不同的交際環境和交際目的而逐漸穩定下來的文本結構和整體的講話風格。作為壹個具體的程序,它不僅可以成為學科理論體系中重要的關註對象,而且可以為人們的應用提供最實際的規則範例。正因為如此,相關學科,如寫作、文學藝術、文字學、語法、修辭學、文章學等。,大多是討論這個內容。(參見《應用寫作》2003年第9期《文體分類的誤區》)
風格的客觀存在是壹種社會文化需求,但更重要的是取決於其自身獨特的功能。德國人姚斯在《走向接受美學》中認為:“文學的形式類型既不是作家的主觀創造,也不是反映秩序的概念,而主要是壹種社會現象。類型和形式的存在取決於它們在現實世界中的功能。”每種風格都有其他風格無法替代的功能和美學效果。正如萊辛在《漢堡戲劇評論》中所說:“各種體裁的詩歌不能改善壹切,至少兩種體裁不能產生完全相同的完美效果;但是每壹個流派都可以在自己的範圍內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提高,比其他流派做得更好——這就是它的特定目的。
某種意義上,風格也可以說是表達,是選擇,是風格,甚至是壹種強調。每壹種文體都有壹定的表達真實社會內容的功能,這是文體的本質特征,也是其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在表達同樣的思想內容時,它可以在各種對等方式中進行選擇,即選擇最合適的正式外衣來再現思想內容。在構思和創作過程中,作家總是選擇最符合創作意圖和目標的體裁結構及其規定。因為有人把風格當成藝術創作的選擇性。它往往基於壹直呈現給作家的體裁的可能豐富性。它可以代表壹個作家,某個時期,某個...任何地方,只在文本的文本性格中,或者用D.H .勞倫斯的話說,在其‘為語言意識而鬥爭’中。“從接受美學的角度來看,風格是讀者的壹個側重點。Dacre Rifatelle在《文體分析的標準》中說:“文體風格被看作是在不改變意義的情況下,在語言結構所傳達的信息上附加的壹種強調(表達的、情感的或審美的)。也就是說,語言表達,風格強調。"
風格的意義並不主要來源於其自身的屬性,而是從根本上取決於壹個非語言個體或文化的特征,也可以說取決於壹個民族文化的深層結構,比如思維方式、心理機制等。後者歸根到底是受壹個民族的生活條件,以及其生產力水平和生產關系的制約。每壹種風格只有在它的前提條件和文化獲得了它的地位時才能存在。所以,風格本質上是壹個受文化制約的相對概念。
風格是內容和形式的統壹。文本的內容決定體裁形式,選擇和使用哪種文體取決於表達對象的特點和作者反映的具體方式。任何壹種風格都是與其壹定的表達內容相適應的,新的風格的產生有賴於新的歷史環境。但風格壹旦形成並確定,就會反作用於表達內容,有壹定的限制和要求。同時,文體本身具有內容的本質。不存在與內容無關的形式,外在形式的性質完全取決於可以借助它們表達的內容的性質。裏面的東西都在表面。從根本上說,審美形式源於現實內容,是其長期沈澱和風化的結果。前蘇聯?卡岡的“藝術形態學”:“類型和風格不是想象的、衰退的、‘裸露的’和‘空的’形式結構,而是‘內容的固化和穩定’在歷史上發生的形式。”德國人西奧多·阿多諾在《論藝術與社會的關系》中所說的更為深刻:“藝術與現實世界的對立存在於形式領域;但壹般來說,這只會以壹種中介的方式發生,比如審美的形式就是內容的積累。”
風格是歷史性和穩定性的統壹。每壹種風格都有獨特的歷史形式和表達內容,既適合於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生產力狀況和人們的表達需求,又在歷史上具有相對穩定的結構。這種統壹體現了發展與繼承的關系,穩定保證了文體本身的優良傳統得以傳承,是文體發展的方向性“指南針”。歷史性則使風格不斷發展創新,逐漸走向和諧與完美。隨著歷史文化積澱層的增厚,文體的內涵會不斷更新,有時可以相對獨立於產生它的社會根源。“獲得自己的生命自足,超越歷史的命運”(克勞斯:文學類型)將有“重獲功能”的可能,從而被挖掘出新的表達功能、社會功能和審美功能。
文體定義理論極其重要。沒有它,文體世界將是不可思議的,與經驗不壹致。理論文體風格是不斷變化的,並與“歷史的”或“實際的”互動,即從文本寫作事實中產生的文體風格。風格的定義是不能固定的,它總是徘徊在事實的描述和理論的抽象之間。
1,敘事:
(1),定義:記敘文是壹種以記人、記敘、描寫場景或對象,以記敘、描寫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文體。
(2)、六要素: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的起因、過程、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