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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二)

第三十八條實行實名制的,售票時應當由購票人提供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售票人應當在車票上記載乘車人的身份信息。免費攜帶兒童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免費辦理實名制登記票。通過網絡、電話實名制購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乘車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取票時提供乘車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旅客遺失車票的,售票員應當在核實其身份信息後免費為其補辦。

第三十九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乘客乘車,不得將乘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乘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妨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禁止客運車輛超載。客滿時,允許乘坐不超過核定人數10%的免費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四十壹條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運價的有關規定,使用規定的車票,不得擅自提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四十二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並在車廂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制的電話號碼、票價和裏程表。

第四十三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證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侵犯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在自身能力允許的情況下,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視頻等不健康活動。

第四十四條鼓勵客運經營者使用配備行李廂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如果沒有較低的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量不能滿足需要,可以在旅客艙設置專門的行李存放區,但行李存放區和旅客區必須隔離,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乘客嚴禁進入行李存放區。

第四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員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四十七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以及處置措施。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壹調度和指揮。

第四十八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各類臺賬和檔案,並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條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遵守乘車秩序,禮貌待客。不得攜帶危險品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線路和客運站,乘客應當出示有效車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配合工作人員查驗。乘客乘車前,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核對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和乘客有效身份證件(以下簡稱票、人、證)原件,記錄相關信息。拒絕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符的,不得乘車。

第五十條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線路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加強對實名制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以及相關制度和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壹條客運線路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如實提供實名制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采集的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車信息。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車信息保存期限自采集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自采集之日起不得少於90天。

客運線路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實名制登記管理辦公室獲取的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車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條客運列車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止點和中途停靠站應當結合客流高峰、惡劣天氣和設備系統故障、重大安保活動等特殊情況下實名制管理的特點,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三條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並在指定位置放置客運標誌牌。客運班車駕駛員還應當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客運車輛可以掛臨時客運標誌牌行駛:

(壹)原班車已滿載,需要開行加班列車的;

(二)因車輛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覆蓋移位的;

(三)正在制作或意外遺失的公共汽車客運正式標誌,等待領取。

第五十五條有臨時客運標誌的營運客車應當按照常規客車的線路和站點運營。屬於加班或頂班的,還應持有始發站簽字並註明原因的值班運單;公共汽車客運標誌牌正在制作或者遺失的,還應當持有該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復印件。

第五十六條包車客運應當持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誌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點、目的地和路線行駛,並持有包車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照班車模式在定點線路運營,不得吸引包車合同以外的乘客乘坐。

客運汽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應急用車任務外,線路壹端應在車輛登記。跨省、跨市客運包車的車輛註冊地在車輛註冊地所在區域,跨縣客運包車的車輛註冊地在車輛註冊地所在縣。

不定期旅遊客車可以持有旅遊客票或者標明客運事項的旅遊合同,而不是套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五十七條省際臨時客運標誌牌(見附件9)和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統壹樣式印制,交由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給客運經營者。加班車、頂崗車、班車使用的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和省際臨時客運標誌牌在壹趟所需時間內有效,因客車客運標誌牌制作或遺失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誌牌有效期不超過30日。

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壹要求,在使用包車標誌前,通過運政信息系統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和包車客運標誌牌的樣式和管理要求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五十八年春運高峰,旅遊?黃金周?或者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運營包車或者加班客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證件行駛。

第四章客運站管理

第五十九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不得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條客運站經營者與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自願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與客運站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六十壹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防止危險品上車的措施,按照核定的車輛載客定額售票,禁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爭議,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的,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決。

第六十三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車輛類型、車輛類型和等級、運輸路線、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對進站公交車,調度車輛到站發車,引導乘客,維持秩序。

第六十四條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前30分鐘準備好相關證件等候發車,不得漏班、離班或者停班。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上班,1小時以內視為下班,1小時以上視為下班。但因車輛維修、事故、丟失或堵車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上班,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啟動班次的,應提前1天通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駛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購票、候車、乘車須知、行李寄存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車站衛生整潔。

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禁止亂收費。

第六十七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程序裝卸、存放和保管行李。

第六十八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裝備儲備和處置措施。

第六十九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各類臺賬和檔案,並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壹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客運車輛進行壹次定期檢驗。驗證內容包括:

(1)車輛違章記錄;

(2)車輛技術等級評定;

(3)客車類型的評級;

(四)按規定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標準衛星定位裝置;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檢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證的檢驗記錄欄或者IC卡上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以客運站和客運集散地為重點,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高速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七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對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七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立即制止客運車輛超載,並采取相應措施,安排乘客改簽。

第七十六條客運經營者在被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外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記錄道路運輸證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結果,並抄送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七條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對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客運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告知違法車輛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其能否通過車輛年度檢驗和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可以當場暫扣無道路運輸證且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扣留憑證》(見附件12)。被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動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作廢的道路客運許可證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證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無效客運站證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八十壹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相關證件,並處2000元以上654.38+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絕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壹)未為旅客辦理承運人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最低保額投保的;

(3)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到期,未繼續投保。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六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未使用道路運輸專用車票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專用車票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省際、城際客運線路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止點、經停站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查驗乘客身份,或者為身份不明的乘客提供服務,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相關道路客運或者客運站業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客運或者客運站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壹)客運班車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路線、班次運行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班車無正當理由不按主班車的原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不使用有效客運包車標誌運營,不按照客運包車標誌載明的事項運營,線路兩端不在車籍所在地,按照定點定線方式運營,在包車合同之外招攬乘客的;

(四)以欺騙、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招攬乘客的;

(五)在客運過程中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交由他人運輸的;

(六)未向原許可機關報告,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未達到相關安全要求開業,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壹)允許無經營許可證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驗或者安全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開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從事客運車輛經營活動的。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擅自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未公布運輸路線、站點、班次、發車時間和票價的。

第九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

(三)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運輸車輛的;

(五)非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壹條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適用壹般行為規範外,還應當適用本規定,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九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的規定,可以收取費用。生產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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