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的好處:在旅遊的過程中,可以陶冶情操。對於心情不好甚至抑郁的人來說,當面對名山大川、亭臺樓閣、風景名勝時,抑郁、煩躁等不良情緒會得到緩解,隨風飄蕩。陶醉在美麗的景色中,人們可以獲得愉快的心情,促進內分泌,還可以通過綜合鍛煉,鍛煉筋骨,疏通氣血,調理精神,呼吸新鮮空氣,沐浴陽光,享受綠色帶來的寧靜和舒適,身心將達到最佳狀態。旅遊的概念定義。國外旅遊的定義之壹強調旅遊目的地和內容的定義。在國外通用語言詞典中,旅遊壹詞的定義是指人們為了娛樂的原因或目的而離開家的活動。這個定義強調了旅遊的目的,比如消遣、審美、求知。其次,強調了旅遊時空的定義。世界旅遊組織1991年定義:旅遊是人們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通常的環境,在某些地方停留不超過1年的活動。這個定義強調了旅遊活動的空間性(遙遠性)和時間性(時間定義)。第三,強調旅遊功能的界定。如奧地利經濟學家赫爾曼·馮·舒拉德(Herman Von Schullard)認為“旅遊是外國或外國人進入非定居區並在其中停留和活動所引起的經濟關系的總和”,我國也有學者認為“旅遊是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人類社會經濟活動”;“旅遊是人們為了尋求文化差異而對文化空間進行的壹種暫時性的跨越的行為和過程”。這些從某壹學科角度對旅遊的定義,難免有失偏頗。(如果單純從經濟學角度解釋旅遊,容易造成對“旅遊”和“觀光”兩者的誤解)第四,強調對旅遊本質的界定。英國學者Burkardt和Matlik在1972中對其進行了定義:“旅遊發生在人們去各個旅遊目的地並在那裏停留的時候,是人們離開自己平時生活和工作的地方,臨時去壹個旅遊目的地進行短期運動並在那裏停留的各種活動”。這個定義強調了定義者所認為的“旅遊的本質——人的流動”。這個定義其實並沒有抓住旅遊的本質,有些走到了最後。旅遊的本質是“旅行”(遊憩、審美等愉悅體驗),而不是“旅行”(人流)。第五,強調綜合旅遊關系的界定。例如,漢·塞克勒和克拉普夫在1942中對其進行了定義(這壹定義被旅遊科學專家聯合會采用,故稱之為“阿斯特”定義):旅遊是由非定居者的旅行和臨時停留所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導致長期定居,不會涉及任何賺錢活動。美國學者羅伯特·麥金托什(Robert McIntosh)在1980中對其進行了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者及其來訪者的過程中,由旅遊者、旅遊企業、東道國政府和東道國各地區居民之間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廣泛的社會關系。”第六,所謂權威定義。例如,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對旅遊的定義是:“旅遊是人們離開通常的環境,前往某些地方並在那裏停留,以達到休閑、商務和其他目的的活動。其訪問的主要目的不應是從訪問地獲得報酬,其臨時逗留時間不應超過1年。”除了統計意義之外,很難明確這個定義強調的是什麽,而且是矛盾的。既然強調“旅遊是為了人們的休閑、商務等目的”,為什麽又強調“旅遊的主要目的不應該是從所去的地方獲得報酬”?眾所周知,商業活動與從參觀的地方獲得報酬有關。在上述定義中,除了第壹條和第四條之外,大部分都未能抓住旅遊的目的和本質——愉悅的體驗或以審美和遊憩為重點的觀光活動。二。國內旅遊的定義(壹)解析性定義樊能川先生在張先生撰寫的《中國旅遊史》序言中對旅遊作了如下定義:(1)旅遊是壹種廣義的審美形式(人類尋求與外界的和諧),是人類最基本的活動之壹;(2)旅遊是廣義的文化活動,既是文化創造的過程,也是文化消費的過程;(3)旅遊具有跨越空間的特點,往往超越地區、國家、州的界限,正在向空間發展;(4)旅遊的歷史與人類的歷史是壹致的。(張:中國旅遊史,雲南人民出版社,1992,序言1)沈先生在他主編的《旅遊學原理》中對旅遊下了定義:旅遊是工業革命以後,從旅遊中分化出來的移居者在地理上的移動和暫時停留所引起的關系和現象的總和;他們不會導致長期居留,也不會利用旅遊從事任何賺錢的活動。(二)壹般定義馮乃康先生在《中國旅遊文化論》中認為,旅遊是以尋求異地審美享受為主要內容的短期生活方式。(馮乃康:中國旅遊文化論,旅遊教育出版社,1995)在南池子先生主編的《旅遊學概論》中認為,旅遊是人們在外國進行非永久旅行和臨時逗留所產生的審美、社交、求知等綜合性休閑活動的總和。(《南池子:旅遊學導論》,中國旅遊出版社,2004)(三)專註的定義謝在《基礎旅遊學》中重點論述了旅遊的本質、屬性和特征,並對旅遊的定義作出了這樣的思考:旅遊是個體以尋求異地享樂為主要目的而進行的具有社會性、休閑性和消費性屬性的短暫體驗。張淩雲在《中國流行的旅遊定義和概念綜述——對旅遊本質的再認識》壹文中梳理和總結了30個國際流行的旅遊定義和概念,指出了旅遊定義的多樣性及其給旅遊學科建設帶來的“困境”。借鑒胡塞爾的現象學哲學,他從兩個層面對旅遊進行了重新定義:在第壹個層面上,“旅遊是人們短暫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狀態,是人們對自己平時生活和工作環境或熟悉的人地關系、人際關系的異化體驗,是對自己平時生活狀態和處境的否定”;第二個層面上,“旅遊是人與生俱來的需求和行為得到滿足和釋放時的社會關系和現象的總和”。從張淩雲的30個定義可以看出,國際上對旅遊的定義可分為學術定義和工作定義:概念性定義或學術定義和技術性或操作性定義(主要是為了統計工作的需要);也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即宏觀上把旅遊看成是人際交往引起的社會現象(由其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和微觀上把旅遊看成是壹種純粹的個人休閑方式或壹種經濟產業。其實旅遊本身就有經濟屬性、文化屬性、社會屬性等多種屬性。從這30個定義中,我們大致可以理解旅遊概念的幾個本質特征:旅遊是人的空間位置的運動(與壹般的貨物和貿易的運動有很大的不同),這種運動是暫時的,這是旅遊消費區別於其他消費活動的顯著特征。旅遊可以有壹個或多個動機,但我們壹般認為旅遊的動機與遊憩有關,當然也可能包括商業、教育、健康或宗教等構成旅遊基礎的因素。旅遊活動需要壹定的交通基礎設施、住宿、營銷體系、遊憩和景區服務設施,這些構成了旅遊業的產業基礎。旅遊不僅是旅遊者的壹種休閑娛樂消費。從空間角度來看,旅遊不僅僅是人從客源地到目的地的單向流動,而是由客源地、通道和目的地構成的完整的空間系統。旅遊的空間系統整體上既是壹個經濟系統,也是壹個文化系統和社會系統,這是旅遊目的地系統存在的理論基礎。國內外對“旅遊”本質的不同看法雖然目前國內外對“旅遊”的定義還沒有達成統壹的認識,但研究者的意見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派認為,所謂旅遊,不過是外來人口進入非定居區並在其中停留和活動而形成的經濟現象的總和。這壹學派以意大利學者A.Mariotti為代表,另壹種意見認為,所謂旅遊是指非定居者的旅行和臨時居住所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這種觀點的代表是德國的格魯克斯曼。前者傾向於關註經濟因素;後者傾向於關註社會因素。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學術界對旅遊本質的認識都會集中在這兩點上。這兩種對旅遊本質的不同理解,構建了兩種不同的研究框架和學術路徑。旅遊經濟活動的研究是以旅遊者的動機、愛好和需求以及旅遊者的供給、生產組織和管理為基礎的。對旅遊社會現象的研究是建立在把旅遊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即不同文化背景的遊客在目的地的流動和停留所引起的社會結構的變化。前者以經濟學中的人(心理)需要理論和供求平衡理論為基礎;後者的理論基礎是旅遊目的地系統中的主客體關系及其社會影響。前者的理論基礎是心理學、行為學和經濟學;後者以社會學、人類學、傳播學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