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是侵犯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的多發性犯罪。65438至0997年刑法修改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搶劫、搶奪意見》),規範了搶劫案件的法律適用,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搶劫案件的情況越來越復雜,各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斷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為統壹法律適用,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搶劫案件的經驗,現就審理搶劫刑事案件在法律適用和刑事政策把握方面的幾個突出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壹、審理搶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是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多次結夥搶劫,對農村留守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實施搶劫,搶劫過程中實施強奸等暴力犯罪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對於犯罪情節嚴重或者是累犯的搶劫犯罪分子,應當嚴格控制減刑、假釋,嚴格控制減刑的幅度和頻率。因家人就醫等特定原因初次實施搶劫的,主觀惡性較大,犯罪情節較輕,應與多次實施搶劫和因奢侈、賭博、吸毒等原因實施搶劫的相區別。犯罪情節較輕,或者情節合法、酌定從輕處罰,堅持依法從寬處理。保證審判質量。審理搶劫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證據裁判原則,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特別是對因搶劫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要認真執行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書,嚴格依法審查判斷和使用證據,堅決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對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死刑,要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的刑事政策,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慎重的態度,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搶劫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2.搶劫罪加重情節的認定1。在認定“入室盜竊”時,要註意考察行為人“入室盜竊”的目的,區分“入室盜竊”和“室內搶劫”。以侵害室內人員的人身和財產為目的,進入住宅後實施搶劫,包括盜竊、詐騙等犯罪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是因為拜訪朋友、做生意而被室內工作人員允許進入住宅後臨時實施搶劫,或者是臨時實施了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而轉變為搶劫,則不應認定為“入室盜竊”。對於壹部分時間從事營業,壹部分時間用於日常生活的場所,如果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室搶劫,或者以購物為名欺騙開門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對於部分用於營業,部分用於生活,且兩者有明確分隔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在沒有明確區分場所的情況下,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實施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從事客運,不包括小型出租車。對於沒有營業執照,但實際從事客運的大中型車輛,可以認定為“公用* * *車輛”。單位接送職工的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 * *交通工具”。“搶劫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搶劫營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搶劫乘客和乘務人員、搶劫營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通過攔截營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搶劫乘客和乘務人員,但不包括非營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特定人的,壹般應當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3、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當地認定盜竊數額巨大的標準。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的財物數額為準。明確針對數額巨大的財物,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搶劫財物或者實際數額不大的,應當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並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和犯罪未遂處理原則量刑。根據《關於兩起搶劫案的意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搶劫後使用、消費信用卡的,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金額為搶劫數額。因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實際使用或者消耗的部分,不計入搶劫罪的數額,但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通過銀行轉賬、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取得被搶劫財物的,行為人實際取得的財物為搶劫數額。4.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當註意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認為是軍警人員。如果行為人只穿著類似軍警的衣服或者只是聲明自己是軍警人員而沒有攜帶槍支或者出示軍警證件,則需要根據搶劫發生的地點、時間、暴力或者威脅的具體情況以及普通人的判斷標準來認定是否屬於“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軍警人員使用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三。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盜竊、詐騙、搶劫行為,壹般不追究盜竊、詐騙、搶劫行為是否已經完成。但如果涉案財物數額明顯低於“數額較大”的標準,且不具備《關於兩起搶劫的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形之壹的,不構成搶劫罪。“當場”是指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劫的現場,剛離開現場就被他人發現並抓獲的情形。以擺脫方式逃避逮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的,可以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盜竊、詐騙、搶劫房屋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後,為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在房屋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如果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犯罪,其中壹部分人為了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其余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論處,主要看是否形成* * *共犯故意,為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基於某種意圖,與實施暴力或威脅實施暴力的行為人聯系、提供幫助或實際上成為其共犯的人,可按搶劫罪處罰。4.具有八種法定加重情節的刑罰適用於1。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具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八種法定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刑罰應當根據搶劫的次數、數額、搶劫造成的人身損害、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參照規範量刑的有關規定確定。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壹般應當沒收財產。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1)搶劫致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二)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三)有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外的兩種以上加重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3.如果被害人是為了搶劫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搶劫財物過程中為了制服被害人抗拒或者抓捕而殺人,被告人不能確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慎重,立即執行死刑。以故意殺人以外的手段搶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應當從動機、預謀、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從犯罪記錄、平時表現、認罪悔罪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我們必須不加區分,僅僅因為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所有被告人都將被立即判處死刑。4.在搶劫致人重傷的案件中適用死刑應當更加謹慎和嚴格。除非有采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等特別惡劣的情節,壹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5.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外的七種加重情節,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嚴格控制“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和嚴格。五、搶劫* * *同罪刑罰為1,審理搶劫* * *同罪,應當充分考慮* * *同罪的情節和後果,* *同行為人在搶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節,從而準確認定主犯和從犯,分清罪責,以責論處,以罪論處。壹個案件有兩個以上主犯的,應當從犯罪暗示、預謀、預備、行為實施、贓物處置等方面,區分罪大惡極的主犯和罪大惡極的主犯。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從犯,應當將從犯與相對較輕的從犯區分開來。對於從犯的處罰,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從犯的罪行,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自首、立功或者是未成年人、第壹次搶劫的從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2.搶劫* * *致壹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以外,壹般只對起最突出作用、犯* * *罪最嚴重的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主犯因未成年而不受死刑處罰,或者因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以不加區別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搶劫案件中如果有共犯在逃,應根據現有證據盡可能區分犯人與逃犯的罪責,對犯人實行罪責刑相適應。確實很難分清罪責,或者不排除犯人的罪責可能比逃犯輕。對犯人的刑罰適用應當留有余地,立即執行死刑尤其慎重。不及物動詞累犯的適用及其他情形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搶劫罪的被告人有累犯的,在適用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情節和後果、前後所犯罪行的性質、時間間隔和量刑的輕重,決定從重處罰的輕重。對於前罪為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雖然不構成累犯,但壹般不適用於有搶劫前科的人。對有累犯可能被判死刑的罪犯也要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直接判死刑;如果被告人既有累犯,又有從輕處罰情節,應當綜合考慮,嚴格控制死刑立即執行。七。辦理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原則要妥善處理搶劫案件的附帶民事賠償。在審理搶劫刑事案件中,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進行附帶民事調解。但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人生活、醫療發生困難,被告人與被害人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以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度的依據之壹,在量刑時應當予以酌情考慮。法院在審理搶劫案件時,還應結合諸多綜合因素,其中明確提到,多次被集體搶劫的,屬於社會弱勢群體。搶劫過程中有其他多種特別嚴重暴力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嚴格區分入室盜竊問題,將部分犯罪轉化為搶劫罪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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