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陳某訴陳嘉、許儀、徐冰。
典型意義: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做好農村養老工作是壹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贍養繼父母的問題更為復雜。目前,農村地區存在著許多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這種關系是壹個敏感的社會問題。正確認識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性質,適用相關法律全面調整繼父母子女關系,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繼子女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針對贍養繼父母這壹特殊群體,要加大在農村的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形成正確認識,及時維護農村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老年人安度晚年,真正結案。
16、陳與呂離婚糾紛案。
本案的壹個關鍵問題是原告陳的妹妹能否代表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因疾病或外傷等原因可能喪失勞動能力或受到限制。普通人的離婚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解決,但對於這壹特殊人群,他們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不能表達真實意思的人。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壹監護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是他的配偶。如果他糾結於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會受到配偶的侵害。只要配偶不提出離婚,就永遠不會離婚。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應當由配偶以外的其他監護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原告陳某因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陸某未履行夫妻間的贍養義務。原告陳的姐姐作為監護人,代為要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17楊與劉離婚糾紛案。
典型意義:這是壹起涉及夫妻財產約定效力的案件。目前很多人婚前簽壹紙?保持婚姻?文件,還有?誰提離婚,誰離家幹凈?往往成為夫妻財產約定中的承諾,讓雙方放棄離婚的念頭,全心全意經營婚姻。但是,無論這些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 * *歸各自所有。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本案協議由雙方簽字,有證人簽字。協議簽訂後,雙方共同生活了壹年多。在劉沒有相反證據證明楊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情況下,該協議的內容應視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協議附有什麽?壹方提出離婚,協議無效?該協議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而無效,其無效不影響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18、劉與馮婚姻財產糾紛案。
典型意義: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之壹是離婚後是否返還婚前彩禮,這在廣大農村具有典型性。相當壹部分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結婚付出的,離婚後應該返還。其實這是壹個誤區。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才會支持返還彩禮:壹是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本案中,雙方雖未共同生活很久,但已結婚並共同生活,被告並非因給付彩禮而十分困難,故法院未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希望家庭尤其是農村家庭特別註意這壹點。離婚的時候要慎重對待這個問題,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9、張某某與趙訂婚財產糾紛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典型的婚姻合同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原告按當地習俗給了被告彩禮,但事後原告與被告未能登記結婚。關於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20.孫某某申請執行彭某某贍養費壹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被執行人有支付子女撫養費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案件。而且被執行人還通過編造謊言欺騙法官,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嚴重缺乏社會誠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彭某某作為彭肖某的親生父親,有贍養彭肖某的義務,該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還明確,彭某某應於每月25日前支付彭某某撫養費1000元,直至彭某某年滿18周歲。但彭某某並未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他不僅對親生兒子彭小某不理不睬,還拒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沒有盡到作為父親的義務。法院立案執行後,彭雖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支付贍養費的義務,還編造謊言逃避法院執行。這種行為不僅沒有盡到壹個父親的法定義務,也背離了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不僅被執行人沒有自願履行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還編造謊言逃避法院執行,這是社會誠信的嚴重缺失。人無信則不立,誠信是待人接物的基本原則,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現代社會是壹個講究誠信的社會,壹個缺乏誠信的人是無法得到別人的尊重和社會的認可的。目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以後誠信可以走遍天下,不誠信就難了。
21、劉訴劉佳、撫養費糾紛案
典型意義:很多子女對老人的贍養請求提出各種理由,但拒絕的理由大多沒有法律依據。比如,有的孩子以父母收入夠,享受醫保為由,不交撫養費;有的子女以父母離異後長期不與父母壹方生活為由,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在壹些子女眾多的家庭中,因為經濟條件的差異,或者因為老人處置財產偏心,相互推諉。這些理由將很難得到法院的認可。此外,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時,會酌情考慮被贍養人的身體狀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能否正常工作等因素。尤其是在多個被贍養人的情況下,因為經濟條件不同,可能會承擔不同數額的贍養費。
22.李訴孫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典型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的壹心壹意結婚的觀念已經悄然改變,在法庭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受理越來越多的離婚相關案件。曾經形影不離的兩個人,在分道揚鑣的岔路口因為感情的擦肩而過而不能坦誠相待,無疑是壹件美好的事情。但現實生活往往和童話故事不壹樣,離婚雙方似乎總是把感情失敗的不快轉移到對同壹財產的爭奪上。因此,在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審理中,法院會對雙方的財產進行公平分割,這無疑會更好地平復離婚帶來的不快,促進雙方的好與壞的分離。善於調解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不僅是對失信壹方的懲罰,也是對另壹方合法權益的維護,這無疑促進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孫某目前的房屋是其與李某結婚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其購房主張已告知李某,無證據支持,故法院認定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同時,隱匿財產的分割比例需要法院根據過錯大小和具體案情綜合確定。故本案中,李以孫某隱瞞夫妻過錯為由,主張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當夫妻的緣分走到盡頭,雙方都要坦誠相待,避免日後對簿公堂,為自己的不當行為買單,得不償失,也有失風度。
23.馬某某訴馬肖某撫養費糾紛案。
典型意義:案件簡單,訴訟標的不大,但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反映了近年來物價上漲與未成年人撫養觀念和立法的沖突。在審判實踐中,應著眼於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除奢侈的撫養費請求權,又避免撫養費支付過低,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因此,對於超出每月固定支付金額的大額子女撫養費的請求是否應當允許,首先應當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該請求是否屬於未成年人合理需求引起的支出,法律不鼓勵超前或奢侈的撫養需求;最後要考慮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實際承擔的義務,相應的費用如果由壹方承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
24.郭訴焦變更撫養關系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當事人矛盾焦點在子女探視問題上的案件。雖然是離異家庭的孩子,但在感情世界裏應該是不缺的。二中院試圖在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基礎上發展?法庭上的家屬探視?探索因人而異、因案而異的探視權形式。這個案例是通過這壹舉措成功促進爭端解決的典型案例。在征得雙方同意後,法官安排兩家人在溫馨祥和的氣氛中看望焦小謀,並因勢利導分析法律,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壹致,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上的家屬探視?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提供了與子女面對面交流的機會,拉近了情感距離,有助於當事人從子女利益出發合理解決糾紛,也有助於喚醒父母對子女的愛,促使其早日走出離婚陰影,共同為子女營造和諧穩定的成長環境。
25.魯訴離婚案。
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婚姻要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夫妻之間要相互忠實,相互尊重,才能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之間保持相互忠誠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本案中,與陸發生了不正當關系,傷害了陸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的婚姻關系。陳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違反了中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陸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同時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6.博肖某訴博某贍養費壹案。
典型意義: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簽訂夫妻分居協議,約定已婚子女由壹方撫養,另壹方每月支付贍養費,並約定遲延履行應支付違約金。撫養費的支付是基於父母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基於父母之間的約定,父母之間可以且只能約定撫養費的數額,並且這種法定義務不能因為父母之間的約定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義務的履行只能受法律法規的約束,而不應受公民之間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約束。設立贍養費的初衷是保護未成年子女離婚後的合法權益,通過賦予未被撫養的壹方法定義務,努力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復到父母離婚前的狀態。撫養費本質上是對未成年人的壹種保護,因此,被扶養人不應以違約金的形式從子女撫養費中獲益。
27.張訴郭嘉、郭毅、。
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原告年老多病,不能勞動,確實需要子女贍養。他的所有子女都有贍養原告的義務。
誠然,在多子女家庭中,簽訂贍養協議對父母進行分工贍養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法律允許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但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比如子女明顯無力贍養父母,父母要求贍養,其他子女不能免責。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第三款的含義,因為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