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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大眾傳播和跨國傳播的聯系和區別嗎?謝謝妳拉我

國際傳播主要是指傳播者通過大眾傳媒傳播的信息。“國際傳播主體”的研究主要涉及在大眾傳媒的這壹端,誰在傳播,誰有可能傳播的問題。

壹、國際傳播的主體是誰?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對國內外學者關於國際傳播主體的定義進行全面考察。

綜合來看,學者們對國際傳播主體的定義或描述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國家主體論

國外有學者認為“國際傳播是以國家社會為基本單位,以大眾傳播為支柱的國與國之間的傳播”[1]。中國有學者認為:“在通過大眾傳媒進行的國際傳播活動中,國家政府組織是主要的信息發送者之壹。.....借助媒體,國家利用信息維護和謀求自身利益;國家在媒體的幫助下實施其國際戰略”[2]。

第二類是多元主體論。

國外有學者認為,“國際傳播是調查和研究個人、團體和政府如何(利用)技術傳遞價值觀、思想、觀點和信息的領域,是促進或阻止不同國家和文化之間信息交流的機構和組織的研究領域”[3]。我國有學者認為,“國際傳播主要是指通過大眾傳媒(即國際媒體)跨越民族國家邊界,以民族國家和國際組織為主體的國際信息傳播和過程”;“國際交流是指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不同文化體系之間的信息交流。信息交換是指個人、團體和政府通過各種方式傳遞信息和數據”[4]。

第三類是主觀表達。

這種定義側重於對國際傳播現象的描述。比如,國外有學者認為:“國際傳播的簡單定義是超越國界的傳播,即族群與國家之間的傳播”[5]。1992中國出版的《宣傳輿論學詞典》將國際傳播定義為“國家之間,特別是針對其他國家的信息交流活動”。可以通過人際傳播,也可以通過大眾傳播來進行,但主要是大眾傳播。“許多國內學者遵循這種說法。

應該說,上述定義,尤其是前兩個定義中對國際傳播主體的描述,無論是國家主體論還是多元主體論,都是正確的,反映了國際傳播在壹定發展階段的內在特征。缺點是對於國際交流的主體來說,兩者都是持續發展的,沒有對經濟實力的增長進行歷史的、動態的考察。由於傳播技術的限制,在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內,國際傳播的主導者是國家,是代表國家行使管理職能的政府。各國政府不僅通過大眾傳媒(尤其是大眾傳媒中專門用於對外傳播的部分)傳播信息,而且還承擔著國際傳播的控制者和管理者的職責,即大眾傳播中所謂的“守門人”。它決定是否和如何加入國際傳播進程,如何接收信息,如何建立自己的國際傳播系統,在哪些領域增加投資,是否與國際網絡端口連接,開放自己的信息市場等等;還會代表國家就國際交往相關問題簽署國際協議,代表國家在國際公約組織發表意見,體現國家意誌。這些都是境外其他組織和個人很難做到的。當然,即使在傳統媒體時代,也存在通過海底電纜或國際通信衛星進行私人通信的情況。比如跨國公司為了與國外廠商或銷售點取得聯系,租用衛星轉發器;壹些國家的大使館也通過衛星與他們的祖國保持聯系。但這只是小範圍、小規模的傳播行為,它們相對於國家主體只是處於從屬地位。因此,在傳統媒體主導傳播進程的情況下,國際傳播是“以國家社會為基本單位,以大眾傳播為支柱的國與國之間的傳播”。在這封信中,“國家政府組織是主要的信息發送者之壹”。

互聯網的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國際交流中傳播和接受的關系。在此之前,信息傳播基本上是單方面的權利和行為(互動機制較弱)。傳播者可以通過媒介將信息發送給許多接受者,但接受者不能以同樣的方式將信息發送回來(這種沙漏式的傳播模式為把關者實施對傳播的控制提供了必要的條件)。互聯網連接著世界上成千上萬的家庭和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只要人們能夠接入互聯網,任何人都可以擺脫相對封閉的地域信息環境,進入開放的、無邊界的信息空間。在這個信息空間中,人們不僅可以獨立地發現和接收信息,作為信息傳播的對象而存在,而且可以主動地發布信息,成為信息傳播主體中的壹員。網絡傳播帶來的傳播與接受關系的變化,引起了國際傳播形式的相應變化。由此,國家(政府)不再作為主要或唯壹的傳播主體主導傳播過程,政府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也擺脫了依附地位,成為傳播主體。這給國際交流帶來了質的變化,從壹元到多元。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在網絡傳播時代,多元傳播主體形成後,政府作為國際傳播控制者的身份也沒有改變。當然,從技術角度來說,只要連接了國際互聯網端口,壹個政府再像以前那樣對網上信息進行過濾和控制,難度會更大。這也是世界各國政府在管制方式上做出相應調整,以適應新的通信環境要求的原因。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國際交流的主體不是靜態的,而是壹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隨著信息傳播技術從低級向高級發展,國際傳播主體也經歷了從壹元論(政府主體)向多元論(政府、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主體)的轉變。

在國際傳播的定義中,有壹些定義是“無主語”的,比如上面提到的第三類。這種定義在很大程度上模仿了“大眾傳播”的定義(在“大眾傳播”的定義中,傳播主體是壹種隱性的存在)。對於大眾傳播來說,傳播的主體是誰,以什麽形式存在,並不重要。因為大眾傳播側重於信息傳播的壹般過程、特點和應用研究。在這種研究中,研究者不僅要分析國際傳播中有別於大眾傳播的特殊現象,還要研究和討論“傳播”的行為以及傳播是如何運作的,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解決方案”是給誰的?如果沒有相應的傳播主體或者主體不明確,這個問題就無法落實,無法清晰體現國際傳播的特點。

二、國際傳播學科的分類

國際交流的主體是指國際交流中信息的發送者。就今天的情況來看,國際傳播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四類: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

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行使管理、監督、引導、服務、保障等職能。由於其特殊的地位,政府在國際傳播中壹直是占主導地位的傳播者和所謂的“強勢主體”。長期以來,政府作為傳播主體的地位無人能及。它代表著國家的對外交流,是國際交流中最重要的部分。即使在今天,在壹些國家的壹些特殊發展階段(如戰爭、政權更叠等。)而在壹些輿論高度控制下的國家,政府仍然是唯壹的對外傳播主體。正因為國際傳播長期由政府主導,與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密切相關,所以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多元化傳播主體出現後,雖然政府作為國際傳播主體的強勢地位受到挑戰,但在眾多傳播主體中,仍處於主導地位,控制著其他主體的傳播行為。由於政府在國際傳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壹直是國際傳播的重要研究對象。

企業是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在征服國內市場的同時,勢必要開拓國際市場,輸出自己的產品、服務或技術。在這個過程中,企業自然會有推廣產品和服務、進行廣告和公關宣傳的需求,也就是國際傳播的需求。從企業參與國際傳播的歷史趨勢來看,企業(國際傳播)的主體經歷了從國內企業到跨國公司的演變發展過程。起初,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國內企業開始參與國際分工,面向世界市場,這些企業成為最早的國際交流主體。隨著全球經濟壹體化的形成和世界市場的進壹步擴大,出現了專門從事國際貿易活動的跨國公司。跨國公司本身是超越國界的,其傳播活動從壹開始就帶有國際傳播(全球傳播)的色彩,是國際傳播的壹部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內公司的跨國經營和貿易活動正在進壹步擴大,跨國公司的數量也在增加。相應地,企業作為國際交流的主體,其交流需求也會越來越大。

這裏所謂的社會組織,是指政府和企業之外的非營利組織,包括各種政治、文化、學術、宗教和福利組織及社會團體。根據影響範圍,非營利組織可分為四類:第壹類是壹個國家範圍內的專業性、專業性團體和組織,包括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聯合會、學校、圖書館、醫院等機構;第二類是各種全國性的、以國際交流為目的的團體和組織,如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國際商會等。第三類是跨國(地區)集團或組織,如歐盟、東盟、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等。第四類是全球性的團體或組織,如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這些團體和組織都有明確的目標和宗旨:要麽喚起人們對某個問題或某件事的普遍關註,要麽努力推動壹項社會事業的發展。目標的實現離不開傳播,互聯網的發展使其成為壹個獨立的傳播主體成為可能。後三種團體和組織的信息傳播本身就是國際傳播的壹部分;借助互聯網的高速信息通道,國內組織的交流也可以跨越國界。此外,還有壹種特殊的組織,即恐怖組織和邪教組織。他們也是互聯網的活躍用戶,他們的交流行為也構成了國際交流的壹部分。但是,他們傳遞的信息所帶來的社會效應是極其負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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