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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風險轉移的管理實踐與思考】風險轉移的四種方式

黨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這不僅是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壹項重要任務,而且對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以及學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師生安全、家庭幸福的大事。要以對人民和學生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做好校園風險轉移體系建設的細節工作,絕不放過任何壹個管理環節,確保校園的和諧與安全。

重視校園風險管理,做好教育風險轉移工作。

浙江省麗水市教育部門高度重視校園風險管理。在明確各級責任、做好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等管理制度的同時,大力註重教育風險的轉移。2006年,浙江省教育廳、浙江保監局聯合下發147號文件《關於積極推進和完善學校(園)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裝備和勤工儉學管理中心發布《關於開展浙江省學校(園)責任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水市教育局認真貫徹文件精神,堅持“政府推動、多方參與、市場運作、規範管理”的原則,統壹組織實施。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壹是統壹思想,增強各級教育機構對學校(園區)責任保險的認識,增強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提高學校投保的積極性。

2006年8月,麗水市教育局長在縣(市、區)教育局長會議上就推行校(園)責任險作了專題發言,對縣(市、區)提出了三點要求:壹是要求各縣局長做好所轄所有學校、幼兒園的工作,所有必須積極投保校(園)責任險;二是不允許學生轉嫁費用或變相攤派,通過爭取財政統壹支付或勤工儉學等多渠道籌集經費;第三,市直學校要帶頭,全面參保。此外,還專門召開了市後勤辦主任會議,傳達了省教育廳、保監局147號文件精神,要求全市上下壹盤棋,開好頭,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做好學校(園區)責任保險工作。省教育裝備中心領導在會上做了指導發言,經紀公司的同誌就具體操作進行了培訓。

二、狠抓工作重點,積極協調工作。

第壹個重點是各級教育機構的領導。市局長會議結束後,及時確定各縣具體情況,單獨溝通。各縣召開局領導班子會議研究部署這項工作,並在開學初的校長會議上提出具體要求。壹個縣,具體困難比較大,我們也反復協調溝通過。這個縣的教育局再次召開了壹次特別會議,會上同意了壹個解決問題的方案。終於在2006年秋,我市如期啟動了學校(園區)責任險工作。

第二個重點是金融領域。麗水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教育經費比較緊張,各級各類學校經濟很困難。我們認為,只有借助“行政推動”的力量,將學校(園區)的責任保險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工作才能落到實處。因此,我們選擇爭取財政部門的支持,多次與市財政部門多層次溝通,交流校園安全現狀,強調誰辦學誰繳納學校責任險保費的原則,得到了市財政領導的認可和支持。目前,全市10個縣(市、區)公辦學校(園)的保險資金除兩個縣(市、區)由教育局從教育費附加中劃轉外,其余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直接支付。私立學校和私立幼兒園是自負盈虧的。

三、落實管理機構,設計合理合法的組織管理形式,精心組織實施。

根據文件編號。浙江省教育廳、保監局147和浙江省教育裝備與勤工儉學管理中心《實施意見》,各縣(市、區)確定勤工儉學機構作為學校(園區)責任險工作的管理部門,落實專人負責。管理機構代表學校選定的經紀公司負責學校的經紀服務。經紀公司在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經紀業務。

2006年,麗水市縣兩級教育風險管理服務體系初步建立,機構、人員、運行機制全面落實。公立學校和大部分民辦學校學校責任保險覆蓋率達到100%,為學校安心教書育人、構建和諧校園開了個好頭。如縉雲縣6.7萬名學生投保學校責任險,繳納保費33.5萬元。當年,縉雲縣發生由學校負責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27起,其中壹般事故23起,重大事故3起,均已結案。賠償金額達39.7萬元,另有壹名學生因後腦陷入植物人狀態,案件無法結案。預計賠付金額達到28萬元左右,整個學年的校園風險轉移金額達到68萬元。事實證明,學校責任保險在保護學校、家長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構建和諧校園和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麗水市現行教育風險轉移制度存在局限性。

在教育風險轉移的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不斷細化、改進和完善具體工作,不斷思考新問題。在實踐中,我們感到麗水現行的教育風險轉移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下面這個案例足以說明。

案例壹:壹學生從某學校四樓跳下自殺。壹份遺書顯示,該學生因不堪承受升學考試成績的壓力而自殺。保險公司拒絕支付學生自殺的費用。從本案分析,學校不屬於教育部部長令所列的12行為,也就是說本案不存在過失或過錯。但學生家長認為孩子在學校自殺,是學校監管不力所致。所以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經濟賠償。從“死為最大”的角度來看,政府部門認為學生自殺是學生自身難以承受的壓力造成的,但學校也有壹定的管理責任,應該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最後學校給了65438+萬元的賠償。

案例二:某縣某鄉某九年義務制學校初三男生以肚子疼為由請假,逃課上網,過了請假時間仍未返校。學生返校後,班主任找學生談話。中午,班主任還和學生壹起去了學生的監護人(爺爺)家了解情況。途中,該學生擔心老師和家長之間的交流對自己不利,便向班主任謊稱爺爺在山上幹農活,將班主任帶到山上,並將班主任推至山下摔死。這位認真負責的女班主任雖然因公殉職,但按照相關規定,政府能給的撫恤金只有654.38+0.2萬元。

學校(幼兒園)責任險是指因學校(幼兒園)過錯造成的傷害,依法應由學校(幼兒園)承擔,由保險公司賠付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學校無過錯的師生傷害不承擔責任,因此不予賠償。學校(幼兒園)很難擺脫因為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在校園裏,或者傷害事故涉及到學校的老師和學生。學校(園區)安全風險轉移的不徹底性,給教育部門留下了教學之外的巨大負擔,也給學校帶來了難題。

對教育風險轉移局限性的思考

為了解決教育風險轉移的局限性,補充學校(園區)安全風險轉移的不完全性,完善教育風險管理體系,筆者提出了壹些設想。

壹、在投保學校(園)方責任險的同時,附加險學校(園)方無過錯責任險。

學生傷害案件多發生在校園內或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中,學校沒有過錯。相對於學校(園)的責任險條款,學校不應承擔責任。但由於家長和學校在責任界定上的巨大差異,影響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穩定。為轉移這類風險,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應急管理機制,更好地引入社會力量提高學校的風險處置能力,在原有校(園)責任險的基礎上,實施增設“校(園)無過失責任險”。

可約定校(園)方無過失責任保險的內容:投保人向承保校(園)方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支付相應的附加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學生自身原因、學生體質差異、校外突發事件等原因已履行相應職責時,,且被保險人並無不當行為,但仍需依法對受傷學生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對教職工實行學校責任保險。

學校教職工工作很辛苦,患職業病的概率不小;教師在上班和家訪途中受傷的事故不在少數,尤其是山區學校,概率相當高;目前獨生子女的心理承受能力較差,教師在教學工作中有時會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矛盾,造成很多傷害事故。教職工學校責任險是轉移學校因教職工遭受意外傷害和職業病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風險。因此,開展教職工學校責任保險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提高教師職業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徑,也是全面轉移學校(園區)安全風險的重要方面。2008年,在麗水市教育局的支持下,我們在麗水市部分縣(市、區)試行了教職工學校責任保險,解決了很多實際問題,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

三、新增並投保校園食品衛生安全責任險。

師生在校園食堂就餐和從校園食堂購買食品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風險,發生食品衛生中毒事故的概率也在增加。目前浙江省教育廳要求學校食堂零承包或托管。麗水市偏遠山區有很多鄉村學校。食堂經營者素質不高,購買安全食品的意識不強。即使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經營者也沒有能力賠償,學校的超市也存在同樣的隱患。教育部門不僅要加強對學校食堂、超市、食堂的規範管理,還迫切需要開展校園食品衛生安全責任保險,讓師生就餐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意外得到化解和轉移,減輕學校的負擔,也讓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規範到位,讓師生得到更大的保障。■

(作者單位:浙江省麗水教育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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