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於2009年8月29日頒布實施,同日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體質。體育工作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運動協調發展。
第三條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青少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殊保護,促進其身心健康。
第六條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七條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第八條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對外體育交流。在對外體育交往中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二章社會體育
第十條國家鼓勵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社會體育活動應當業余、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十壹條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開展體質監測。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社會體育活動。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和幫助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
城市要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
第十四條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組織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掘、鞏固和提高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
第十六條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章學校體育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
第十八條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作為考核學生學習成績的科目。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讓殘疾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學校必須執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用於體育活動的時間。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壹次全校性運動會。
第二十壹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證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相關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
學校體育場地必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檢制度。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
第四章競技體育
第二十四條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的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運動技能,在體育競賽中創造優異成績,為國爭光。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業余體育訓練,培養優秀的體育後備人才。
第二十六條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比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運動員必須接受嚴格、科學、文明的訓練和管理,對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道德和紀律教育。
第二十八條國家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升學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十九條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運動員實行註冊管理。註冊運動員可以按照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相關體育競賽和運動隊之間的人員流動。
第三十條國家實行運動員、裁判員和教練員技術等級制度。
第三十壹條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
全國單項體育比賽由全國單項體育協會管理。
地方綜合性運動會和地方單項體育競賽的管理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全國備案審批制度。全國紀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三條競技體育活動中的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
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體育運動中嚴禁使用禁用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驗機構應當對禁用藥物和方法進行嚴格檢驗。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競賽從事賭博活動。
第三十五條在中國舉辦的重大體育競賽的名稱、徽記、旗幟和吉祥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章體育社會組織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各級體育總會是聯系和團結運動員和體育工作者的群眾體育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三十八條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以發展和促進奧林匹克運動為主要任務的體育組織,在國際奧林匹克事務中代表中國。
第三十九條體育科學社會團體是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組織,應當在體育科學技術發展中發揮作用。
第四十條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管理該項運動的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
第六章擔保條件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經費和體育基本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自有資金發展體育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捐贈、贊助體育事業。
第四十三條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經費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挪用、克扣體育經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以健身、競賽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壹安排。
城市在規劃企業、學校、街道、住宅區時,要把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
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第四十六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並對學生、老年人和殘疾人實行優惠措施,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館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償還。
第四十七條(刪除)在全國和國際體育競賽中使用的體育器材和用品,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審定。
第四十八條國家發展體育專業教育,設立各類體育學院、系、科,培養體育、訓練、教學、科研、管理和群眾體育等方面的專業人才。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依法舉辦職業體育。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在競技體育中搞欺詐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組織按照章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藥物和方法的,體育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壹條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協助公安機關停止違法活動,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行賄、詐騙、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貪汙體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貪汙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軍隊開展體育活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65438年6月+0995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