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社會都認為性是重要的,即使在性受壓抑的社會。有人以為這是因為性能夠導致生育,但是,在那些不了解性與生育關系的部落社會中,性也是重要的。性之所以重要有三個原因,第壹,性能帶來巨大的肉體快樂;第二,性與人的自我有極密切的關系;第三,性與人的自由權利有關。因此,它是所有的權力都不會忽視的資源。由於性是權力要加以管制的領域,因此性也就成為個人自由與權力鬥爭的前沿。
對現代性文化變遷影響最大的是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在西方發生的性革命。性文化變遷的主要表現包括:性規範大大放松;兩性首次性交的年齡大幅度下降,其中女性更甚於男性;婚前性活動顯著增加,特別是在女性當中,大多數女性在結婚時仍是處女的情況已不復存在;青少年懷孕和非婚生育劇增,但是非婚生育率的升高被已婚生育率的下降所抵消,其結果是總體生育率的下降;每個人的性伴侶數量增加;人工流產的合法化;性教育的增強;避孕工具的普及;結婚率下降;離婚率劇增;未婚同居增加;由於非婚性行為的普遍存在,婚外通奸壹詞已不再被當做法律用語使用;對於兄弟姐妹之間亂倫行為的處置從逮捕逐步改變為幫助教育;由於大多數“體面”女性不再反感婚前性行為,賣淫活動的規模有縮小的趨勢;淫穢色情品廣為傳播,很少受到法律幹涉;社會對於非強迫性的自願異常性活動的寬容度增加,例如發生在成年人之間的自願的異性戀夫婦的肛交活動和同性戀活動,在許多國家和美國的許多州已經非罪化;夫妻感情聯系的增強;鄰居親屬的關系減弱;個人獨立感和追求快樂的個人自由權利增強;性快感與罪惡之間的聯系感減弱;個人身體隱私欲望的增強。上述行為和觀念首先在西方社會形成,隨後通過廣播、錄像等大眾傳媒手段傳播到世界的各個角落。
婚前性活動
在所有的性活動中,婚前性活動在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在內的變化是最大的。如果說我們的社會發生了性革命,那麽其中最主要的指標就是婚前性行為的增加。
婚前性行為增加的過程不是突然發生的,而是從20世紀初年就開始了。例如,金西美國調查的數據表明,1900年以前出生的女性中只有8%在20歲時有過婚前性交;出生於1910至1919年間的女性在20歲時有過婚前性交的比例就已經增加至23%,是過去的3倍。《花花公子》雜誌在70年代初的壹項以已婚女性為對象的調查表明,55歲以上年齡組中只有31%有過婚前性交,最年輕的年齡組中有過婚前性交的比例卻高達81%。最極端的數字來自瑞典,男女兩性中有過婚前性交的比例均高達95%。
我在1989年所做的壹項北京市隨機抽樣調查表明,無論兩人確定關系與否,有過婚前性關系的占樣本的15.5%。這壹數據與日本70年代的情況接近,可能與我們兩國的文化背景接近有關。根據最新調查,婚前性行為在上海達到69%,在廣州更高達86%。
隨著廣大人群婚前性行為方式的改變,人們結婚時對童貞的要求也有了很大的改變。在美國,對18項擇偶標準的統計表明,在30年代,童貞的重要性被列在第10位;到1977年,女性將其列為第17位(倒數第2位),男性列為第18位(倒數第1位)。另據對33個國家約10000人的調查,最看重童貞的有亞洲人、中東人和南美洲人,如中國、印度、印尼、伊朗、以色列;最不看重童貞的有瑞典、挪威、芬蘭、荷蘭、德國和法國。美國也不太看重童貞,但其程度不如北歐國家高。
對婚前性行為持肯定態度的人們認為,婚前性交的有益之處包括:在性交存在的意義上,它無論在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是有利於健康的,因為人的迫切需要不可以被拖延至成年期,人從進入青春期到成年期還有大約10年的時間。有些人結婚更晚甚至不結婚,很難要求他們保持童貞。目前在美國和法國,保持單身的人群都要占到人口的約四分之壹,如果要求他們保持童貞是完全不現實的。無論社會對婚前性活動的規範有多麽嚴厲,隨著參加這壹實踐的人數日益增多,規範將不得不改變,過去被認為違反社會性行為規範的婚前性行為將逐步為社會規範所接納,雖然在很多社會中,這種接納是很不情願的。
婚外性活動與同居
婚外性活動也是人類性行為改變的壹種主要形式。社會學關於婚外性行為的研究發現:婚外性關系在美國男性中介於20%至50%之間,在女性中介於10%至69%之間。在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男性45%,女性42%;在芬蘭,男性44%,女性19%。根據我在1989年所做的壹項北京市隨機抽樣調查,樣本中承認有過婚外戀的人占調查對象的比例是6.4%。
在西方國家,最主要的變化是女性婚外性行為增加較多。例如在美國,金西調查中女性有婚外性行為的比例是26%,目前已增至30%到36%。男性婚外性行為比例仍保持在40%到50%之間。
婚外性關系的壹種特殊形式是非婚同居。它與典型的婚外戀性活動的區別在於,同居當事人多為單身者,而不是像典型的婚外戀那樣,至少有壹方在婚。同居者的特點是保持壹對壹的關系,維系關系的力量主要靠文化因素而不是經濟因素。二人關系中的勞動分工不如婚姻關系中的勞動分工那麽明顯,相互的性滿足是同居的主要目標之壹。在現代化及其後的社會中,同居現象大量增加。在美國,金西時代只有下層社會的人會同居,現在各階層的人同居者都很多。
根據1990年調查,美國有40-50%的女青年到30歲時會有同居經歷,1988年當年有4%的人同居。同居在美國雖有增加,但遠遠達不到瑞典的程度,在瑞典,90%的成年人有過同居的經歷。已婚者中有99%婚前曾同居。在法國,這壹現象從數量上已具備了具有統計學重要性的規模。1977年5月的壹項調查表明,在18-19歲年齡組中,有10%的人同居。在同壹年齡組中,已婚者中的30%在婚前有過同居經歷。
如何對待日益增加的同居關系,西方許多國家都在現實需要和利益團體的積極督促下創立了壹些新的對策。1989年,紐約州法通過批準同居者註冊家庭伴侶關系(domestic partnership),美國還有壹些城市也承認了這種關系,目的是使同居者享有同已婚者相似的權利,例如,在買保險時可以將壹對同居者視同於壹對夫妻。瑞典、丹麥和法國也批準了家庭伴侶關系的立法提案。根據家庭伴侶關系法,同性戀伴侶除孩子的收養權和監護權以外,將享有與異性戀夫妻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