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張,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四川人,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男,漢族,16歲,初中文化,四川人。
因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丟了壹部手機,懷疑與其同居的余某、秦某偷了其手機,於是於2004年2月31日晚,糾集犯罪嫌疑人張某、吳某某,對來其宿舍取行李的被害人余某、秦某進行毆打,不讓其離開。其間,余某某會打破頭,用煙頭燙自己。犯罪嫌疑人張某、吳某幫助余某照顧被害人余某、秦某,直至次日中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將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後,以非法拘禁罪對三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湖裏後埔某網吧上網,因盜用他人賬號被管理員發現,被踢出網吧。2005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糾集兩名不明身份的男青年到網吧,發泄對自己被踢出網吧的憤怒。到達網吧後,三人將網吧管理員李某打成輕傷,並將另壹名管理員黃某的手劃傷。公安機關接報後,將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抓獲。
案例: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來廈門後手中無錢,產生了搶劫出租車司機的念頭。2005年6月5438+10月19日淩晨,三人經預謀後,在仙嶽路雇了壹輛出租車,讓司機開到樹林後面偏僻處,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口等手段強行搶走被害人周某壹部小靈通及現金。檢察機關審查後,以搶劫罪對三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陳,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黃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張,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4:
2004年6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黃某某、童某某在壹起喝酒,王某某提出要搶點錢花,於是上述五人於當晚淩晨外出尋找目標。無人來到湖裏興隆路,遇到了騎車下班回家的受害人林。上述嫌疑人上前將林帶走。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還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林的大腿刺傷。5人搶走林某手機及200余元現金後逃離現場。被害人林被刺後失血過多死亡。事後,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搶劫作案的情況下,仍讓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住宿。檢察機關經審查,以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黃某某、童某某批準逮捕,以窩藏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批準逮捕。
案例5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仙桃人),於2005年10月20日淩晨2時許,夥同夏、、黃等人,經過預先策劃,攜帶西瓜刀壹把,4人逃至廈門湖某路段尋找作案目標。當他們準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劉與其合謀搶劫,並準備了作案工具,著手尋找作案目標。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實施具體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預備)。考慮到他作案時是未成年人,檢察機關沒有逮捕他,因為沒有必要。
案例6
犯罪嫌疑人楊(男,17歲,福建省平和縣人)於2005年3月在湖裏上網時,發現網吧服務器存在漏洞,多次利用網吧服務器的漏洞修改網吧計算機網絡服務器系統中上網卡的賬戶數據,為其同學徐、、魏增加上網賬戶的金額數據。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楊某貪汙他人上網費,數額已達較大起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楊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且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輕,決定不予逮捕,並聯合相關單位及楊某家人對楊某進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