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道、堤防、護堤地、沿河綠地、防洪配水泵站、船閘、水閘以及連接上下遊河道的管涵。
城市河道的具體名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後公布。
京杭運河、錢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濕地水域、杭甬運河、東苕溪和濮陽河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條例。
城市內河航道和通航水域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沿河城市河道綠化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城市綠化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全面保護、科學管理、生態優先、合理利用、開放的原則。
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應當保障防洪排澇功能,保護水面、景觀綠化、野生動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態環境和特色建築、文物古跡等人文歷史風貌,以及符合杭州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的濱海民俗、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四條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規劃和規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河道等級和規定的職責實行分級融資、分級建設、分級管理。
城市河道分類建設管理的範圍和資金比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通過多種渠道籌集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資金,鼓勵社會各界捐贈資金用於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主管部門,負責統壹防洪和水資源的統壹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市城市河道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河道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城市河道建設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城市河道的建設和管理。市、區城市河道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河流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城市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管理。
城鄉規劃、城市綠化、文化、文物、國土資源、工商、漁業、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河道長效管理機制,定期對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第二章規劃第九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編制城市河道規劃的主管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根據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編制城市河道建設規劃和城市河道保護管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河道建設規劃和城市河道保護管理規劃是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的基礎。第十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城市河道規劃,應當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洪排澇、調蓄配水、通航、水體暢通等基本功能,滿足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景觀和水環境生態綜合整治的需要,實現城市河道暢通、水清岸綠、風景優美、宜居繁榮的目標。第十壹條與城市河道相關的各類專業規劃應當與城市河道建設規劃和城市河道保護管理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在編制或者修改專業規劃前,應當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或者修改與城市河道相關的各類專業規劃,不得擅自減少規劃範圍內的城市河道水域面積,不得擅自調整城市河道規劃控制線、城市河底高程、恒定水位高程等規劃指標。
確需調整城市河道規劃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