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壹個人犯了死罪,其家庭成員與他共同承擔刑事責任的刑事處罰制度稱為“宗族”,所以“宗族”是指壹個人的死罪擴大到了壹個家庭成員的死罪。這種與古代統治者所講的人性、理性、恩刑原則相違背的暴虐的刑罰制度,是其在中國古代得以長盛不衰的根源,這實在是中國傳統法律中壹個發人深省的問題。
我們知道,中國傳統法律中那些獨特的制度或現象,都有古典意義上的理論依據,也是傳統精神的同壹準則,從而獲得權威,以文化的方式影響和規範法律。
但就宗族懲罰而言,卻是少有的例外。在宗族刑的問題上,典籍中有明顯對立的觀點。據史書記載,夏柒和商湯在出征前曾在訓令中威脅下屬,警告他們如果在戰爭中不服從命令,就要把違法者和他們的兒子壹起處死。這被稱為立法上最早的家庭刑記錄。值得註意的是,明確宣布這壹野蠻刑罰的既不是夏傑,也不是商紂王,但他們卻赫然受到了兩位“聖王”的推崇,並被後世所效仿——夏柒和商湯。這對於後來的儒生來說,實在是壹件尷尬的事情,導致他們要麽全盤否定,要麽妄下結論,認為“聖王”之語只是壹種“威脅”,不會付諸實踐(見《十三經註·尚書正義>孔英達書》)。作為經典,《尚書》的這些簡牘為後世統治者濫施宗族刑罰提供了理論彈藥。不過,兩者都是儒家經典,但孟子惠亮王霞提出了“罪人不可葬”的原則,這也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父子是兄弟,罪不相關”這句著名的口號,表明了古代哲人王的思想立場。荀況作為儒學大師,曾經痛斥宗族刑。荀子把“以種族判罪”視為“亂世”,可謂大膽而犀利的理論。而且,荀子的觀點並不崇高。在西漢著名的鹽鐵會議上,代表學術正統的“賢文”曾大膽提出反對基於經典的宗族刑。
這些論調代表了壹種極其普遍的思想傾向,有理有據,有理有據。但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儒家聖賢和儒家經典精神對宗族刑有如此明確而強烈的反對,那麽標榜儒家禮教統治的古代法律為何還毫不掩飾地保留這種極端的刑罰?原因恐怕要從兩個方面找。首先是由古代政權的性質及其慣用的鎮壓手段決定的。中國傳統的集權專制政治本質上是反人民的。為了維護和鞏固暴政,它無所不用其極,視人命如草芥。任何不人道的殺戮,都不會讓任何暴君因為虐待大臣而感到愧疚,哪怕遍地都是屍體。他們甚至可以為自己的殘酷懲罰找到壹個宏大的借口,即所謂的“以罰代刑”理論。宗族刑法最著名的實踐者商鞅曾說:“刑若重,民不敢試。”人們不敢嘗試,所以沒有懲罰。”(《尚軍·蜀賞刑》)商鞅本人雖然因為法家的名聲而很難受到後世正統的青睞,但他的學說卻完全被後人心照不宣地理解。
認真接受,在刑事壓制中執行。古代經久不衰的宗族懲罰是中國重刑傳統的重要表現。其次,要從文化的角度去尋找。總之,古代家族主義的文化傳統和家庭本位的社會形態創造了家庭懲罰的生存空間。中國古代家庭本位的基本社會結構決定了任何個體的存在都是以壹定的家庭為存在基礎的,即沒有家庭背景,個體生命的意義和生存價值就無從談起。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只是家庭最高利益下的附屬物,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都是基於家庭的利益。因此,個人的行為被賦予了家庭的意義。成功或富貴首先是家族的榮耀,所謂“光宗耀祖”也是如此。衰落或犯罪意味著家族的恥辱,所謂的“家族不幸”也是如此。在這些觀念的影響下,宗族刑也有了自己的立足點,即對於壹些重大犯罪,整個家族都有義務與罪犯共同承擔責任。另壹方面,在統治者看來,單純對某些重大犯罪行為的個人進行懲罰不足以達到威懾和預防的目的,因此作為個人之母的家庭也相應地成為了殺戮的目標。
氏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主要包括三氏族和九氏族。三族的人說“父母、兄弟、妻子”;三族的人說“父族、母族、妻族”。古人對什麽是對的也有不同的看法。現在普遍認為前者更準確。這個問題其實沒必要深究。因為古代所謂的“洋人三部落”本身就是壹種任意濫用的刑罰。這種隨意性壹方面表現在對象上,家庭刑適用什麽樣的罪名很難有統壹的標準。統治者也不願意制定出統壹適用的標準,而是心血來潮討論事情。只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行十惡不赦,必須設定的極刑,殺人滅口之罪就有可能成為宗族懲罰的對象。另壹方面,任意性表現在範圍上。以宗族刑懲治重罪,意在鏟除根源,為他人樹立榜樣。法律上沒有事先界定範圍,可以迎合統治者對不同案件、不同人群的不同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三族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親、母親、妻子”。我們不妨把前者看作是嚴格意義上的,把後者看作是擴展意義上的。至於“九族”,也有不同的說法,或者說“九族都是從高祖到孫園”;或者說“九族即父族、母族、妻族、二族”(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與刑事制度考》)。其實九族應該是個虛名。在我們的文化中,九是最高的數字。因此,九族論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壹壹實現,而是大體上包括與之相關的所有氏族。在古代,九族之刑常適用於重大政治犯罪。監獄壹旦精細化,只要和罪犯有關系,就無罪了。
最極端的是“十家”的特例。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在漫長的古代歷史中,這種駭人聽聞的暴行只有壹例,是在特殊時期因特殊原因發生在特殊人群身上的特殊案例。這個悲劇的主角是明初大學者方孝孺。方孝孺在明惠帝時,因專攻《太祖實錄》、《姚雷》等重要典籍而聞名於世。不料禍事臨頭,燕王以“峻青壹方”的老借口出發南下,最終推翻惠帝,自立為帝,為的是成為明朝的父皇。為了洗清天下的罵名,篡位者想以方孝孺的名義起草鄧吉聖旨。沒想到,方孝孺是壹群愚忠的人,本著不為二主服務的精神拒絕合作,“寫大數字,把筆扔在地上,說:‘死就是死,壹封信也寫不出來!成祖威脅道:“妳只在乎九族嗎?”方孝孺堅決地說:“那十個家庭,我能怎麽辦?盛怒之下,成祖不顧“殺孝殺儒是世間最後壹件事”的勸告,和他的九大宗親壹起懲罰了幾個弟子。據說受害者有800多人,可謂宗族懲罰的頂點,充分暴露了古代統治者的殘暴本性(見《明史》卷十八)。
不難找到宗族刑歷史發展的線索。春秋時期就有“三族”的記載。除了秦國,其他諸侯國也有不少宗族刑的情況。當然,當時的秦在很多方面總是要領先壹步的。尤其是商鞅上臺後,過於註重刑罰的威懾功能,廣泛制定了壹系列刑事連帶責任制度,即連坐制度,為家族刑的實施和範圍的擴大提供了前提。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商鞅本人最終也難逃“家破人亡”的劫難,也就是所謂的“自戕”。
到了秦始皇時期,情況變得更加嚴峻和糟糕。秦始皇作為“千古壹帝”,主張重刑思想,並毫不留情地付諸實踐。為了鞏固中央集權,對壹切“以史為例外”、“攜書”、“說謊”、“謗人”進行宗族懲罰,這是適應秦暴政的法律措施,不僅引起了天怒人怨,而且加速了王朝推翻的進程,受到後世的廣泛批判和鞭撻。此後,漢朝雖偶有廢除宗族刑,但未能持之以恒,君王往往自食其言。從漢代到唐代,宗族刑並未廢除,其株連範圍開始規範,形成了壹些慣例,如宗族刑的對象僅限於謀反、叛亂等重大犯罪的範圍,出嫁的女兒只和婆家坐在壹起,有不殺祖父母、孫子女、女性親屬的傾向。這為《唐律》中關於家庭懲罰的限制性規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唐律中規定,父子滿十六周歲時“謀反”和“大謀反”兩罪壹並執行,其他親屬免於死刑,只依其親疏關系,可收或流。壹般來說,死刑只是殺死自己,親人免死。這種對死刑的依附,已經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宗族刑了。所以相比較而言,唐律中宗族刑的範圍相對狹窄。
然而,到了明清時期,家庭懲罰的範圍擴大了。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制人”思想的信奉者。在他啟發下的《大明法》,貫徹了“重則重,輕則輕”的指導思想,即在對屬於“禮俗教化”性質的普通犯罪減輕處罰的同時,對“謀反”、“謀反”等嚴重犯罪加重處罰,不僅年中處死罪犯,而且處死其祖父。顯然,與唐朝相比,這將使被殺的人數增加壹倍。幸運的是,《刀下留情》並沒有影響到女性親屬,但她們依然逃脫不了“把英雄的家人當奴隸”的厄運。清法在家事刑上完全照搬明法,在具體執行上更為寬大。臭名昭著的清代文字獄,在刑罰上更多使用宗族刑,極不人道。
廢除宗族刑並制度是清末法制改革運動的成果之壹,這與當時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任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在他們的大力倡導下,清廷終於在1905年正式宣布廢除連作。至此,氏族刑坐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廢除。然而,這種廢除是有很大保留的。這種保留深刻地反映了統治者對這壹古老制度的戀戀不舍,壹旦有必要和可能,統治者會毫不猶豫地再次拿起這把生銹的屠刀,屠殺人民。對於我們這個壹直以對傳統的自信為傲的國家來說,完全擺脫刻板印象,尤其是那些可以為暴君暴政服務的刻板印象,是不可能的。所以,壹些暴虐的制造者自然會珍惜對傳統文化色彩濃厚的懲罰方式的記憶,比如群刑、坐刑等,也就不足為奇了。這也讓我們對現代社會的宗族刑坐現象有了歷史文化的認識。
值得註意的是,明確宣布這壹野蠻刑罰的既不是夏傑,也不是商紂王,但他們卻赫然受到了兩位“聖王”的推崇,並被後世所效仿——夏柒和商湯。
朱利安的九族刑是壹種古老的宗族刑。從古代氏族懲罰的實際情況來看,古代九族應該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此處民族指直系親屬和配偶)
1,父系家族4:指自己的家庭。娶了姑姑和她的兒子,娶了姐姐和侄子,娶了女兒和孫子。
2.母親家庭三:指祖父家庭、祖母的娘家、姑媽及其兒子家庭。
3.妻子家庭2:指嶽父家和嶽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