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客家圍龍屋,是指前部由堂屋和橫屋組成,後部由帶胎和圍場的半圓組成,呈前圓後圓的形狀,與建築物前的禾坪和半圓池呈橢圓形,半圓池因歷史、地形等原因缺失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三條客家圍龍屋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客家圍龍屋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客家圍屋保護工作,將客家圍屋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客家圍屋保護責任制和聯動工作機制,在城鄉建設發展中統籌規劃客家圍屋保護。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客家圍屋的調查、認定、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發展改革、財政、城市綜合執法、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教育、旅遊、農業、林業、水務、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客家圍屋的保護工作。第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客家圍屋保護工作,完善客家圍屋保護的配套設施,依法制止違反客家圍屋保護規定的行為,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開展相應的客家圍屋保護工作。第六條客家圍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督促村民和居民按照保護要求合理利用客家圍屋,配合做好客家圍屋保護的宣傳工作,協助做好客家圍屋的防火滅火工作,勸阻和舉報違反客家圍屋保護規定的行為。倡導和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保護客家龍屋。第七條客家龍屋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加強對客家龍屋的日常維護、修繕和保養。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客家圍龍屋保護的咨詢、指導和評估工作。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化、文物、規劃、房地產、建築、歷史、土地、社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客家龍屋保護的研究、宣傳和教育,通過組織調研、出版編纂、培訓、展覽、媒體宣傳等方式,弘揚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提高全社會對客家龍屋保護的認識。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客家龍屋的保護和利用,鼓勵成立客家龍屋民間保護組織。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客家龍屋的行為。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客家圍龍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名錄和保護規劃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客家圍龍屋保護名錄,分為以下三類,按程序確定後納入保護名錄:
(壹)第壹類:已申報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客家圍屋,包括已核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和未核定為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
(二)二類客家圍場:已確認為歷史建築的客家圍場;
(三)第三類客家圍龍屋:除壹、二類客家圍龍屋外,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文化和社會價值的客家圍龍屋。第十二條除第壹類客家圍龍屋外,建成60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客家圍龍屋,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認定為歷史建築,列入第二類客家圍龍屋保護範圍:
(壹)建築風格、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建築形式完整,現狀保存完好;
(二)名人居住、從事活動或者重大歷史事件的地方,有可能恢復原貌的;
(三)位於文物保護單位周圍,格局基本完整,作為與文物相關的環境因子,或者與傳統建築(群落)連續的;
(4)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直接相關的客家龍屋。
對於建成不滿60年的特別珍貴的客家圍龍屋,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歷史建築,列入第二類客家圍龍屋保護範圍。
在確定為歷史建築前,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征求公眾和客家圍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的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