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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們應重點關註內部審計的六個特點。

審計特征是指審計工作的基本性質和特征,如審計地位的獨立性、審計範圍的廣泛性、審計過程的公正性等。審計的特點決定了審計職能的內涵,審計的職能和目的貫穿於審計活動的全過程,最終界定了審計對象和審計依據的特點和類別,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程序和方法的具體運用,制約了對審計結論產生重要影響的審計證據。審計特征是在審計活動中不斷總結和提煉的。隨著審計環境的變化和審計實踐的發展,審計特征也需要與時俱進,決定和引導審計行為的方向和策略。我認為,當前的內部審計需要重點關註以下六個特征:

1.有前途。

前瞻性是指加強計劃管理和目標管理。

長期以來,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計劃多從屬於上級部門和同級決策層,體現出較強的依賴性、被動性和委托性,缺乏中長期戰略規劃。尤其是在基層審計機關,項目的主動性和選擇性就更少了。即使制定了地方年度計劃,也往往被統壹或臨時的審計任務所代替。這種情況使得審計機關難以從整體上分析、判斷和把握轄區內審計對象的風險狀況,對審計環境的不確定性和多變性不敏感,難以發揮風險預警功能。審計的周期、頻率和覆蓋面不能得到適當落實,審計的難度、成本和風險增加。未能符合內部審計的系統性、全面性和主動性的要求,是審計職責的壹大短板。強調計劃管理,就是審計主體的行為要有明確的計劃和層次。各級審計機關要根據審計對象的特點、風險狀況和歷史審計記錄,結合上級機關和同級決策層的要求,自主確定中長期審計工作計劃和方向,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有選擇地安排年度審計項目和任務,體現地區、時期、行業(業務)和管理的特點和風格。強調目標管理,就是在計劃管理的基礎上細分具體的審計目標,加強審計工作的績效衡量和評價,將審計的數量和質量與工作考核掛鉤,建立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體系和審計工作的監督評價體系。同時,將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與審計計劃、審計成本和審計效益進行比較,及時糾正偏差。

2.經濟。

所謂經濟,就是重視審計行為的價值發現和增值功能,強調審計的成本效益分析。

傳統上,內部審計不創造經濟價值,因此受到各方關註有限。人們通常關註的只是投入現場的工作日數,發現問題的數量,審計建議的數量。缺乏對如何改善管理、改進業務流程和內部控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的系統分析、衡量和跟蹤。審計報告提交後,很少有人考慮細化審計建議,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到位,並轉化為長期經濟效益。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首先要樹立審計監督和風險管理的過程就是創造價值的過程的觀念。從審計目標出發,要加強業務審計和管理績效審計。審計人員應參與企業管理、業務流程設計和再造的全過程,充分發揮審計建設和評價職能,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其次,要分析審計項目本身的經濟價值,選擇審計重點不突出、審計成本或風險過高的項目。通過控制和減少企業的風險損失,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將審計結果轉化為經濟效益。

3.謹慎。

所謂謹慎性,就是保證審計事項在合理的程度和範圍內,從而在壹定程度上規避審計風險。同時,要通過審計監督,促進企業審慎規範經營。

內部審計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如決策者的意願、審計對象的配合、審計方法等。,而且有時難以深入調查問題的根源、原因、內在聯系和責任人,特別是涉及欺詐、腐敗、表外賬、小金庫等嚴重違法違規問題。,而對審計人員的要求就更苛刻了。

審計人員很難做出定性的判斷和結論,因為許多問題的年齡,當事人的轉移甚至死亡,沒有資金反映在正常的賬戶表和缺乏相關的證明材料。然而,決策者對審計機構的要求和期望並沒有降低。壹旦被審計領域或範圍內發生經濟案件和重大違規行為,決策層壹般傾向於同期追究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責任,這就突然加大了內部審計的風險。提高內部審計的審慎性,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努力:壹是審計人員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培養敏銳、高超的專業技能,勇於和善於發現問題。規避審計風險,督促企業正確處理發展、風險防範和內部控制的關系。二是審計流程規範,審計技術先進,審計證據確鑿,在充分擁有第壹手資料的前提下發表合理意見,不提供絕對保證。第三,不排除內部審計的局限性造成的疏漏。對於因審計責任以外的原因未能及時發現潛在風險,導致發生經濟案件和重大違規行為的,要及時總結教訓。

4.開放性。

所謂公開,就是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下,公開審計機關開展的壹系列審計過程和結果。

公開過程意味著公開審計程序、要求和操作。公開結果意味著更大程度地公開審計報告、審計建議和處理決定。公開有利於決策層、管理層和操作層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保證審計過程的規範性,避免對審計機構的不必要幹擾,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也有利於全面反映審計結果,使審計機關在體現自身價值的同時,接受更廣泛意義上的再監督。由於歷史原因和某些思維模式,內部審計機構對此壹直諱莫如深,很少嘗試將審計過程和結果公開,導致對被審計對象產生不必要的懷疑,審計過程不協調,審計結論經常被擱置,審計線索無法兌現。要解決這些矛盾,應從保障知情權和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的高度出發,建立完善的審計過程和審計結果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審計機構與審計對象之間的交流和反饋,並以企業政策程序的形式固定下來。通過公開透明的審計運作模式,保證審計對審計主體以外的對象的公平公正,實現真正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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