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帝制在歐洲封建社會,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階級關系的變化,封建帝制先後出現了封建割據帝制(9 ~ 13世紀)、等級制(議會制)帝制(13 ~ 15世紀)和絕對帝制(16 ~ 65438+)。
封建君主政體的早期形式。9世紀末,封建制度已在歐洲占據統治地位,形成不同程度的領主統治。大領主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他們往往以契約為基礎與小領主形成宗藩關系,以對抗國王,獨攬所有權。在這種割據政權中,國王只是壹個國家形式上的君主,實際上是大領主,統治權力僅限於自己的領地;領主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政治、經濟、司法等獨立權力,國王不得幹涉,因此他們的領地成為半獨立國家。雖然國王和大領主的關系是君臣關系,大領主只是服從國王,按照契約履行自己應盡的封建義務,但國王要遵循的原則是,我諸侯的諸侯不是我諸侯。國王與封建領主的主從關系是當時政治制度的核心。隨著王權的加強,中央統治機構也越來越完善。例如,亨利壹世統治時期(1100 ~ 1135),設立了中央行政機關樞密院,設有專司財政的分支機構和執行司法的星庭。從12世紀開始,法國還設立了具有咨詢性質的禦前會議,起到樞密院和最高法院的作用。規定皇家領地內禁止私鬥,皇家領地外實行“國王四十日”的和平制度;領主之間的爭端由國王裁決;實行募兵制是為了訓練國王的常備軍代替騎士服役。在封建帝制下,國王和封建領主之間壹直存在著加強王權、限制王權和削弱王權的鬥爭。因此,政治無政府狀態是歐洲早期封建政治制度的特征之壹。
等級(議會)君主制封建割據君主制和中央集權專制君主制之間的過渡形式。12世紀以來,由於封建城市的復興、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農民反封建鬥爭的加劇,國王在中小封建主和城市市民的支持下,逐步改革制度,實行等級(議會)君主制,設立等級代表機關,由壹定等級選出的代表組成。亨利三世(1216 ~ 1272)在以S.de Montfort為首的大封建領主的支持下,與騎士和市民結成聯盟,於1265年召開會議,成為英國議會的開端。在爭取國家統壹和加強王權的鬥爭中,法國與梵蒂岡發生了尖銳的沖突。國王腓力四世(1285年至1314年在位)於1302年首次召開了由高級騎士、世俗貴族和富裕公民參加的三級會議。它是國王的顧問機關,也是國王與封建貴族和市民上層階級聯盟的形成機關。
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15世紀以後,商品經濟進壹步發展,農民反封建鬥爭日益激烈,市民力量不斷壯大。國王依靠自己掌握的軍隊和稅收,廢除了封建領主的壹切權力,逐漸控制了國家的壹切權力,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政體。國王把他的權力擴展到全國各地,成為壹個國家真正的國王。英國都鐸王朝(1485 ~ 1603)依靠新貴族和資產階級的支持,打擊和削弱大貴族的影響,實行專制統治。亨利七世(1485 ~ 1509在位)建立了樞密院的咨詢機構,稱為國王,實際上起到了行政中心的作用。在國王的直接控制下,樞密院制定法律,掌握最高司法權,主持星庭法庭。唐官員是國王的左膀右臂,壹般從新貴、資產階級中選拔。國會雖然沒有停止活動,但只能按照國王的意誌行事,實際上成了國王的禦用工具。樞密院在地方士紳中選出的治安官,代表國王管理地方縣(省),執行樞密院制定的政策,審理司法案件,逮捕和審判罪犯,鎮壓叛亂和動亂。治安法官是這個地方的實際統治者。法國的君主制始於路易·Xi(1461 ~ 1483)。經歷了三代君主,查理八世、法國的路易十二和弗蘭茨壹世,才最終建立起來。這壹時期,原來的三級會議停止了,國王帶著自己的軍隊隨意征稅,所有重大決策都由國王和少數親信大臣決定。比如紅衣主教A.-J .杜p .黎塞留擔任首相時(1624 ~ 1642),國王壹切都依賴首相,國務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形同虛設,實際權力集中在首相及其部門。中央派總會計師到各省監督地方司法和財政,實際地位高於各省督撫。總會計師由中央任免,官職不能買賣、轉讓、繼承。在擔任總理期間,黎塞留為法國君主制的繁榮奠定了基礎。
12世紀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民力量的壯大,意大利的威尼斯、米蘭、佛羅倫薩、俄羅斯的諾夫哥羅德等少數城市通過武力或贖買擺脫了封建領主的束縛,獲得了自治權,實行了類似古希臘的城邦制度。這些城市* * *和國家享有獨立的行政、司法、財政等權力,可以對外宣戰、媾和,但* * *和國家的權力仍然掌握在貴族選舉出來的封建主手中。比如威尼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議會是最高立法和監督機關,由富人上層選舉產生的480名議員組成;州長是國家元首,終身當選;國家的實權掌握在大議會選出的小議會(參議院)手中。後來選舉大議會成員的權利被最著名的貴族所控制,商人被排除在外;貴族組成的“十人委員會”壟斷壹切權力,成為秘密監督政府、總督和人民的政治機構,具有寡頭獨裁的性質。再比如佛羅倫薩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是長老會,長老會的領袖被稱為正義的旗手。他既是城市的最高行政首長,也是城市自衛隊的指揮官;總督是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
基督教會統治制度基督教會的神學統治制度是歐洲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歐洲封建化的過程中,基督教逐漸成為封建社會的主要支柱,教皇的權力不斷擴大。8世紀中葉,教皇在意大利中部建立了教皇國,也在西歐國家建立了壹套等級制度,與其他國家的行政制度並行。以教皇為中心,形成了中央集權的教會統治體系。教會享有獨立的行政、司法和財政權力,有專門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殘酷迫害異教徒和反對封建勢力的人。教會在12 ~ 13世紀達到頂峰。14世紀以後,隨著市民階級和民族國家的興起,教會勢力遭受了沈重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