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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與古希臘法律差異的原因分析
古希臘的法律觀念和方法以及城邦民主的立法對歐洲各國的公法和司法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隨著新大陸的發現和殖民時代的興起而傳播到世界各地。二戰後,特別是冷戰後,西方先進的法律對世界各國產生了更廣泛、更深刻的影響。
作為人類文明的搖籃之壹,古代中國是儒家文化在東亞和東南亞傳播的源頭,也形成了中華法系。在我看來,所謂“中華法系”,其實就是以道德為主導,以刑罰為補充的儒家法律。在近代以前,它在以中國為中心的亞洲有著深遠的影響,以唐朝的鼎盛時期達到頂峰,但當舊中國開始成為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後,它便走向衰落。
同樣是文明古國,卻有著不同的命運。壹個帝國在歷史上中斷,壹脈相傳至今。壹是其制度和意識形態影響全球,二是試圖改革傳統...我主要想從三個方面來分析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
壹.人類學視角
第二,社會形態的視角
第三,文化思想的歷史特征。
當然,還有很多其他因素影響著兩種法律文化(比如宗教……)。這裏只描述了差異產生的原因的壹個方面,而且每壹個都只是表面的分析。其中,重點主要是第壹點,這是分歧的來源。
自然地理造成的“種族差異”(無意種族歧視)
古代中國是黃河長江開發的農業國家,被稱為“河流文明”,而位於地中海沿岸的古希臘是典型的“海洋文明”國家,工商業發達。或者我們可以說,古希臘文明是在循環中孕育出來的,而中國是“生長”在土地上的文明。
雖然從表面上看,自然力對人類文明的影響在減弱,但這是人類祖先創造文明不可忽視的因素。從無機物到有機物,從單細胞動物到脊椎動物,從類人猿到人類,每個民族的起點都是壹樣的。我們很難說哪個地區的猿更聰明或者智商更高。我們的不同只是身體上的不同。
氣候、緯度、海拔、海陸分布的差異,以及由此產生的飲食結構的差異,使得東西方民族在體型上有很大的差異。古代漢族(今天中國北方的漢族居民大多是與古代北方少數民族中的漢族通婚,或者漢化後的少數民族後裔)是典型的黃種人。根據隆布羅索的“天生罪犯”理論,攻擊性應該相對較小(當然,
這似乎可以解釋為什麽我們的祖先選擇儒家文化作為經典。盡管有著復雜的社會歷史背景,但我認為,世間萬物從無到有,都是壹種無意識的自然選擇,至少在其形成初期,缺乏意誌的幹擾,是壹種傾向於有利有弊的自然本性。和所有生物的進化壹樣,人類會選擇壹種最適合自己的文明形態(在缺乏豐富文明基礎的社會初期,“最適合”應該包括生理因素),比如“儒家”。不可否認,儒家思想也有其功利和殘酷的壹面,但總的來說,形容它最好的詞就是“中庸”和“溫情”。在五千年的歷史中,中國人民大部分時間都在追求壹種穩定(即使是為了統壹),渴望有壹個維持穩定、確保秩序、組織生產、判斷是非的權威...並且願意服從這個權威。再比如老子的“老死不相往來”的思想,應該也是很多中國人氣質的總結,並非無根。
相比較而言,西方民族的血液裏似乎有壹種“走出去”的熱情,這也與歐洲的地理環境有關。國家疆域並不充裕,農耕環境普遍低於東部,這使得他們有條件走出去,有時也不得不走出去。西方民族在“走出去”的過程中產生了相應的世界觀價值觀,以古希臘的雅典為代表,那裏工商業發達,財富壹半由生產創造,壹半由交換創造。“交換”不僅增加了雅典人的財富,而且奠定了雅典人“公平”、“互惠”、“自由”的思想財富基礎。
有人會認為中國也有很長的海岸線,但從古人的角度來看,並不是前進的方向。沿海地區離中原的良田並沒有千裏之遙,甚至曾經是驅逐和分配之地。自然不會有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特區之類的行政區劃。
雖然古希臘人“走出去”的領域可能沒有中國的壹半大,但重要的是,城邦之間的交流是壹種“國與國的對話”。中國古代有過這樣壹個外交頻繁的時期——春秋戰國,有過思想史上唯壹的壹次大解放,但唯壹遺憾的是,我們是為了“兵”而與希臘的交往包括了“商”。所以中國古代唯壹壹次強調“法”的時候,重點放在了“刑”上,局面從此無法扭轉;古希臘成為現代民法的源頭。
奴隸制的作用
許多學者認為:“古希臘是許多人文思想的發源地,是公認的科學之源,是西方知識傳統的發源地。法律極其薄弱。幾乎沒有產生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也沒有產生專門研究法律的法理學著作。即使在古希臘文字中,也很難找到與法理學和法律相對應的詞語。”同時,中國古代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法學研究接近於零。
兩個國家都是沒有法學家的國家。古希臘為什麽能成為現代法律思想的源頭?
我們要註意的壹點——古希臘的奴隸制。雖然封建社會在形式上高於奴隸社會,但在中國這樣的小農經濟社會,誰不是土地的奴隸呢?整個社會沒有真正的奴隸,也沒有真正的自由人。如果說“思考”是壹種幸福的話,中國很少有人體驗過。
“哲學”壹詞在古希臘語中包含“智慧”和“愛”的含義。
智慧需要通過思考來承載。古希臘的文化更多的是對生命、宇宙、自然、社會的思考。即使在天文學、醫學、數學等科學研究中,古希臘人也充分體現了對“思考”的偏愛。在古希臘的文化世界中,“追求真理”是壹個不變的主題,這是壹種為了科學而科學的精神。
另外,什麽是“愛”?對“理性”、“正義”、“善”的討論,使古希臘人更加關註個人權利、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國家與公民的關系。
從這種愛與智慧的哲學思考中誕生的民族,自然會崇尚平等,其政治制度自然會把民主視為壹種本質,而“法”作為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工具,也會體現出與東方完全不同的標準。
古希臘對法律的貢獻是超越具體層面和抽象意義上的成就。它的存在價值就像在法學領域得到了聖經,不是技術性、實用性的工具性成果,而是法的精神的體現。
當中國的農民還在做著背對黃土的土地奴隸,當當權的地主階級絞盡腦汁維護這種“奴隸關系”的時候,古希臘的自由人每天都能體會到這種“為思考而思考”的快樂。
文化方向的穩定性
“穩定”和“走出去”並不互為優勢。它們都是適應當時社會生產力的上層建築,但對“恒常”的過度追求並沒有成為後世的主流,追求“中庸”的地民受到了打擊。
思考和不思考是沒有區別的。如果海洋冰封,世界封閉,那麽“無知”也是壹種幸福。
包括法律文化在內的不同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壹定區域壹定時期內優勝劣汰的結果。在原有的社會格局被打破之前,保持了其可行性和穩定性,發展軌跡基本完整,沒有偏離。
中國古代法律從壹開始就與權力有關而與權利無關,不分公法與私法;是以“義務”為基礎的社會文化,而不是古希臘的權力“本位”;它是壹個自上而下的宗法社會,是壹個“家天下”的國家——人民把自己的權利讓渡給國家,形成了“君為天下之父”的倫理權力,這種權力至高無上,不容置疑,甚至被神化為脫離了原有權利的權力形態。法律對每個人的要求,首先是對社會(家庭、國家)的各種絕對義務。這種要求、禁忌,以及不賦予或少賦予其權利的做法,雖然狹隘性排除了作為中國封建法律典範的法律(如唐律十二章)的民事功能,但其特點是法律條文以刑事為主,民事法律行為和道德行為也是刑事化的。它通過國家和刑罰處理民事案件,調整民事關系,達到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穩定的效果。
當壹個地區的社會還在發展,社會矛盾沒有激化的時候,它是很難脫離歷史的。即使出現危機,民眾也很難馬上接受壹種“先進”的文化。當初選擇的文化方向,會引導人們不斷前行,做出自己的調整並鞏固深化,結果可能是適應時代的發展,也可能成為未來的壁壘。
古希臘的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它的形成並沒有預料到幾千年後的成就,只是適應了社會發展。
總之,既然上帝把人類安排在地球的不同角落,就註定了人類不同的道路。
令人欣慰的是,我們還在發展,仍然有選擇的權利,我們可以因為時代的發展而更科學地預測未來,做出正確的長遠選擇;同時也要看到,我們的視線永遠達不到整個未來,所以還是要根據現實做出最合適的選擇,就像我們的古人壹樣。
註:見參考書目。
1.犯罪心理學魏建新南開大學出版社&;王學林
②《科技文化的起源與發展》李建山,南開大學出版社
③《外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
④中西方法律——公法與私法的差異探討張光輝·朱孝遠。
⑤.古希臘哲學與法律蔣
6.以及其他在線資料和圖書館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