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日程安排
法院立案後,立案庭會根據案件類型將案件分配給具體的業務庭,業務庭再根據順序分配給具體的執法法官。最先拿到案子的是法官的書記員,書記員會根據法官的日程安排確定開庭時間。壹般這個時間是立案後壹個月左右,看每個法院和每個法官的業務情況。
第二,交付
有些法官在收案時會向被告和第三人(如果有)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但大部分法官壹般是在確定開庭時間後再向當事人送達傳票和上述材料。送貨方式多為EMS。如果能聯系到被告,也會讓被告主動來法院領取。極少數情況下,法官會直接送上門。如果聯系不到人,無法送達,只能公告送達。除了幾百的公告費,公告會延遲3個月左右。因此,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訂立司法地址服務條款。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依據該條款進行郵件的發送,即使郵件因各種原因被退回,也視為送達。
第三,開庭
(1)人員
根據合議庭成員人數,法官將分為終身制和合議制。在終身職位制度中,壹名法官將坐在法官的座位上,壹名書記員將坐在書記員的座位上。合議庭中,法官席上坐著三個人,審判長在中間,普通人民陪審員在兩邊。案件再復雜,法官和書記員還是壹個。人民陪審員壹般是在自己的行業內有壹定知名度和貢獻的老年人。法律專業人士很少,更多的是評論事實,但壹般不會影響案件的發展。法官就是法官。審判長是這個案件的負責人,比法官高壹級。合議庭有全體法官的,審判長只能是庭長或者副庭長。書記員負責開庭時打字,記錄各方的話。
(2)審判
審判準備階段
1,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宣讀完畢,全體起立,邀請法官或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2.進入法庭後,法官讓大家坐下,然後敲小錘宣布開庭;3.法官核對雙方身份信息;4.法院宣布了本案法官和書記員的組成,告知了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5、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員或書記員回避;6.問有沒有證人,證人不能出席;7.詢問雙方是否收到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文件。這些固定流程完成後,將正式進入審理案件階段。有些法院可能會簡化甚至跳過上述流程,直接開始正式審理。
正式審判階段
1.原告閱讀起訴狀時,只需闡明訴訟請求,然後簡要陳述事實和理由即可。如果事實和理由與起訴狀壹致,就沒有必要再看壹遍。2.被告對原告的陳述做出回應。在這個階段,辯護更多的是壹種整體的、重要的反駁。除非特別重要,壹般不適合在這裏過多贅述。
3.雙方提供證據進行質證。順序是原告先舉證,被告和第三人(如有)質證,被告舉證,原告和第三人(如有)質證,第三人舉證,原告和被告質證。證據壹般需要原件,可以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也可以。證據的目的圍繞著自己的觀點。質證壹般是針對證據是否真實、相關、合法,能否達到證明目的。舉證和質證環節可能是整個庭審乃至整個案件最重要的階段。壹般來說,很多法官在完成舉證和質證後,會有壹個大致的心理判斷。所以有句話叫打官司就是為了爭證據。這句話不完全準確,但確實體現了證據的重要性。雖然法律規定民事審判是主導證據規則,即雙方都有義務證明自己的積極觀點,誰的證據更優誰就采納,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法官越來越重視證據的閉環,即證據所反映的內容能夠形成完整合理的事實過程,雖然達不到合理懷疑的程度,但也不能違背正常的事實邏輯。
4.事實調查。根據證據,法官向當事人詢問了壹些案件的關鍵問題。
5.辯論。圍繞事實和法律。特別是在有爭議的案件中,辯論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此外,在司法實踐中,特別註重案件辯論,我院或上級法院對同類型案件的判決思路和結果會極大地影響案件的判決。
6、最後聲明。結束語。
整個庭審最重要的是證據的出示和雙方的陳述。復雜的案件可以通過視覺圖標或其他方式更清晰地呈現案件事實。庭審結束後,也可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發送補充意見。壹個案件可以多次審理,也可以只審理壹次,取決於案件的復雜程序。
(3)判斷
15天上訴。上訴期過後,無人上訴,判決生效。
壹般壹個壹審案件50萬元以下,屬於簡易程序,從立案開始,3個月審理完畢。普通程序更復雜,金額更大,找不到人來公布。6個月後審理完畢,也是從案件開始。公告期不計入試用期。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