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民兵政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和《民兵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民兵是中國* * *生產黨領導的不間斷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第三條民兵政治工作是黨在民兵中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是民兵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黨對民兵的絕對領導和民兵職能使命的根本保證。
第四條民兵政治工作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胡錦濤關於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論述,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和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以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為中心。發揚聽黨指揮、為人民服務、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保證黨對民兵的絕對領導,保證民兵建設的正確方向,保證民兵戰鬥力的提高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民兵政治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堅持黨管軍隊的根本原則和制度;堅持民兵的性質和宗旨;堅持用科學理論武裝民兵,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培育民兵;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民兵各項建設的首位;堅持圍繞民兵擔負的任務開展工作;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民兵全面發展;堅持學習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經驗;堅持繼承優良傳統和創新發展的統壹。
第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全國的民兵政治工作。
軍區政治部主管本地區的民兵政治工作,軍兵種政治部負責相關的民兵政治工作。
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警備區,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會同同級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的民兵政治工作。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的黨組織和人民武裝部(以下簡稱基層人武部),根據當地上級黨委、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武裝部的指示和要求,領導本地區、本單位的民兵政治工作。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政治工作,由所在地區的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和基層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和其他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任務,做好民兵政治工作。
第八條民兵政治工作經費,列入民兵事業保障。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在民兵政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和上級的指示、要求;
(二)執行黨委、人民武裝委員會會議、黨的武裝工作述職制度,研究解決民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省軍區系統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有關部門配合省軍區系統同級做好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平時執行任務和參戰的政治工作;
(五)組織和指導有關部門會同省同級軍事系統做好基層人民武裝幹部的選拔、配備、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場所和設施建設。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參照前款規定履行民兵政治工作職責。
第十條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黨委第壹書記在民兵政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和上級的指示、要求;
(二)組織實施黨委討論建軍、人民武裝委員會定期會議、黨的武裝工作述職等黨的武裝制度;
(三)協調解決民兵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領導民兵動員和征兵中的政治工作;
(五)根據需要出席和主持本級黨委會議。
鄉鎮黨委書記、街道黨工委書記、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在民兵政治工作中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壹條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和縣人民武裝部在民兵政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和上級的指示、要求;
(二)會同同級地方有關部門承擔同級黨管武裝工作,指導和督促下級落實黨管武裝制度;
(三)制定本級民兵政治工作計劃和有關制度規定;
(四)會同同級地方有關部門組織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指導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五)組織領導民兵整頓、軍事訓練、平時任務和參戰前的政治工作;
(六)組織動員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七)會同同級軍事有關部門組織和指導基層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隊伍建設;
(八)會同當地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爭創民兵工作先進單位和爭當民兵工作先進個人活動;
(九)協調同級地方有關部門加強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場所和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基層人民武裝部在民兵政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上級對民兵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組織實施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實施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場所和設施建設任務;
(三)做好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平時任務和參戰的政治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調整民兵幹部,做好民兵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協調落實民兵參加軍事訓練、平時執行任務和參戰的有關待遇和優惠政策規定;
(六)組織開展爭創民兵工作先進單位和爭創民兵工作先進個人活動。
第十三條民兵團、營、連(含相當級別的單位,下同)的政治委員、政治指導員、政治指導員,在民兵政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教育和領導民兵執行上級的命令、指示和要求;
(二)組織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搞好教育場所和設施建設;
(三)組織和指導民兵經常性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民兵積極參加軍事訓練,堅決完成各項任務;
(五)組織動員民兵立足崗位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六)提出民兵幹部和骨幹的調整建議,做好民兵幹部和骨幹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協調落實民兵參加軍事訓練、平時執行任務和參戰的有關待遇和優惠政策規定;
(八)組織開展個人爭創民兵工作先進單位和爭當民兵工作先進的活動。
第三章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和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部署,緊密結合民兵擔負的任務和思想實際,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做好民兵的理論武裝和思想引導工作,不斷增強民兵的政治堅定性、思想道德純潔性和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
第十五條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包括:
(壹)黨的基本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教育,主要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黨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
(二)人民戰爭思想和民兵光榮傳統教育,主要是學習人民戰爭思想,民兵光榮歷史,民兵的性質、地位和作用,黨管武裝的根本原則和制度;
(3)職能使命和戰備教育,主要是了解國家安全形勢,學習新世紀新階段軍隊的歷史使命,明確民兵的任務和職責;
(4)戰鬥精神教育,主要是學習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學習英雄模範人物的事跡,培養勇敢頑強的戰鬥作風;
(五)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主要是學習公民和軍人的道德規範,樹立良好的道德風氣;
(六)履行國防義務教育,主要是學習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熟悉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法律法規,增強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觀念。
第十六條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屬於政治理論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等國民教育的內容,由地方黨委統壹部署和組織實施;屬於人民戰爭思想、民兵光榮傳統和職能使命、形勢戰備、戰鬥精神、國防義務等內容的教育。,由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根據上級指示和要求統壹部署,縣人武部、基層人武部、民兵組織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組織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應當以民兵幹部和民兵骨幹為重點,做好教育的內容、時間、人員和效果。民兵集中軍事訓練期間,思想政治教育時間不少於訓練總時間的10%。
民兵幹部和骨幹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在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和平時任務時進行,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16課時。
普通民兵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結合民兵組織整頓、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全民國防教育進行。
第十八條組織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課堂教育灌輸、隨機教育引導、報刊函授、先進典型示範、文化環境熏陶、儀式慶典激勵、心理教育引導等方法。,充分發揮報刊、廣播、影視和互聯網的作用,增強教育效果。
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應當了解和掌握民兵的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與流動民兵保持聯系,做好後續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對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考核。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要會同當地有關部門,適時對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況進行檢查。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檢查考核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制定。
第二十條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基礎教材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寫印制,輔助教材由軍區、軍兵種、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根據需要編寫印制。
軍隊有關政治機關要辦好民兵刊物;民兵連、營所在的村、社區、企事業單位要建設“青年民兵之家”等民兵學習和活動場所,為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章組織整頓中的政治工作
第二十壹條地方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和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加強民兵組織整頓中的政治工作,按照民兵組織年度整頓的任務和要求,開展思想組織工作,確保民兵組織健全、組織合理、隊伍純潔、幹部齊全、制度完善。
第二十二條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政治部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廣泛宣傳國家國防、兵役和民兵法律法規,開展國防教育,動員適齡公民依法加入民兵組織。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武裝部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會同公安機關和民兵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參照應征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對編入民兵組織和民兵隊伍的公民進行政治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編入民兵組織或不繼續留隊。
第二十四條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做好民兵幹部的調整配備工作。
營級以下民兵幹部由村、社區、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提名,上級黨委批準,由基層或者縣級人民武裝部按照規定的權限任免;團級民兵幹部由省軍區征得省軍區或者軍分區同級地方黨委的同意任免。
村、社區建立的普通民兵組織的軍官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政治軍官為村、社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普通民兵組織,軍事主官由基層人民武裝幹部或者中國* * *生產黨正式黨員行政主官擔任,政治主官由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擔任。
骨幹民兵組織的軍事科長由民兵組織所在鄉鎮、街道的基層人民武裝幹部兼任,或者由中國* * *生產黨正式黨員的行政負責人兼任,政治科長由民兵組織所在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兼任;根據需要,軍政主官可以由省軍區系統的現役軍官兼任。
第二十五條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應當做好入、出民兵的思想工作,對民兵進行性質、宗旨、光榮傳統和使命教育,組織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增強榮譽感和責任感;對離隊的民兵,民兵連、營要舉行歡送會,教育他們珍惜榮譽,繼續關心和支持民兵建設。
第二十六條民兵連、營應當組織新民兵宣誓。民兵誓詞是:我是中國民兵,我宣誓:我將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積極參加國家建設,忠實履行國防義務,遵守法規,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努力學習,刻苦訓練,隨時響應國家命令,參軍參戰,支援前線,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堅決完成任務,絕不背叛祖國。
民兵連、營應當組織新加入的民兵學習唱《中國民兵之歌》。
第二十七條縣人民武裝部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指導民兵組織在組織整頓中完善民兵政治工作的各項制度,推進民兵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
第五章平時軍事訓練和政治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政治部、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應當做好民兵軍事訓練和平時任務的政治工作,激發民兵訓練熱情和高昂鬥誌,鞏固和提高民兵戰鬥力,保證軍事訓練和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十九條在民兵軍事訓練中,應當做好以下政治工作:
(壹)了解參加訓練的民兵的思想狀況,分析研究民兵軍事訓練中可能出現的思想問題並采取相應措施;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學準備,師資培訓;
(三)開展形勢準備教育,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教育;
(4)教育引導民兵從難到難進行訓練,培養戰鬥精神和戰鬥作風;
(五)開展民兵互教互學、評教互學和競賽活動;
(6)教育鼓勵黨員和民兵幹部在軍事訓練中發揮模範作用;
(7)(略);
(八)開展戰前和戰時政治工作研究演練,制定和完善政治工作計劃;
(九)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參戰民兵的待遇;
(十)會同有關部門總結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評選和表彰先進,做好獎勵、處罰等工作。
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根據民兵年度軍事訓練計劃,制定並下達民兵軍事訓練政治工作指令。縣人民武裝部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根據上級指示,認真組織實施民兵軍事訓練中的政治工作。
第三十條在平時執行民兵任務時,應做好以下政治工作:
(a)有針對性的思想動員;
(二)教育民兵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指示和要求,嚴格遵守紀律;
(3)做好宣傳鼓動工作,做好隨機教育;
(四)組織開展創造模式立功活動;
(五)教育黨員和民兵幹部發揮模範作用,帶領民兵完成各項任務;
(六)做好保密工作;
(七)做好心理服務和法律服務;
(八)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民兵待遇,做好撫恤優待工作,幫助民兵解決家庭實際困難;
(九)總結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審批,評比和表彰先進,做好獎懲工作。
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政治部門、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應當做好民兵平時執行戰備勤務、搶險救災、反恐維穩等任務的政治工作;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壹條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應當做好以下政治工作:
(壹)教育引導民兵發揚勞武結合的優良傳統,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二)組織動員城市民兵立足崗位建功立業;
(三)組織動員農村民兵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帶頭創業致富、扶貧濟困;
(四)組織動員民兵參與當地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
(五)教育引導民兵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學習和運用科學技術,帶頭參加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六)組織動員民兵參加創建平安活動,協助政法機關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要加強對組織動員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指導,縣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要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特點,組織動員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民兵集中軍事訓練或者組織執行任務超過壹個月的,應當設立臨時黨委和臨時黨支部。黨員中有3人以上的正式民兵哨所,並設立臨時黨支部。臨時民兵黨組織的組成、職權、隸屬關系和產生辦法,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黨委按照規定權限決定,報當地同級黨委備案。臨時民兵黨組織對其人員和工作實行集中統壹領導,組織領導民兵完成各項任務。
民兵組織需要設立臨時團支部的,由縣人民武裝部黨委確定民兵臨時團支部的設立、組成、職權、隸屬關系和產生辦法,並將民兵臨時團支部的設立情況及時通知當地黨委和同級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