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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和經濟法是什麽關系?

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調整市場交易和經濟運行互補互動的重要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良性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兩個法律部門的完善和協調發展成為同壹立足點,兩者有許多相同點和不同點。充分認識它們的異同,對於完善我國經濟發展體制,促進市場經濟穩定高效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協調自身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經濟關系,不調整個人關系。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經濟法以國家與市場主體在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突出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為自己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之壹。它屬於國家本位的公法,體現了公法的原則。民商法雖有公法現象,但其基本屬性是私法,體現了私法原則。

2、主體和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民、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民商法主體平等,不存在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並不要求平等。

3.不同的調整方法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模式相應地采取了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自己的意誌設定,不受國家的過多幹預。商法的主體是商事實踐,但在現代社會,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壹些公法因素也滲入其中。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多。

經濟法是壹部兼顧公私利益的法律,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此,其調整方式既有意誌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的因素。正如壹些學者所言,基於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表現出與傳統法截然不同的機制功能。“總結起來:全面、系統、綜合;具體來說:經濟法由外向內全面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運用各種手段全面調整經濟關系。”

4.不同的內容

經濟法主要設計了國民經濟運行中有關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維護秩序、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的條款。法律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產業法、預算法、金融法、證券法、社會保障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法律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5.不同的價值取向

經濟法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著眼於社會整體利益,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和沖突,實現利益平衡,促進社會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基礎,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眼於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得到最大化。

6.不同的基本功能

不同的保護利益必然導致不同的法律本質功能。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要求平等自由,要求交換者按照自己的意誌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法、私法、“人人生而平等”和權利法。它在當事人平等的平面上保護商品關系,主要功能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商法的本質功能與此基本相同。

經濟法著眼於保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解決民商法和行政法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其實質是國家管理經濟,平衡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律。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發揮著機制效用功能,即從更高的層面全面、整體、綜合地調整經濟關系。它通過引導、促進、保障和制約,對經濟活動進行預測、激勵和約束、統籌協調和個別調控。可以說,在現代社會,如果沒有經濟法,整個經濟秩序將重復本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經歷的“磨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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