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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被拐賣的婦女後來怎麽樣了?

從民國時期男子拐賣婦女的動機來看,除了極少數被拐者是出於善意,希望幫助婦女脫離苦海,或者男女因通奸而私自出逃,這也是嚴將這兩項罪名歸結為“經濟犯罪”的原因。對於被誘奸的婦女來說,大部分是“被賣為妓女、婢女或被賣到戲班學戲,還有的則是嫁人賣給別人當老婆。”筆者將壹些史料簡述如下:

被賣為妓女是這些婦女最常見的結局。北洋官報記載了這樣壹個案例:

許多被販賣的婦女被賣到東北。顏對此作了詳細闡述:“這些被拐賣的婦女大多被送到東北賣淫。那是因為東北有廣闊的市場,成千上萬的人從山東、河南、河北等地趕來。大部分是男的,未婚的單身漢。所以對女人的要求高,娶妻成本高,所以這些外地人只好用原始的方式發泄性欲,采取最經濟的方式。因為對女性的需求很高,被拐者認為在東北做這樣的事情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

在1933中,山東省政府還專門發布命令:

可見當時山東萊蕪賣好人賣淫的現象比較嚴重。

《婦女評論》上有這樣壹篇文章,節選如下:

這個新聞,大致來說:

13歲的蘇小三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理想,被家人誘騙到妓院,希望“押她為妓”。幸運的是,我終於走出了火坑。但這段話中讓人在意的是“這種新聞壹直被忽略,因為大家都覺得這種事情在上海很普遍”這句話。這說明,首先,針對女性的拐賣案件在當時確實非常普遍;其次,被拐賣後被賣入妓院的婦女也不在少數,以至於連13歲的女孩對群眾來說都很正常。

除了最常見的被賣為妓女,許多婦女還被賣為婢女、妻子和小妾。當時其實壹些名人、政客也是通過這種手段收買婢女的。《海濤》雜誌曾記載過孫將軍買侍女的故事,講述了孫派部下到蘇錫常等地,在妻子之外為他買侍女的故事。雖然小報上的故事沒有真假,但是名人買婢女的現象肯定是存在的。

而被賣為妾在當時也很普遍。《女性評論》雜誌上有這樣壹篇小文章:

對於這些被拐賣的女性來說,離開原來的環境並沒有像她們所期待的那樣離開苦難,而是陷入了更深的悲劇。如果被迫失去童貞,有些人甚至會死去。1913年,徐家匯發生了幾起已婚婦女被拐賣強奸案,當時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同樣是在1913年,在鄭海和他的母親鄭占士殺害李君兒的案件中,他們因為害怕綁架李君兒後案件敗露,所以將李君兒殺害。

從上面可以看出,被拐賣的婦女,不管她們有沒有改變生活狀態的主觀意願,最後的結局都是非常悲慘的。當然,也有少數女性成功脫離苦海。比如合肥兩個15歲的女孩在上學路上被花賊打暈拐走,卻靠自己的智慧在南京活了下來。但在當時,由於強調女性的貞操和男權的主導,即使逃亡者確實受到了嚴厲的懲罰,受害的女性也會覺得難以做人。而且就我看到的材料來看,大多數情況下,女人都會掉進狼窩。

《後漢書》中有壹則漢代拐賣婦女的案例。有壹個叫黃裳的人,年輕時是個小官吏。他的妻子回娘家探親,途中被土匪搶劫。她被賣到四川,成了別人的老婆。過了許多年,她有了孩子,黃昌觀發跡,升到了蜀郡太守。有壹次,她的兒子犯了法,作為母親受到了懲罰。太守黃裳與此女交流。她覺得自己沒有四川口音,怕出軌。女人馬上回答說,我原籍是惠濟余姚,黃昌的老婆是因為親戚被搶才被賣到這裏的。黃昌嚇了壹跳,問:妳怎麽辨認黃昌?她說黃裳左腳有顆痣,經常說以後可以做2000石的大官,所以經常說以後可以做大官。

在古代,拐賣婦女的目的壹般是為了把人賣作妻子、奴隸、妓院等目的。這裏的其他用途就有點嚇人了,比如吃飯,隨墓陪葬,煉丹,祭祀等。拐賣的方式壹般有拐騙、誘拐、毒品、暴力等。被拐地區集中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貧困和受災地區,尤其是拐賣人口猖獗的四川和貴州。在某些荒年,甚至出現大規模的搶人行為,如暴力搶劫、殺害夫妻、殺害父母、捆綁子女等。被拐人員首先通過毆打、拘禁、強行殺害等手段進行控制。手段可怕,令人發指。

拐賣人口的罪犯被稱為“人販子”,歷代法律都有嚴懲。抓到的都是死,只是死法不壹樣。按照漢朝二年的法律,人販子是直接處罰的,也就是說處以絞刑,而唐朝的法律也是處以絞刑,家人被流放。有壹個問題需要區分。雖然古代禁止販賣,但允許人們買賣,允許人們自願買賣。還有政府的印章,叫做“賣賣”,而法律通過各種方式打擊“掠奪賣”。

北宋時期,破獲了壹起拐賣人口大案。宋真宗時期,廣東詹洲刑獄在清點從湘鄂情遷入嶺南的人口時,發現許多人的來源與記載不符。經多方查證,破獲了壹起特大跨省搶劫販賣情侶案。期間販賣了大量人口,最後解救了2600多名男女,轟動壹時。講壹個民國的場景。在魯豫邊境的集市上,經常有年輕女子,只穿著內褲和背心,身上掛著牌子。他們或蹲或蹲,臉上只有恐懼和屈辱。他們被拿著鞭子和棍子的魁梧男子包圍著。對了,這些女人都是明碼標價的商品。人販子在大聲叫囂,黃花閨女要來買回去當老婆。人群立刻圍了上來,指指點點,表情邪惡,像狼壹樣盯著他們,仿佛要開始壹場史詩般的鬥爭。

拐賣婦女在中國歷史上壹直存在,但在清末民國時期達到頂峰。當時到處都是拐賣婦女,這些婦女往往不敢出門。以下評論列舉了幾名女性被拐賣後的生活。

壹:最糟糕的是被賣到國外。從英國打開中國大門開始,中國長期被西方列強瓜分,他們不斷在中國謀取利益。其中《豬花》就是這壹時期的產物,壹直延續到民國時期。豬花指的是被拐賣的婦女。壹開始列強只是簡單的販賣小豬,也就是男人,讓這些廉價的勞動力為自己的國家服務。

而這些被販賣到海外的小豬,往往無法忍受如此非人的待遇,於是紛紛出逃。外國列強為了留住它們,想了壹個辦法,把中國的女人賣過來和小豬壹起生活,本來只是為了給他們的國家提供免費的勞動力。

到了民國時期,沒想到這種做法讓海外資本家看到了另壹個暴利,就是把這些女人賣到國外充當妓女。當時,嬌小可愛的中國女性在國外受到追捧。這些被賣到國外的婦女的結局是可想而知的。面對外國人的虐待,他們沒有自殺的機會。

清末到民國時期,據說英國人在廣州買女人,壹個女人40大洋。很多中國人以此為謀生手段,成為他們的奴才,為他們提供了更多的女人。

英國人賣給美國可以得到65,438+0,000美元。據說當時在美國的中國女性有幾千人,95%最後淪為妓女,受盡屈辱和折磨,最後自殺。

這可能是女性被拐賣後最糟糕的經歷。

二:被賣到工廠當苦力。民國時期,很多工廠都需要勞動力。此時,販賣人口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的做法。他們把賣男生叫做“搬石頭”,把賣女生叫做“摘桑葉”。

主要是從農村來騙這些女人,說到了大城市,什麽都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也可以享受幸福。最後大部分賣給工廠,工廠給人販子。稍微有魅力的就賣給妓院,讓這些小腳女給那些上流社會的人跳那些所謂的小腳舞。她們舞跳得不好,就會被鞭打,很多人販子就會獲得暴利。

而這些女人只能不停地工作,稍有疏忽就會挨打。

三:做別人的小妾除了以上幾點,這些女人還被賣到壹些偏遠地區,成為別人的妻子。他們壹天都不能出門,也逃不掉。運氣好的自然成了有錢人的小妾,運氣不好的被賣給窮人,但也是挨打受辱。這些女人壹輩子只能做被繩子綁著的妻子,成為她們釋放欲望和繁衍後代的工具。

無論哪個朝代,被拐賣的婦女都很少有好下場。有的被拐賣到深山老林當老婆,有的被拐賣到妓院當妓女。

在民國那個特殊時期,當時的人口簡直就是壹個活的海洋,軍閥混戰,社會動蕩。人販子為了牟取暴利,不擇手段地綁架、販賣兒童、婦女和青壯年。

那個年代的兒童和婦女毫無人權可言,壹旦遭遇饑荒,就成了商品。被販賣的婦女可能最終成為壹個家庭的奴隸,也可能最終成為妓院的妓女,甚至失去生命。然而,民國政府軟弱無力,不願意也無力打擊這種犯罪。直到新中國成立才把拐賣人口定義為違法犯罪!

註:圖片來自網絡。壹種是勒索他們家的錢,成功了就放女人回去。女人可以再婚。但是過夜的話,再婚的話名聲會不好。但是妳還是可以結婚的。

壹種是賣女人,壹般是做妓女,有的是做童養媳或者小老婆傳宗接代。

做妓女基本沒什麽前途。當賣淫還不夠的時候,妳可能會離開妓院去為其他年輕妓女服務,或者乞丐可能會流落街頭。在那天之前會有更多的人死去。

做童養媳年紀小,記不清東西。她經常在婆家做生育機器和各種工作。如果遇到家境殷實的,再生壹個兒子,兒子就有點出息了,可能會死。他們大多被繁重的體力勞動或年幼孩子的後遺癥,或家庭暴力所折磨,英年早逝。

傳宗接代的就更可憐了。她生不生孩子都無所謂。攪拌好就是奶媽的角色。更多的也是轉賣幾次,更悲劇。

壹種是賣掉它從事重體力勞動。可能累壞了。

在任何時代,被拐賣的人都不會有好下場!

被拐賣的婦女大多被賣到外地。賣家故意不在本地賣。第壹,因為女性了解當地,容易跑路。第二,因為很容易找到商家,政府也很容易破案。如果賣到外地,即使政府發現當地婦女被拐賣,也很難在其他地方介入破案。當時行政效率極低,兩地警方在此類案件中幾乎無法實現有效合作。

甚至還有壹些商人把被拐賣的婦女賣到其他軍閥控制的地盤,這類案件就更難破了。這也是這種黑色產業大行其道的關鍵原因,連有誌於改革的政客都力不從心。而生活在外地的女性沒有朋友,即使在亂世生存下來,也是相當孤獨和艱難的。

當時很多城市都有大量的妓女,大部分是外地拐賣來的,是人販子的重要買家。當這些被賣的女人進入妓院時,她們就失去了人身自由,不得不被迫為男人服務。賺的錢大部分不屬於自己,屬於妓院,屬於當時社會最受剝削的群體。被拐進妓院的女性,最終大多病死,畢竟當時不講究衛生。

還有的會被買去當老婆,往往是深山老林難尋妻的男人。他們來到黑市購買婦女來完成繁衍後代的任務。婦女被賣到農村後,基本上要和買主生活壹輩子,很難逃出村子,再見到家人。如果不聽,甚至可能被村民處以私刑,可以說是相當殘忍。

運氣好的會被賣給權貴做小妾。但前提是長得相當漂亮,這樣人販子才會推薦給上層。但是,如果妳進入這個家庭,妳的地位不會太高。畢竟妳的身份只是壹個妃子。但總比那些落魄江湖的女人強,起碼有吃有穿。但顯然這不是什麽好下場,還處於不受限制剝削的地位。

直到新中國成立後,拐賣婦女問題才逐步得到解決。大量被拐賣的婦女被查出並送回家鄉,壹些陷入妓院的婦女也在政府的幫助下恢復了合法職業。這時候的社會面貌比民國時期好多了。

花鄉的小豬和豬。人口交易是奴隸社會的產物。隨著工業文明塑造法治社會精神,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成為西方列強的標準。但世界的發展並不完全均衡,不發達地區就成了法外之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也是如此。其中上海是典型代表,中外雜居產生了雜居的宗教。上海三巨頭的故事婦孺皆知。他們最重要的三項業務是妓院、賭場和鴉片。其中,妓院的妓女除了壹些貧困家庭主動賣女兒外,其余均來自人口販賣,以節省成本。

大航海時代,傳統的內陸貿易城市變成了鬼城,鬼城效應讓很多商業家族破產,淪為窮人。窮人聚集在壹起形成貧民窟,以黃浦江為界,半邊天為地獄。美國人為開發西部地區規劃了西部鐵路。這條鐵路的全程需要大量人力。由於美國已經禁止了奴隸貿易,美國華人買辦另辟蹊徑,在內地銷售小豬和豬花。小豬被分流到南洋或美國鐵路站點的種植園,豬花成了小豬發泄欲望的工具。對西方來說,東方是欲望之都,曾經去過中國的國家變成了罪惡之國。沒有絲綢、瓷器和香料,故事只是百年孤獨的紅與黑。

那麽,民國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來應對人口販賣,取得了哪些效果?這個積貧積弱的國家真的壹夜之間失去了千年禮儀文明嗎?

《中華民國刑法》(1928)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引誘或者輕微引誘不滿二十周歲的男女離開享有親權的人、監護人或者保護人的,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引誘他人實施淫穢行為或者奸淫幼女的,處6萬5千4百38+0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6萬5千4百38+0萬元罰金。被誘騙出中華民國國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修訂的《中華民國刑法》從65438條到0935條增加了對“輕微引誘”罪的處罰。該法第241條規定:“輕微引誘不滿20周歲的男女離開家庭或者其他有監護關系的人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引誘其實施淫穢行為或者奸淫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前二條所稱被誘出中華民國國境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見,當時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罰只有無期徒刑,而只要不將被害人運送出境,人販子面臨的最高刑罰也只有10的有期徒刑和1000的罰金。

發起成立中國婦女兒童救助會的徐乾麟對《民國刑法》處罰過輕表示強烈憤慨:“拐賣案件如此之多,法律和習俗在其中的影響都很大。如果國家比強盜更殘忍地綁架土匪,斬首其子女,留其骨肉,那麽壹旦事實被揭露,就會被處死,殺之既冷,又敢。”可見,主張人販子死刑的想法,並不是首創。非政府組織是民國時期壹支重要的“綁架”力量。除了政府之外,民間組織也是民國時期重要的“綁架”力量。

1931年,中華慈幼會發布公告,鼓勵民眾協助“打拐”:洪水是壹場疆域遼闊的災難,數萬災民在上海避難,扶老攜幼,無知而暴利的漢奸,趁機買下難民的孩子,賣為婢女和嬪妃。我們的宗旨是保護兒童權利,尋求兒童幸福。我們深怕沒有報災的孩子被土匪騙賣,墮入地獄。它被廣泛宣傳,以便同情者可以提供信息進行調查,我們將密切訪問船只的碼頭和火車站。如有可疑行為,我們會嚴厲盤問。如果有證據,我們會送到法院審理。根據人們的報告,這個協會與偵探合作逮捕了幾名綁匪,並將他們送交法院徹查。希望得到同情,遇到拐賣兒童的人,到博物館路20號向本協會舉報,本協會將徹查。如有必要,將為舉報人保密。此外,“群眾舉報”也是解救被拐兒童的壹種方式。

1937,風格月刊報道,迪海區元嶺村12歲男孩於明瑞被親戚拐賣到虎山村,後被帶到外地販賣。幸運的是,村民在拐賣途中發現並及時向隊長報告,才使得人販子落網,孩子獲救。前後花的時間才幾天,錢也才18元。盡管如此,在被拐兒童中,仍有大量受害者未被解救。自力更生走出困境更像是奇跡。

1947“湖西”發表了壹篇通訊,報道了壹件怪事。上海郊區龍華鎮壹個農民的女兒,三年前走失。女孩被拐賣後,被人販子打得體無完膚,用狗皮粘起來,做成不到3尺高、狗頭的“狗妖”。為了防止女孩呼救,人販子還割掉了她的舌頭,讓她不能說話。三年後,買下女孩的江湖藝人帶她去龍華鎮演出。有壹天,女孩的親生父親正好來看“狗妖”的表演,女孩立刻淚流滿面。農夫看到後起了疑心,第二天就把妻子帶來了。女孩含淚在地上寫下父母和自己的名字,才認出父母。後來女孩被救了出來,但身心創傷依然無比痛苦。本案中女孩的悲慘遭遇,是很多被拐兒童的寫照。可惜的是,作為苦主,她不懂幾何,但幸運的是,作為能夠擺脫魔爪的,恐怕也就那麽幾個。唉。

拐賣兒童傷害的不僅僅是成千上萬的孩子和他們的家庭,更是整個社會。而要解救這些被拐兒童,絕不僅僅是靠被拐兒童的家屬。國家要從立法和執法兩個層面投入資源,提高能力,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也需要動員和鼓勵。只有相互配合,雙管齊下,才能做到“天下事無轉”。那個積貧積弱的時代不是借口。完善法治,深化道德信仰,才是治本之策。我們需要全民全身心投入捍衛人類尊嚴和底線。

民國被拐婦女結局悲慘。可以說,民國是中國歷史上女性地位最低、命運最悲慘的時期。

清末民初,整個中國大地壹片混亂,各地軍閥割據。在許多地方,土匪甚至比政府更強大。這種混亂有許多原因。最重要的壹點是,當時的中國不僅受到清政府倒臺後權力真空的影響,而且由於帝國主義對中國的大規模瓜分,中國國內全民處於水深火熱之中。

任何壹個動蕩的時代,女人壹定是最受傷的,民國也不例外。民國時期女性命運悲慘,被拐賣的女性數量相當驚人。這些女人的悲劇命運只有三種結局:

可以說80%的被拐婦女都被賣進妓院當妓女,這是當時實現拐賣婦女最直接的方式。由於社會動蕩,政府管轄權的缺失和社會秩序的極度不穩定,婦女經常被到處販賣,其中大部分被賣到妓院。

被賣到妓院的婦女命運悲慘。她們不僅失去了人身自由,還被迫出賣肉體為妓院的皮條客掙錢,只能獲得壹點點收入。民國時期,買賣人口其實是重罪。但由於政府的腐敗和黑暗,這種拐賣婦女的案件基本銷聲匿跡。最重要的問題在於人民的極度貧困。因為受害者家裏既沒錢也沒權,更沒權,家裏的女人只有聽天由命被拐賣。

被賣到妓院的女人,壹開始是不願意生不願意死的,後來就順其自然了。他們最終變得麻木,甚至認命。原因是那個時代太窮了,即使他們逃回家,也可能餓死。還不如在妓院混個溫飽,賺點錢。

這種心態也造就了很多被賣入妓院的女性徹底放棄命運,到老了會被妓院無情掃地出門,徹底淪為社會塵埃。

被賣為妾在民國的時候,大家閨秀成群結隊是壹種時尚,但是有錢的人都想有幾個妾,但是娶幾個還是很貴的,還不如直接買個女人。

所以就有了這個拐賣婦女做大戶人家小妾的產業鏈。在這個產業鏈中,被拐賣的婦女成為可以隨意交易的商品。很多都是被賣到大戶人家當小妾,其實命運比妓女還慘。

被賣為妾的地位相當低。因為沒有父母背景的支持,進入男方家,不僅被男方隨意辱罵,還在男方主房和孩子面前擡不起頭。這些女人白天經常要幹重活,晚上還要伺候男人。如果男人英年早逝,她也被趕出家門,化為塵土。

民國時期在國外拐賣婦女與其他朝代最大的不同是,很多婦女被賣到國外。這是中國近代史上女性最悲慘的結局。就算這些女人被賣進妓院或者當小妾,至少她們沒有離開自己的國家和民族環境。

由於清末民初帝國主義強行打開國門,大量人口貿易也湧入中國,許多中國婦女被賣到美國、歐洲和東南亞。這些在中國被拐賣的婦女,除了少數能在當地生存的,大部分都死在了異鄉。

被賣到其他國家的中國婦女實際上被認為是沈重的勞動力。他們在美國和東南亞做重活,遭受非人的折磨。大部分都是被活活折磨死的。

有的幸運,有的不幸,命運各不相同。郭後來成了壹名歌手。他很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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