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法律依據:
第1條和第8條規定的守法、公序良俗原則有兩個要求:守法和遵守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是首要要求,但法律總是滯後的,所以以公序良俗為輔,實現民事主體個體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
2.第10條關於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即民法淵源,是指法律適用過程中判決依據的來源,是判決的權威理由。本文中的“法律”壹詞應作廣義理解,即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立法法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習慣是指基於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在壹定區域內為公眾所熟知並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習慣。“習慣”作為民法的淵源,通常僅限於習慣法,即國家承認的民事習慣。它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壹些行為規則,特定群體內心確信它是壹種行為規則,約束著自己的行為,因而自覺不自覺地受到它的約束。
3.適用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應把握三個條件:(1)法律沒有規定。
(2)這種習慣不違反公序良俗。
(3)當事人主張存在某種習慣時,應首先承擔舉證責任。
4.民事法律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體現了法律對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於公序良俗概念的靈活性,在具體案件中應謹慎適用,避免過度減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
5.民法理論壹般采用類型學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進行分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危害國家政治、經濟、財政、稅收、金融、公共秩序等類型;
(2)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類型;
(3)有害道德行為的類型;
(4)侵犯人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類型;
(5)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
(六)違反公平競爭行為的種類;
(七)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為類型;
(8)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等。
6.最高法院頒布並於2026年3月1日實施的《關於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解釋說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裁判文書解釋說理中的適用,並對應當適用的情形和案件類型作出了規定。其中,第四條(應當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解釋說理的案件類型)和第四項明確包括“公序良俗”,即“涉及公序良俗、風俗習慣、權利平等、民族宗教等的案件。,有爭議,可能引起社會廣泛關註的”
7.第1009條是關於從事與人類基因、人類胚胎相關的醫學、科學研究活動。根據該條,與人類基因和人類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限制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如果壹項技能還沒有成熟到可以應用到人體上,就會給人的生命和身體帶來極大的風險。因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與人類基因和人類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應以不損害人類健康為限。
(二)不得違反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如果技術發展超出了倫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可能對人類構成威脅甚至是災難。很多國家禁止克隆人技術,嚴格限制基因編輯,也是基於倫理和人類安全的考慮。
8.第1012條是關於姓名權的。這壹規定具有以下含義: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享有姓名權,但享有名稱權。
(2)任何自然人都有姓名權,包括決定、使用、變更和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力。
(3)任何自然人都有平等的姓名權。不存在因民族、性別、年齡等因素的差異或不同的保障。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自然人在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9.第1015條關於自然人姓氏的選擇。自然人姓氏的選擇屬於民事活動,既要符合《民法典》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規定,又要符合《民法典》第1065438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的規定。該條規定的自然人的姓氏選擇權主要限於自然人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的權利,包括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的權利,由法定監護人以外的人扶養時選擇父姓以外的姓氏的權利,以及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當然,關於少數民族自然人姓氏的選擇,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可以遵循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10.第1026條是關於新聞報道是否盡到合理查證義務的決定因素,第四項是新聞報道內容與公序良俗的相關性。行為人的合理驗證義務與公序良俗存在負相關關系,即如果信息內容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則驗證義務較低;如果不相關或者不相關,則驗證義務相對較高。
11.第1043條是關於婚姻家庭中道德規範的內容,屬於倡導性條款。該條規定了婚姻家庭倫理的法律化,將倫理納入法律規範,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國家提倡什麽樣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壹倡導性規定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倫理合理性的體現,也是婚姻家庭法的倫理價值和目標。家庭應該是最不需要平等交換,最充滿人情的地方。它需要體現保障和福利的屬性,體現保護弱者和利他主義的價值取向。
12.第1251條是關於飼養動物行為規範的規定。寵物飼養越來越普遍,但是養動物不僅僅是妳自己的事情,還和別人、社區、環境有關系。為此,該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幹擾他人生活。目的是倡導文明飼養動物,促進形成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明確體現民法典第八條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應當指出,該條規定的義務不僅適用於動物飼養者,也適用於動物管理者。
2.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三、確定行為人是否履行了前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2.對可能明顯引起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3.內容的時間限制;
4.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5、被害人名譽被貶損的可能性;
6.驗證能力和驗證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