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CCAR-97FS-R3,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7+65438年10月0日起施行。以下是規定全文,歡迎閱讀!
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管理最低標準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
第壹節基本要求
第二節新建、改建和擴建運輸機場的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
第三節運輸機場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修改和優化
第三章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批準、驗證、飛行試驗和公布
第四章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章飛行計劃設計者和單位的管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規範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批準、使用和維護,以及與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相關的導航服務研究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中的飛行程序,是指航空器在機場區域內運行所需要的壹系列機動動作,如對飛行區域、航跡、高度和速度的規定和限制,壹般包括離場程序、進近程序、復飛程序和等待程序,分為儀表飛行程序和目視飛行程序。儀表飛行程序包括傳統導航飛行程序和基於性能的導航(PBN)飛行程序。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是指機場可以用於起飛和進近著陸的運行限制,包括能見度(VIS)、跑道視程(RVR)、最小下降高度/高度(MDA/H)、決斷高度/高度(DA/H)、雲底高度等。
第四條運輸機場應當按照要求建立儀表飛行程序和目視飛行程序。通用機場可以建立儀表或目視飛行程序。
第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民用機場最低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的監督管理,制定相關政策和技術標準,對飛行程序設計者和單位進行管理。
第六條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審批和管理,組織機場飛行試驗,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具體負責飛行程序設計者和單位的日常監管。
第七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起草、修訂、優化、維護和批準。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並不斷完善飛行程序最低標準設計和運行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
第壹節基本要求
第八條制定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確保航空器在擬定的飛行航線和高度上有規定的越障高度,並能安全飛越或避開障礙物;
(二)符合航空器的性能要求,便於飛行員操作,有利於提高航空器運行的安全性、正常性和效率;
(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有利於提供空中交通服務,降低飛行沖突的可能性,有利於提高機場容量和效率;
(4)有利於環境保護,減少噪音影響,降低油耗;
(五)與城市建設規劃相協調;
(六)推廣應用新的航海技術。
第九條設計和制定飛行程序最低標準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地形和障礙物的特點及凈空處理方案;
(二)保障機場設施設備的條件;
(三)航空器的類別、性能和機載設備;
(四)首次起飛失敗需要緊急程序的;
(5)駕駛員的操作;
(6)空域條件;
(七)與相關航路、航線的銜接;
(八)空中交通服務模式;
(9)航空氣象學的特點;
(10)環境影響、機場發展和城市規劃。
第十條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的最低標準應當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空中導航服務程序-航空器運行(Doc
8168)、其他相關技術標準和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因地形條件、空域使用等原因確需偏離上述標準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並經民航局特別批準。
第十壹條飛行方案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可以由機場管理機構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飛行方案設計單位完成。
第十二條起草單位在起草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過程中,應當征求航空器經營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意見,上述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協調有關軍民航單位與地方政府解決飛行程序設計所需的空域條件。
第二節運輸機場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飛行程序設計
以及制定最低運作標準。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運輸機場的飛行程序設計和最低運行標準制定應當與機場選址、規劃和建設同步進行,壹般分為四個步驟:
(1)飛行程序的預先研究;
(2)飛行程序方案研究;
(3)飛行程序的初步設計;
(4)飛行程序的正式設計。
第十五條飛行程序預先研究?在機場選址或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飛行運行環境的基本要素,從飛行程序方面對備選場地或方案進行綜合分析比較,選擇更有利於飛機運行和空中交通管理的場地或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通關條件;
(2)空域條件;
(3)氣象因素;
(四)跑道的基本配置和運行方式;
(五)導航設施的基本方案;
(六)航線和進出港的基本方案;
(七)對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影響;
(八)對於地形和空域復雜的場地,還應當包括起飛和最後進近的具體計算和說明,以及論證所需的其他材料;
(9)軍民航協調意見。
第十六條飛行計劃方案研究?在運輸機場建設可行性研究階段和機場總體規劃階段,根據確定的場地和預可行性研究結論,或者根據機場總體規劃方案,確定基本飛行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跑道配置和位置;
(二)空域規劃方案;
(三)航線和進出港計劃;
(四)導航設施和目視助航標誌的布局;
(五)起飛、最後進近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
(六)凈空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凈空處理方案;
(七)協調軍民航飛行程序和結論。
第十七條?飛行程序的初步設計?運輸機場項目可行性研究批準後,根據批準的建設規模和總體規劃、凈空處理方案、空域協調方案和通航場地預選,提出飛行程序的具體設計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a)導航設施的類型和位置;
(二)路線規劃的具體方案;
(3)飛行程序的詳細設計和論證結論;
(4)最小越障高度/高度和最低作業標準;
(5)高度表校準程序;
(6)機場凈空處理和保護方案;
(七)根據機場運行要求,征求航空器經營人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飛行程序的正式設計?在運輸機場建設完成階段,根據實際跑道、導航設施、目視助航設備、障礙物和空域限制,確定正式飛行程序。主要內容包括:
(1)飛行程序設計的詳細過程和結論;
(2)最小越障高度/高度和最低作業標準;
(3)高度表校準程序;
(四)標準儀表進場程序;
(五)標準儀器出港手續;
(6)儀表進場程序;
(7)目視飛行程序(如有必要);
(八)征求航空器經營人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意見的情況;
(九)其他相關導航信息。
第十九條飛行程序設計報告應當按照民航局相關規範進行編制。
第三節運輸機場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修改和優化
第二十條在下列情況下,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對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改和優化:
(壹)空域或者航路、航線的調整以及管制和運行方式的變化;
(二)導航設施和目視助航設備的變化以及導航新技術的使用;
(三)運行中的航空器類型發生變化的;
(四)障礙情況發生變化;
(5)跑道條件的變化;
(六)飛行程序設計規範和最低運行標準發生變化;
(七)機場運行要求發生重大變化;
(八)其他可能影響飛行程序執行和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壹條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可參照本規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條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或優化。
第三章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批準、驗證、飛行試驗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飛行程序預研究應當在運輸機場選址報告和運輸機場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時完成,飛行程序方案研究應當在運輸機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機場總體規劃報告編制完成時完成。飛行程序預研和飛行程序方案研究的專家評審與機場建設的專家評審同步進行。
第二十三條?飛行程序的初步設計?該報告應當由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提交地區管理局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四條?飛行程序的正式設計?該報告應當由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提交地區管理局批準。
飛行程序批準後,應當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飛行程序進行驗證,並進行機場試飛。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地區管理局提交飛行程序驗證,驗證結果和相應工作安排按照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二十五條運輸機場飛行計劃校驗由機場管理機構承擔,由民航局飛行校驗機構按照相關規範實施。
第二十六條執行飛行程序驗證任務的航空器,其機載設備和性能應當符合驗證飛行程序的要求。
執行飛行程序驗證任務的機組應當了解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制定的相關知識,具備飛行程序驗證能力,熟悉被驗證的飛行程序。
飛行程序驗證結束後,飛行驗證機構應當向機場管理機構提交驗證報告。
第二十七條在下列情況下,應當組織機場飛行試驗:
(壹)新建、改建、擴建運輸機場的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獲得批準後;
(二)已運營機場的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三)因應用新的導航技術,修改了機場的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
機場飛行試驗由地區管理局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飛行程序校準或者機場試飛結束後,地區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校準或者試飛結果進行評估。需要修改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機場管理局應當重新修改,並報地區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九條運輸機場的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由民航局航空信息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公布。
第四章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條飛行員、飛行簽派員、空中交通管制員和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人員應當掌握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基本知識,熟悉飛行程序的使用要求,按照公布的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組織實施飛行和運行保障,提供空中交通服務。
第三十壹條航空器經營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飛行程序或者最低運行標準存在缺陷、錯誤或者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報告。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方法和工作程序,收集使用飛行程序和建議,及時回復並進行修訂和優化。
第三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凈空檢查,監測可能影響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的變化,必要時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評估並提出解決方案。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單位第二十條第(壹)項和第(二)項的有關內容向有關機場和地區管理局咨詢和報告,以便機場管理機構修改機場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
第三十三條導航設施、目視助航設施或者氣象觀測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影響安全運行,需要立即臨時改變飛行程序、提高最低運行標準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修改,並以航行通告形式通知相關運行單位和人員,但應當及時向地區管理局報告,並在事後獲得批準。緊急情況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原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並向地區管理局報告。
導航設施、氣象觀測設施屬於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的,在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影響安全運行時,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有特殊運行需要時,經地區管理局批準,航空器經營人可以自行制定特殊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並通知機場管理機構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否則不得運行。
第五章飛行計劃設計者和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民航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飛行程序設計師培訓計劃。
第三十六條飛行程序設計師應當從事飛行程序設計工作壹年以上。
第三十七條飛行方案設計單位應當有三名以上設計人員,具備相應的辦公場所、設備、設計軟件等條件,建立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並向民航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飛行程序設計單位應當確保其飛行程序設計人員具備必要的飛行程序設計相關知識和技能,熟悉相關飛行程序設計規範,並參加基礎訓練和定期培訓。
飛行程序設計員的基礎訓練和定期訓練應當符合民航局制定的訓練大綱的要求。
對於自行完成飛行程序設計工作的機場管理機構,該機構應當確保其飛行程序設計人員符合本條要求。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應當按照職責對民用機場的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民航局負責檢查飛行程序設計師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檢查中發現實際執行與訓練大綱不符的,訓練單位應向民航局提交說明,並獲得民航局批準。在此期間,培訓單位不得繼續開展飛行程序設計師培訓。
第四十壹條地區管理局應當對飛行程序設計單位的備案、飛行程序設計人員的培訓、資質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機場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嚴格執行第七條相關要求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未及時修改和優化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壹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未及時調整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並發布相關信息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飛行方案設計單位未在民航總局備案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的《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民航局令第98號+0)和2003年6月6日起施行的《民航局關於修改〈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的決定》(民航局令第65438號+019號)
最新消息
最新修訂的《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CCAR-97FS-R3,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7 1生效。與修訂前相比,條例由技術法規變為行政法規。165438+10月8日,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在北京召開宣傳電視電話會議,對實施《規定》提出工作要求。我們要更加重視新規定,做好實施和後續監管工作。
《規定》共八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的起草、批準、驗證、飛行試驗和公布、飛行程序設計最低標準的使用和維護、飛行程序設計單位和人員的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同時,將不涉及管理原則的具體技術標準從法規中分離出來,以技術規範和咨詢通告的形式單獨發布,便於今後及時修訂,保證法規的嚴肅性和長期適用性。
1991民航局發布《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20號令),2001發布《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98號令),2003年, 第98號令第二次修訂發布了《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和實施規定》(68號令),在當時民航基本壹體化運行的歷史條件下,上述三項規定不僅實現了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方面與國際民航組織標準的全面融合,而且對提高民航整體安全運行水平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為適應深化民航體制改革新形勢的要求,民航飛標管理局從2011開始啟動修訂工作。
民航局將於6月5438+065438+10月舉辦《規定》專題培訓會,討論《規定》的實施。明年將組織高校開展飛行程序設計培訓。同時,民航地區管理局將組織轄區監管局通過飛行標準監督管理系統(FSOP)對飛行方案設計單位、機場管理機構等行政相對人開展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