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7 15:50:27
繼承法案例分析
壹男壹女於1989結婚。她遠在美國的姑姑早就說過,女兒結婚要給65438美元+0,000作為彩禮。1990年,B阿姨回國,兌現了給她1000美元的承諾。某男父親死於1980,母親死於1990。壹個男人和他弟弟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有四套房子。1991年,壹男子去海南做生意,很快就和丁* *同居,再也沒有和她家人聯系。因為女兒年幼,經常生病,生活艱苦,借了1萬元。1995,壹男子車禍身亡,壹男D女財產約3萬元,個人財產20萬元。
現在問:
(1)乙方所欠10,000元的債務性質是什麽?
(2)壹個男人的遺產是什麽?
(3)女性可以繼承男性的財產嗎,為什麽?
(4)甲方男生立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丁方女方是否有效?
(5)設壹男子去海南前立遺囑,將壹塊祖傳寶石留給二女兒。去海南後,壹個男人會把它交給他的第四個女兒,問她能不能通過遺囑把寶石拿回來。
回答:
(1)乙方所欠1,000元債務為夫妻同債。
(2)男子的遺產包括:265438+5000元,500塊錢,2套房子,負債5000元。
(3) D女不允許作為配偶參與繼承,因為她與A男沒有法律關系。
(4)遺囑有效
(5)沒有。
解決方案思維
繼承法案例分析題* * *特點是:人物眾多,親屬關系復雜,線索錯綜復雜。相比較而言,這個問題比較簡單。
這個問題有兩個難點:壹是壹女壹男的夫妻與財產、個人財產的界限;二是壹男壹女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定位。解決以上兩個問題,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應運而生了。
我們經常建議考生在回答繼承法案例分析題時,畫出人物與財產繼承關系的草圖,這樣會提高劉的做題效率,保證準確性。這個問題中的人物關系比較簡單,似乎不需要畫圖。但是,這個問題的第壹個難點是,不能掉以輕心,要仔細把握財產關系。
[詳細的法律解釋]
(1)乙方所欠的10,000元債務是因夫妻* * *債務,乙方所欠債務是因女兒的撫養費。雖與甲方* *生活無關,但系甲方未盡到贍養義務所致。男人有撫養女兒和妻子的義務,所以應該承擔壹半的債務。
(2)乙阿姨65438元+0,000元的贈與,婚後交付,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有500元。婚後男方及其父母繼承的四套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壹方擁有兩套房子,另壹方應分擔夫妻債務5000元。壹男壹女* * *有財產。如果不能區分來源,則歸* * * * *所有。某男擁有654.38+0.5萬,某男擁有20萬。壹個男人的遺產* * *是人民幣21.5萬,美金500,房子2套,債務5000。
(3) D女不允許作為配偶參與繼承,因為她與A男沒有法律關系。但丁的女兒可以酌情要求除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盡了更多贍養義務的人來分擔遺產。
(4)遺囑有效,但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不能以遺囑的形式剝奪缺乏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在處理遺產時,必須為其預留必要的份額,剩余部分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換句話說,這份遺囑是有效的,但必要的份額必須留給壹男壹女,其余的歸壹女。在這種情況下,並沒有看出女B缺乏勞動能力,否則必要的份額應該留給女B..
(5)遺囑在立遺囑人生前不生效。遺囑人有權處分遺囑中涉及的個人財產。當珠寶給了女性,男性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因為男女結婚未滿4年。如果遺囑人生前的行為違背遺囑的意思表示,導致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和所有權轉移之前滅失的,應當視為部分撤銷遺囑,其他部分可以按照遺囑執行。
張是個農民,嫁給了劉,生了兩個兒子壹個女兒。張以種地為生,用自己的收入建了16間磚房,並依法辦理了相關房產手續。這16套房子都在張的名下。後來,孩子們都長大了。大兒子結婚兩年後,生了壹個兒子。小兒子沒有結婚,兩個兒子和張夫婦壹起生活。女兒結婚後,生了壹個兒子,壹個女兒,兩個兒子。女兒住在婆家。
1990年春,張某為了去鎮上買春耕用的種子和化肥,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壹輛面包車,帶著大兒子和小兒子去鎮上。當時化肥和種子都很緊缺,所以在進城之前,張就寫信給經常購買化肥和種子的何。信中說,張決定購買壹些化肥和種子,並請何為他保管貨物,因為過去化肥和中子短缺時,張總是寫信。然而,在途中,由於張某駕駛不慎,加上山路濕滑,面包車不幸翻車。被發現時,張和他的兩個兒子都已死亡,面包車徹底報廢。後來才知道,李的面包車當年沒有按規定進行年檢和保險。
事故發生後,張的家人非常悲傷。在處理完張和他的兩個兒子的事務後,劉決定分配財產。劉認為,這十六處房產是丈夫的,應該全部歸她所有。她同意把其中壹套房產借給大兒媳和孫子,但她提出,如果大兒媳再婚,她就把房子騰出來。對於女兒,她認為女兒已經結婚,沒有資格當“潑水”,女兒對此非常不滿,要求劉繼承張的房產。雙方談判未果。女兒向劉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定其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此時,同村的李某找到劉某,要求劉某賠償其面包車的損失。劉回答說他的車是被張弄壞的。“現在大家都死了,還有什麽可以補償的?”李某拒絕賠償,遂向劉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賠償其面包車損失。過了壹段時間,城裏的何某寫信問張某什麽時候進城買化肥和種子,劉沒有回信。後來何某親自來找劉某,劉某告訴他,張某已經去世,現在不需要這批化肥和種子了,但何某堅持要劉某支付化肥和種子的貨款並提貨,因為當時化肥和種子比較緊缺,何某沒有把貨賣出去,現在劉某購買的時間已經過了。但劉認為,這批貨物是張某訂購的。既然張已經死了,她就不應該承擔這個責任。此外,當張寫信給何說他需要這些貨物時,他也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當然,她不能再買了。幾經周折,何的那批化肥和種子終於賣不出去了,造成了何的損失。他還向劉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支付化肥和種子的費用。
當地人民法院收到這三份起訴狀後,認為被告為同壹人,三個案件可以合並審理,於是法院以傳票的形式通知三個案件的當事人同時參加訴訟。由蔡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壹審對三起案件壹並審理。對於張某女兒的訴求,合議庭認為男女平等,張某女兒也有合法的繼承權。張的遺產由劉和張的女兒繼承,壹人分壹半。故判決劉某將8套房產交付給張的女兒作為其合法遺產,其余8套歸劉某所有。對於李某的訴求,合議庭認為,李某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車輛年檢和保險手續,存在過錯,但張某確實銷毀了李某的車輛。考慮到張某的收入主要用於張某和劉某的生活,劉某作為張某的妻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劉某從其繼承的遺產中賠償李某壹半車損,價值按李某購買該車時車價及相關費用總額計算。對於何的訴求,合議庭認為,張某寫信要求何保管貨物,其未及時回復,雙方不成立合同關系,劉某不應賠償何的損失。
本案是壹個關於繼承與合同關系的案件。對於本案的分析,還是要先理順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再分析每壹種法律關系,以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評價當地人民法院的判決。
壹、張某死後繼承的法律關系,這裏主要是張某繼承什麽財產,誰有繼承權,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多少。
(壹)確定張的遺產範圍,即哪些財產是張的遺產。根據案情,這十六套房產全部在張某名下,但這並不代表這十六套房產全部歸張某所有。房屋產權證上雖未註明劉為房屋所有人或某人為* * *,但根據《婚姻法》規定,除下列財產外,應認定為夫妻* * *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除另有約定的以外,分割遺產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和全部財產的壹半,應當分割為配偶的財產,剩余部分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十六套房產中的八套因張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應歸劉某所有,其余八套房產應作為張某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2)應當確定誰有權繼承張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壹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作為第壹繼承人繼承公公婆婆的遺產,喪偶女婿盡了贍養公公婆婆的主要義務,只有沒有第壹繼承人,第二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同時,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因此,劉、張的女兒絕對應該有繼承權。但由於張的兩個兒子與張共同死亡且死亡順序無法確定,如何確定他們之間的繼承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本案中,由於無法確認張某及其兩個兒子的死亡順序,根據上述規定,應推定張某先死亡。因此,本案中張某的財產應有以下繼承人:劉、張某的兩個兒子和張某的女兒。
(3)在確定張的遺產範圍和權利繼承人後,應確定遺產如何分配。張的遺產由八套房產組成,由劉、張的兩個兒子和張的女兒平均分配,每人兩套。由於張某的兩個兒子也已死亡,張某長子的遺產應先分割壹半,即壹份財產歸張某長子的妻子作為夫妻所有(基於上述原因),另壹份財產由張某長子的妻子、張某長子的兒子、劉平均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配偶壹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因此,劉告訴大兒媳如果再嫁要騰退房產,顯然是違法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張次子的遺產應由劉繼承。因此,僅考慮繼承,張繼承完畢後,劉應取得十二處房產的所有權;張的大兒媳應取得壹處房產的所有權;張的孫子應該和他媽還有劉有自己的房子;張的女兒得到了兩套房產。
第二,張對李面包車的損害責任及賠償問題。
張某向李某借了壹輛面包車,導致車輛全部丟失。張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張某死亡,根據繼承法規定,張某的繼承人應從張某的遺產中先行支付賠償金。根據當地法院的判決,有幾個問題需要討論:
(壹)、李只起訴劉要求賠償,法院是否應予認可。造成李車輛損壞的責任人是張。因張某死亡,李起訴張某的繼承人從張某的遺產中支付賠償金,最終支付的財產仍為張某的財產。張某的繼承人在李的車輛受損事件中沒有過錯,只是基於繼承關系和對繼承財產的處分而成為本案被告,或者說張某的繼承人因繼承關系成為張某的代理人參加有關張某財產可能處分的司法訴訟。本案中,劉某、張某的女兒是張某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李某訴請車損費賠償壹案中追加張某的女兒為* * *共同被告。至於張某的大兒媳、張某的外孫,雖然因張某死亡而實際取得了張某基於繼承的財產,但對本案張某的財產不具有直接繼承權,而是基於其與張某長子的婚姻關系和與張某長子的繼承關系。因此,張的大兒媳和外孫不應列為李的* * *共同被告。
(2)李未對車輛進行年檢和保險的過錯能否作為張的繼承人減輕賠償責任的適當理由。筆者認為,李某未對車輛進行年檢和保險,確實違反了車輛管理的相關規定,但屬於李某與當地車管部門行政關系的過錯,不影響李某與張某之間的借貸、賠償等民事關系。在雙方租賃關系中因張某原因造成車輛損壞,張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民事案件中,法院不應將李在行政關系中的過錯作為張某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的適當理由。故張某的繼承人在張某的遺產範圍內應對李的車輛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
(3)確定賠償金額的標準。法院判決中的賠償標準是根據李購買車輛時的價款和辦理車輛牌照手續的相關費用之和計算的。本案中,李未對其車輛進行年檢和保險,應認定該面包車已使用至少壹年。作為壹種可穿戴的消耗品,車輛在使用後應該貶值。法院應考慮二手車價值的折舊,從車輛價值中扣除成本折舊和辦理手續的相關費用後,計算出張應支付的數額。原被告壹方或者雙方對價值的確定有爭議的,還應當由法律認可的機構對車輛當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
第三,張與何的法律關系。張使人送書與何,請他備下春耕用的肥料和種子,當是獻上。在當時化肥、種子供應緊張的情況下,為了照顧老客戶,他確實為張保留了這些物品,但並不是以合同法中壹般的承諾方式——通知作出的。因此,何起訴的關鍵問題是何的行為是否為有效承諾。張某遭遇不幸後,劉在何的催促下,告知其張某向何預訂的貨物是否不再需要取消為有效報價,張某與何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
(壹)、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的除外。”由於張與何是常年貿易夥伴,有壹定的貿易習慣和默契,所以他有理由相信要約的有效性,並且根據雙方壹貫的貿易習慣,只要有所保留,張就會按期購買貨物,而根據張的指示,他不需要通知張,只要準備好相應數量的肥料和中子供張購買即可,雖然這是壹種不作為的方式。但確實符合張要約(函)中的明確指示,所以當然也可以將《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的“通過行為作出承諾”中的“行為”視為包括不作為的方式。
(二)根據《合同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要約的撤銷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壹)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如前所述,他雖然沒有發出承諾通知,但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和張在要約中的指示,他實際上已經做好了履行合同的準備工作。雖然是不作為,但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他完全可以在不損壞積壓貨物的情況下銷售貨物,所以劉取消要約的行為無效。因此,張與何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並有效。張的意外不幸不能作為免除何損失的理由,何的損失應從張的遺產中先行墊付。
四、法院對上述三起案件的審理。
(1)法院共同審理上述三起案件是否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或者訴訟標的相同,人民法院認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同壹訴訟。”可見,合審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三個案件的訴訟標的相同——張的遺產。雖然他們對訴訟標的的訴求,即他們對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不壹致,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也承認了這種* * *共同訴訟的正當性。但三案被告為同壹人的事實不能成為合審的適當理由,故法院合並三案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法院在未征得三案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對這三起案件進行合審,應當屬於程序違法,因此法院合審不符合法律規定。
(2)法院對張某女兒繼承權及繼承份額的確認,損害了張某大兒媳及外孫的權利。張女兒的遺產份額在前文已經說明,法院認定的份額是錯誤的。這裏要討論的是,法院的這壹判決是否損害了張的大兒媳和外孫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張的大兒媳和外孫應當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他們沒有要求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他們參加訴訟。即使他們沒有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決定分割張的遺產時,也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確定其繼承份額,不應因其沒有參加訴訟而剝奪其繼承權。
法院判決的其他不規範之處,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經詳細介紹過了,就不需要我說什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