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有產權和其他產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權利。因為和別人的東西無關,所以叫產權。所有權是財產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定的物權。他人物權是對他人財產的權利,其內容是壹方對他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支配。
(2)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是不動產權利,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是不動產權利。
(3)主產權和從產權
這是基於產權是否獨立的分類。主體財產權是指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可以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從屬物權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是為有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在與被役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中,地役權也是壹種財產權。
(4)所有權和物權限制
這是基於對標的物的不同控制範圍的物權之間的區別。所有權是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在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有學者認為,所有權也應受到法律和相鄰關系的限制,因此應避免限制物權的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芳首創“有限物權”壹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的內容是有限的。但這只是壹個名稱之爭,所有權和限制產權的分類本質是壹樣的。
(5)有限物權和無限物權。
這種劃分的標準是物權的存在是否有期限。附期限物權是指有壹定期限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不定產權是指沒有預定期限而永久存在的產權,所有權屬於不定產權。
(6)民法上的財產權(壹般財產權)和特別法上的財產權。
這是基於物權所依據的不同法律的區別。民法上的物權是指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沒有民法典,物權法上的物權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中的物權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中規定的物權。
(7)權利和占有
占有是基於對物的實際控制和占有,所以占有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權支配物是可以成立的。基於占有制度,占有人實際控制物,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礙其占有等效力的權利。是壹種類似於物權性質的權利,所以應該是物權的內容。
這種權利是相對於占有而言的。它不僅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控制,而且有權利作為依據,基於此的權利就是權利。
(8)意向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是指基於當事人意誌而發生的物權,如買賣、轉讓等。法定物權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規定為轉移的物權。物權法中的留置權和船舶優先權是典型的法定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