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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能否約定違約金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服務期約定違約金是可以的,但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約定。勞動合同雙方如果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需要先通過雙方協商達成壹致,然後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服務期違約金的條款。

適用於違約賠償金的壹般原則規定:

1.合同中對違約金有實際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沒有約定結算;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壹般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未履行合同的總金額。

違約金的作用如下:

1,違約金從屬於。違約金不同於支付違約金。前者壹般根據違約金條款產生,從屬於合同債務,後者只做債務的標的。是合同付款產生的違約金的債務是合同的附隨債務,違約金有其擔保功能。因為傳統的民法擔保方式,如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也是為實現主債務而設立的,所以有擔保;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後果。合同訂立後,當事人可以預先知道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其責任範圍,為了避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當事人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保證債權的實現。這也是違約金和傳統擔保方式相同的地方;

3.第二種觀點壹般基於違約金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後的實際結果,不足以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性質。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壹定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使是民法上的傳統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

4.由於懲罰性違約金數額較大,與違約造成的損失無關,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更為有效。

綜上所述,依據違約金合同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只起到其擔保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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