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特定領域具有代表性,在壹定區域內有較大影響;3.積極開展傳承活動;申請人要比較,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申請目標。非遺傳承人的申請流程如下:
1.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傳承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後,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逐級上報。
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壹並報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
四、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後,結合申請項目在全國的分布情況,進行整理和分類,組織項目領域專家組進行初評,並由專家組提出初評意見。
五、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設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各專家組的初評意見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六、國務院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向社會推薦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公示期為15天。
七、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與評審暫行辦法》第六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當是具有突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者文化空間;或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者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文學等方面有重大價值。
具體評價標準如下:
(壹)具有彰顯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突出價值;
(二)植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代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增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功能,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優秀運用傳統技藝,體現高超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系中華民族文化傳承意義重大,同時又因社會變遷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