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檔案,也簡稱病案,是指醫務人員在對患者疾病的診療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它客觀、完整、連續地記錄了患者的病情變化和診療過程,是臨床科學診療的基礎數據,是維護醫患權益的重要依據。
壹、病歷保存期是多少年?
根據法律,病歷分為三種類型:
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丟失或損壞均由醫院負責;
2、在醫院建立門診病歷檔案,住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3.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必須由這些患者妥善保管。
第二,醫院是否有保留患者病例的義務?
病人的病歷由醫院保存。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院病歷的管理有法律規定,要在醫院保管,提供查閱服務。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版)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並保存。
第二十九條門診(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存,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住院和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