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而不動產上可以脫離不動產的附著物,如地裏的莊稼、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此外,電、氣等能源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裏的所有權壹般是指法定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盜竊違禁品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論數額大小,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量刑。盜竊違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財物的,也構成盜竊罪。”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
盜竊是指行為人違背被害人的意誌,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人(包括單位)。需要註意幾個問題:
(1)雖然盜竊通常是秘密的,其本意也是秘密盜竊,但盜竊不能僅限於秘密盜竊,否則作為處罰就不公平了。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竊取公私財物”,但沒有說是“秘密”。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3.17)將“盜竊罪”解釋為“秘密盜竊罪”,所以我國刑法壹般認為盜竊罪需要秘密盜竊罪。但是,第壹,行為人的“自認”屬於主觀內容,而非客觀要素。第二,完全有可能是作案人大膽地去案發現場“光明正大”地拿東西,卻沒有人出來制止。按照壹般的說法,很難定罪。第三,僅僅因為行為人秘密地或者公開地“認為”決定了犯罪的性質,就很難定罪。四、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
有很多被盜的作品。所以,偷東西不需要“秘密”。
(2)盜竊是排除他人對財產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如果單純排除他人對財產的支配,就不算盜竊。偷竊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即使使用了欺騙手段,也沒有達到基於認知錯誤而讓被害人處分財物的程度,這也是盜竊罪。
(3)盜竊是通過和平手段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給第三人占有的過程。如果手段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認定盜竊罪。
(4)成立盜竊罪,需要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壹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經濟的不同來確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壹年內在家中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這太絕對了,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才算“多次盜竊”。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主體的變更是本罪變更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原刑法規定,已滿l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部法律廢除了這壹條款。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的故意內容包括:
行為人明確意識到自己盜竊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財物(1)。行為人只需根據壹般認知能力和社會常識推斷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於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暫時無人看管的壹群河裏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如果行為人錯誤地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發現後返還,則因缺乏故意內容和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