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洗錢、逃匯、騙購外匯、承兌、支付和擔保非法票據、客戶資金不入賬、非法運用資金、違反信托財產運用規則、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擅自發行股票等。公司債券偽造、變造股票罪,公司債券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票據承兌罪,金融票證罪高利放貸罪,偽造罪, 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和批準文件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變造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並兌換為假幣罪。
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與金融詐騙罪的區別如下:
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壹。在金融領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金等。,或者從事非法集資詐騙、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信用卡詐騙,是數額較大犯罪行為的總稱。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分解口袋型詐騙罪外,主要原因還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關於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外匯、證券、金融機構、證券交易、保險公司管理的活動,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嚴重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壹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