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目前女性經濟條件與男性仍有壹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中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子女的利益,給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更多財產。
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壹方實施家庭暴力,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妳有錯,並不意味著妳會“清白地走出去”。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和撫養子女的貢獻,離婚後壹方生活水平的下降,離婚後換房的妥善安排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律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多種形式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