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2)偽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納稅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批機關審批。地方各級政府、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自行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稅收征收方式: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法的規定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采用查帳、核對、定期定額征收、核對應納稅額等方式,對不同的納稅人征收稅款。
稅收保障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稅收保全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與應納稅額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強制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上述強制措施時,還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進行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
(3)稅收優先權制度。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考試全心全意為妳服務。
(4)代位權和撤銷權。未納稅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其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受讓人知悉情況,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4.熟悉稅務檢查的具體範圍
5.理解稅法的含義和內容。
6.了解建立中國現行稅制的原則。
7.了解稅收征管法中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