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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區別

空間規劃主要是公共部門用來影響未來活動的空間分布的壹種方法。其目的是創造更加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功能的地域組織,平衡環境保護和發展的需要,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

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壹定區域內國土空間的開發和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做出的安排,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的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是國家空間發展的指南,是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項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以前有1+1+1≤3,因為有交叉,管理部門不壹樣,產生了壹些矛盾。另壹方面,土地空間規劃是建立1+1+1 > 3的模式,充分發揮三者的優勢,產生Lollapalooza效應。最終達到解決問題,形成優勢的效果。

明確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重點。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國土空間的總體安排,是保護、開發、利用和恢復國土空間的方針和總綱領。它以戰略為主,由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寫,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發布。省級國土空間規劃是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的實施,指導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重在協調。由省政府組織,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報國務院批準。

市、縣、鎮土地空間規劃是本級政府對上級土地空間規劃要求的詳細落實,是對本行政區域發展和保護的具體安排,重在落實。

需要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市、縣、鎮的國土空間規劃由省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並規定規劃審批的內容和程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結合市、縣、鎮土地空間規劃,或以鎮、村為單位編制土地空間規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高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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