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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體系的三個特征

“三個結合”是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鮮明特征。體現了立足現有法治基礎與全面深化法治改革相結合。十八屆四中全會秉承三中全會務實的改革風格,整篇文章字字都透著改革的氣息。這與其說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不如說是全面深化法治改革的戰略部署。我們要用改革的精神和眼光對待四中全會。

它體現了法治的長遠目標和階段性任務的結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不僅提出了法治建設的長遠目標,而且根據當前的階段性特征,提出了壹系列法治建設的切實措施。長期目標和具體任務的結合,不僅能激勵人,還能給人信心。

它體現了立足中國現實國情與遵循法治發展規律的結合。長期以來,我們壹直在爭論法治的本土化問題,以及法治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的問題。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四中全會實現了立足國情和依法治國的良好結合。

全會提出了立法工作“壹制兩權”的緊迫任務。四中全會對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要求,如“法律是治國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值得認真解讀。

法律是治國的重器。雖然是白話,但這是事實。這是當前中央執政團隊的壹貫作風。這次特別強調“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這就要求我們制定高質量的法律,而且我們制定的法律必須是站得住腳的、可行的、真正有用的。

在“立良法”的前提下,我認為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國“壹制兩用”的緊迫任務。

首先,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完整的法律規範體系。為實現這壹任務,建議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其中之壹就是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體系。

中共四中全會在提出制度時,特別強調了“兩個功能”:

壹是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這可以說是新時期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導原則,是對立法工作的全新定位和高度概括。四中全會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法制建設過程中,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作用,引領和推動改革發展。

第二,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越來越突出,需要充分發揮NPC的立法主導作用。以前立法各方面積極性很高,現在很多法律項目因為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阻力很大出不去,立法協調任務很艱巨。四中全會提出,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許多立法項目的推進,立法中許多重大問題的協調解決,都需要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進行。要在黨中央領導下,充分發揮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立法機關的作用,更加積極地發揮立法作用,包括在立項、起草、決策中的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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