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立法議案:立法法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決定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近年來,無論是慈善法還是監督法,都經過常委會兩次以上審議,然後提交大會審議通過。
2.審議立法議案:審議法律議案是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議案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集思廣益的過程;
3.表決和通過法律案: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修正案應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壹道程序。根據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法律。簽署頒布該法的總統令,說明該法的頒布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
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代表團或者代表30人以上。
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提起法律訴訟的主體是:
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至少十人聯名。
綜上所述,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