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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三個常用的貿易術語(第三部分)

第二節,三個常用的貿易術語(第三部分)

中國常用的貿易術語有六種:FOB、CIF、CFR和FCA、CPT和CIP。

“前三個術語”(即FOB、CFR和CIF)是使用最廣泛的貿易術語,稱為“三舊件”;近年來,“後三種”由於采用了多種國際貿易和運輸方式而被人們廣泛接受,因此也被稱為“新三種”。

因此,對於外貿工作者來說,熟悉這六個主要貿易術語的含義,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使用中應註意的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將它們描述如下:

首先,三個最廣泛使用的“貿易術語”

(1)“離岸價條款”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即裝運港離岸價(…指定裝運港),又稱“FOB交貨”,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船舶,並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壹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即“水路運輸”)。

如果雙方不打算越過“船舷”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根據2000年通則,在FOB條件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I)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交付給買方指定的船舶,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二)負責獲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批準,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4)提供商業發票和通常單據,以證明貨物已交付給船舶。如果買賣雙方同意使用電子通信,所有單據都可以用具有同等效力的EDI信息代替。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就船名、裝貨地點和要求的交貨時間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3)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批準,並在必要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運輸的壹切海關手續;

(4)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5)按合同收取賣方交付的貨物,並接受符合合同的文件。

1.使用FOB術語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船上”的要求和風險轉移:

賣方及時將貨物裝船是FOB術語的精髓。

根據2000年通則,FOB合同的賣方必須及時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或“裝船”。它的交貨地點是“船舷”。

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就從賣方轉移到買方。如上所述,作為公約的《2000年通則》的規定不是強制性的,它允許買賣雙方根據實際業務的需要對《規則》的任何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

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如果FOB合同的買方要求提交“清潔已裝船提單”,而賣方同意提供這樣的運輸單據向買方收款,那麽FOB合同的交貨地點就從“船方”延伸到了“艙”。也就是說,賣方必須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裝艙,並承擔貨物裝艙前的壹切滅失或損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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