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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的弊端

簽訂勞務合同的弊端如下:

1.因為勞務公司作為有償中介,用人單位的部分工資需要支付給勞務公司;

2.由於勞務公司介入,法律關系復雜,容易發生糾紛;

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溝通不夠直接,互動不夠。

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將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情形,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這是因為分娩過程非常復雜,千變萬化。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的合同制工人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國家法律法規只能規定性的問題,無法規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這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業務深度或工作需要確定用工條件和方式,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充分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雙方既是保障又是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勞務公司的主營業務是勞務派遣,也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務租賃、員工租賃,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派遣給其他用人單位,再由其用人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的壹種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82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510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583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遭受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584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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