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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商標權的許可類型和被許可人在商標侵權中的訴訟地位。

法律分析:商標許可的類型壹般有:(1)通用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2)獨占許可:可以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占使用;(3)獨占許可:商標權人與被許可人的平行使用。

當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商標註冊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在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壹般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訴訟。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被許可人因侵犯從商標註冊人處取得的商標使用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是理所當然的。如果支持清秋,他也將獲得侵權人的賠償。如上所述。在壹般的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商標使用權。而不是商標所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商標使用權的被許可人,無論采取何種許可方式,都可以以商標使用權受到侵害為由,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判決不法侵權人侵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保護自己商標權行使的法律環境。

從與本案的關系來看,商標被許可人明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傳統的產權具有排他性,但知識產權的顯著特征是無形性和可再生性。被許可人壹旦根據許可合同取得相應的合法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就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在壹定時間和區域內行使商標使用權,其權利與商標所有人無異。當被許可人合法取得的商標權的環境被某種非法侵權行為破壞時,其作為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受到直接侵害。壹旦確認侵權,被許可人的使用權受到影響的事實也就得到承認。

法院判決違法侵權人賠償時。商標被許可人應是賠償的主體;當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時,商標被許可人不能以同樣的理由再次提起訴訟。如果排除被許可人在壹般許可或獨占許可中的訴訟地位,使其不能通過主動訴訟要求侵權人支付侵權賠償,而只是以依附於商標所有人的地位存在,這將無形中降低商標侵權人的刑事成本。可見,商標被許可人完全符合民法上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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