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養老保險是指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所享有的經濟保障。它最早出現於1889年的德國,隨後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得到普及,成為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項目。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可以概括為保險基金型(又稱傳統型)和強制儲蓄型(又稱公積金模式)三種模式。以及全國統籌養老保險。
國民保險保障模式,又稱全民社會保障制度,以“全民覆蓋”為核心,政府直接發放福利。社保事務由國家統壹辦理,社保費用由國家和企業共同承擔。員工個人不需要繳納社保費用。主要基於馬克思的理論,即社會產品總量要先扣除社會保障費,再進行個人分配。《國家憲法》將社會保障定義為壹項國家制度。公民享有的安全權由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來保障,並通過實施社會和經濟政策來獲得。社會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業承擔,資金來源由全社會公共資金無償提供。由於國家已經預留並提前扣除了社會保險費,個人不再繳納社會保險費。安全的對象是全體公民。根據憲法規定,凡是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必須積極參加社會勞動,為所有沒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保障。工會參與社會保障的決策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