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調整目標如下:
(1)市場調節關系:指國家對相關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時產生的經濟關系,應受市場調節法的調整。
(2)宏觀調控關系:指國家對國民經濟整體活動進行調控過程中發生的,應受宏觀調控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只有確定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在我國立法體系中的地位才能更加明確。這裏提到,調整對象的類型需要以壹種基本的方式來劃分,即針對三種市場缺陷進行三種分類。
壹、市場調節與市場調節法的關系。
第二,國家投資管理關系也是國家投資管理法。
第三,宏觀調控關系也是宏觀調控規律。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
第壹,國家經濟調節與經濟法客體的關系,國家經濟調節與民商法客體的關系,市民社會與經濟的關系。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商事領域有時甚至被視為侵權法,屬於民法的壹個範疇。
第二,是國家經濟調節和國家行政管理的關系。他們的管理內容肯定是重疊的。行政管理可能涉及經濟以外的其他領域,比如治安管理,也是行政管理的壹個範疇。但國家經濟調控僅限於經濟領域,兩者的管理手段、目的和側重點都不壹樣。
經濟法的特征:
(A)經濟法的經濟性:節約和減少社會成本,提高總體收入,使經濟政策合法化。
(B)經濟法的監管性質:“促進性”規範以及限制性和禁止性規範。
(3)經濟法的現代性: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生產的前提;社會分工的細化;實體法和程序法融於壹爐;制度實施主要是在行政領域;個人利益與社會福利並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