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三項主要權利不同。
經銷商有權決定價格。他們通過購買和轉售獲得商品的所有權,因此他們必須承擔各種風險。
代理商是代表企業管理業務,是廠家給商家提成金額的壹種經營行為。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權屬於制造商。
經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廠商的產品/服務)並取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
第二,三個環境不壹樣。
經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不受經銷企業和個人的約束。他可以為許多制造商經銷產品。
代理商必須定期從事他人委托的活動,其經營活動受供應商的指導和限制。
經營活動的進程不受或很少受供應商的限制,供應商的責任和權利是平等的。
擴展數據:
經銷商管理模式
1.在總部、經銷商、加盟商之間建立全面的溝通系統平臺,及時保持聯系,方便雙方業務交流。比如任我行內部的天通系統,可以及時準確的發布產品業務信息,及時分享給50萬代理商。
2、公司總部要保持其強勢地位,不能讓下面的經銷商、加盟商輕易脫離或獨立。始終確立公司總部是商業模式的合法擁有者,商標、專利、包裝設計等品牌知識產權都屬於公司總部。
3.經銷商和加盟商與總部簽訂責任書,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雙方按規定行使責任和義務。
4.經銷商和加盟商必須按照總部的規章制度辦事,不能單獨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總部要及時和他們溝通,讓經銷商和加盟商保持和總部壹樣的服務標準和價格體系。
5.經銷商和加盟商要求店內外裝修壹致,標誌統壹,不允許隨意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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