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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支付的監管者是

網絡支付的監管機構是:由央行直接監督管理。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傳統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融資、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與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安全、移動等網絡技術層面被用戶熟悉和接受(尤其是電子商務的接受)後,為滿足新需求而自然產生的新模式、新業務。是傳統金融業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網上支付的優勢:

第壹,網上支付更能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在線支付的運行環境是基於開放的互聯網。而傳統支付則是在相對封閉的體系中運行,比如郵局、銀行等,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是便利性——網上支付24小時連接,消費者可以隨時隨地通過互聯網支付。而傳統的支付方式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時間和空間上很難滿足眾多用戶的需求。

第三,快捷網上支付可以實現訂單信息的實時查詢,包括訂單是否支付成功。而傳統的支付方式需要消費者告知商家,商家才能去相應的單位查詢,繁瑣且耗時較長。

第四,經濟——網上支付的優勢是成本低。這種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設立成本低,業務成本低,運營成本低。就單筆銀行業務成本而言,網上支付的成本僅為1%甚至低於傳統支付成本。

第五,網上支付也能刺激消費。在某種程度上,網上支付使消費者能夠在購買欲望最強烈的時候順利完成交易過程,從而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法律依據:

關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和跨境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格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當與取得的業務資格相符。互聯網公司和傳統金融公司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是壹致的。采取“穿透式”監管方式,根據業務本質識別業務屬性。

2.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通過包裝、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私募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采取“穿透式”監管方式,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實施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的制度標準,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戶銷售產品。

3.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通過嵌套各類資產管理產品規避監管要求。應整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最終投資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監管方式,透過表面判斷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責任、行為規則和應遵循的監管要求。

4.在同壹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格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根據與傳統金融企業壹致的監管規則,要求本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監管規定,有效防範風險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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