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擾亂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壹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九十九條組織或者利用封建迷信、封建教派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壹百四十條強迫婦女賣淫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六十九條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